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气候变化
诉讼
中的
人权
论证
杨欣
HUMAN RIGHTS气候变化诉讼中的人权论证 杨 欣内容提要:以策略诉讼为代表的气候变化诉讼,已成为推动国际气候治理的新力量。其中,运用人权法的规范和理论,构建诉讼主张,展开法律推理,形成人权论证,成为气候诉讼的成功策略之一。巴黎协定 是气候变化诉讼人权论证的重要分水岭:巴黎协定 之前,气候变化诉讼人权论证处在探索尝试阶段;巴黎协定 之后的人权论证,作为诉讼策略更为灵活多样,与气候治理的关系也极具复杂性。气候法律义务的不确定性和气候目标法律化的进程,使气候变化人权论证发展出新面向:从归责逻辑转为诉讼策略,从国际法转为面向国内法,从问责政府扩大至问责企业。厘清气候诉讼人权论证有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的进路:将人权视角和理念真正地融入国家气候治理的具体过程中,重视和善用人权论证的工具价值,达成促进气候治理之目的。关 键 词:气候变化诉讼 策略诉讼 人权论证 气候目标引言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简称)第六次报告,用科学事实向关注“眼前危机”的人类社会预告:近二十年内如果全球气温升高不能控制在.之内,气候变化灾害将对全球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形成不可逆的巨大风险。尽管科学证明,气候变化对人类近期未来的威胁巨大,经济学家试图 18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本文系第 批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中美竞争视角下双碳达标的司法治理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DOI:10.16696/ki.11-4090/d.2023.02.006气候变化诉讼中的人权论证HUMAN RIGHTS用“贴现率”来引导人类重新认识气候行动的成本和收益,但正视且以有效行动应对威胁非常艰难,这就是气候变化治理的“吉登斯悖论”。气候治理的国际政治合作在起伏中艰难展开,与国际社会正在发生的其他风险相比,气候危机具有延迟效应,因而应对气候变化屈尊成为一种“姿态政治”韬略雄壮但内容空洞。年 格拉斯哥会议被认为是一场脆弱的胜利,但从推进 巴黎协定 目标角度看,这次会议称不上是胜利。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姿态政治”形成对比的是,气候变化诉讼在全球范围发展壮大,成为当前推动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力量。值得注意的是,气候变化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使其成为最为紧迫的人权威胁。认为气候变化对人权的威胁是“严峻、普遍和不可逆的”。以人权论证为基础,提出人权诉求的气候变化策略诉讼,逐渐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从“归责国家”到“政策倡议与执法督促”,从国际法诉讼到国内法诉讼,从“挑战政府气候目标”到“挑战碳排巨头”。巴黎协定之后,各国纷纷将其承诺的气候目标法律化,“碳中和”和“气候中和”一时之间成为各国气候立法的最新发展;气候变化诉讼中的人权论证也由此发生重要转向。气候变化诉讼的人权论证不断演变,联合气候治理各方力量参与行动,在气候“姿态政治”的困境中发挥积极作用。本文通过对气候变化诉讼中人权论证流变过程的梳理分析,展现国家气候目标主义之下,司法运作中人权论证的特点与新面向,探索未来气候司法中人权论证的发展进路。一、气候策略诉讼与人权论证尽管学界对于气候变化诉讼的定义尚存争议,但是国内外研究多采狭义定义,即英国格兰瑟姆气候变化与环境研究中心在其年度报告里给出的定义:“向司法或者准司法机构提起的,实质法律争议涉及气候科学、政策和法律的19英 安东尼吉登斯:气候变化的政治,曹荣湘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年版,第 页。同上注,第 页。,“.”,:.年 月,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第 次缔约方会议()在埃及举行,此次会议最大亮点在于达成建立“损失与损害基金”()用以救济因气候灾害受到损失的国家。虽然基金具体运行还有待进一步落实,但是此次突破是实现气候正义的一步跨越。,“:”(,),:.,“?”,.(),.HUMAN RIGHTS案件”。根据这个定义统计,截至 年 月,一共有 件气候变化诉讼,其中约 的案件发生在美国,发生在美国以外的其他 个国家和 个地区。虽然从目前诉讼的总数看,美国的气候变化诉讼数量最多,但是澳大利亚、欧盟、英国和亚洲的案件数量也在快速增长中。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成功的、以权利为基础的诉讼多见于欧盟各国。(一)气候策略诉讼气候变化诉讼的一种重要分类,是“策略诉讼”和“非策略诉讼”。气候策略诉讼多见于美国,而在美国之外,据格兰瑟姆研究报告统计,气候变化策略诉讼每年都在持续增长,大约占案件总数的。气候策略诉讼,通常会在法庭之外获得学术界、政府、媒体和公共舆论的广泛关注,从而对气候治理产生一系列连锁效应。策略诉讼的影响,不限于法庭中的诉讼两造;其影响也在法庭之外:着眼于推动气候政策的发展,改变政府和企业行为,唤起公众意识觉醒。I0当然,气候诉讼中相当一部分案件是非策略诉讼,这些案件的结果只影响诉讼两造。可见,判断个案是否属于气候策略诉讼的关键在于考察原告诉请人的意图。常见的策略诉讼原告诉请人是非政府组织(),其代理律师通常采用策略性代理:挑选最能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件,将司法诉讼作为推动公共政策改变的工具。I1从特点来界定“策略诉讼”:案件原告,除了追求法庭内的法律救济之外,同样着眼于法庭外的社会效果,尤其是推动政治经济政策的改变。因此,在策略诉讼中,法庭内与外的努力同等重要。I2另一个显著特点是:案件的输赢不是简单地由法庭判决来衡量,而是综合法庭内外的各种因素判断。由此可见,诉讼案件本身只是达成最终策略目标的一个阶段。20I0I1I2 ,:,第 页,:.,年 月 日访问。同上注,第 页。,“:”,:.同上注。由于前期气候变化诉讼面临司法证明的困难,在非政府组织提起的案件中,律师通常会系统性挑选最有胜算,或者能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在气候立法和政策面临困境的情况下,气候策略诉讼是律师公共政策倡议的工具()。,“”(,),:.气候变化诉讼中的人权论证HUMAN RIGHTS随着气候策略诉讼法理与实践的发展,其复杂性逐渐显现。首先,策略诉讼对于气候治理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其目的,既可以是支持气候治理和控制碳排,也可以是反对气候治理、意图拖延甚至阻止碳排控制政策。其次,诉讼律师在策略诉讼中所运用的策略因案而异,即使是同样的策略,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会产生不一样的结果和影响。最后,策略诉讼的目标影响了诉讼基本框架的构建,直接决定了诉讼请求的法律基础和依据。根据策略诉讼的目标,近年来支持气候治理的策略诉讼,有以下三种重要类型I3:第一类是被告为政府的,意图挑战政府气候目标和政策有效性的诉讼,典型代表是著名的 诉荷兰政府案;第二类是被告为碳排巨头企业的,意图挑战其对气候变化产生负面影响的政策、章程和商业行为的案件,典型代表是荷兰地球之友诉壳牌石油公司案;第三类是被告为政府的,挑战政府公共投资化石能源项目的案件。此外还包括气候适应、气候灾害补偿、“绿漂”(提供误导大众的气候信息)、个人责任类案件等。由此可见,气候策略诉讼,发挥推动国家法律政策进程,影响政府企业行为的作用,成为具备一定治理作用的工具。I4诉讼当事方和法院“合作”,通过司法案件,构建气候变化法律和政策改革的基础,发展出一种治理型司法的模式。环境多元治理框架下的策略诉讼,能够产生法律层面的直接影响和社会层面的间接影响,最典型的就是马萨诸塞州诉联邦环保局案,该案件在美国是教科书式的、通过行政法解释将温室气体纳入联邦规制的策略诉讼,在美国之外也成为各国气候变化策略诉讼的启蒙案例。I5(二)作为诉讼策略的人权论证气候策略诉讼中人权论证之目的,是影响或改变国家政府和碳排企业,而不是单纯地推动人权发展。历史上的民权运动中,利用策略诉讼推动权利法律化的实践由来已久。在司法机关能动性较高、诉讼文化盛行的美国,策略诉讼在民权运动中起到了积极和关键的作用;在欧洲,欧洲人权法院通过判例,培养了公众对于人权策略诉讼的兴趣。I6同样,传统环境治理领域中,环境团体(非政府组织)也通过策略诉讼唤起公众支持,推动环境立法和政策改变。在气候变化成为全球危机的背景下,人权诉讼和策略诉讼自然地交汇,形成了气21I3I4I5I6具体类型和分类说明请参见“:”,同注。.,“”,:,.,“.:”,.(),.同注I2。HUMAN RIGHTS候变化诉讼中的人权论证。人权法理论和实践对于气候治理的积极作用逐渐被发掘。越来越多的研究关注人权法与气候治理的交叉领域,并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具有影响力的气候策略诉讼案件。从 年关注土著人权的因纽特人向美洲人权委员会的请愿,到 年阿斯加尔莱加里诉巴基斯坦共和国案()关注气候变化视角下的宪法基本权利I7,到同年荷兰 案中对荷兰政府“注意义务”的人权法解释,I8再到 年关注“未来世代”人权的纽鲍尔诉德国案(.)。I9至此,在传统的、将人权作为诉讼请求权基础的策略遭遇困境之下,学者们逐渐聚焦气候诉讼中受到人权法启发的诉讼主张和法律论证,并由此构建策略诉讼,以实现诉讼目标的案例,认为气候变化诉讼出现了所谓的“权利转向”。20本文研究的气候变化诉讼的人权论证(),是指在气候诉讼中,运用人权法的规范和理论构建诉讼主张、展开法律论证的诉讼策略。人权论证之目的不限于人权救济,也致力于在气候治理中产生更广泛的社会效应。作为诉讼策略的人权论证并不等同于以人权法为基础的气候变化诉讼。以人权法为基础的气候变化诉讼研究,主要关注人权法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应用问题:一般是诉请者主张,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应对气候变化的“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侵犯了自身的宪法基本权或者是国际法基本人权的案件。21以权利为基础的诉讼在气候变化诉讼中只占少数。截至 年 月,一共有 件以权利为基础的诉讼,其中多数案件的被告是政府,少部分被告是企业。22目前以人权法作为诉讼请求权基础的策略,有两种可能路径。第一种路径是通过环境权体系,勾连气候变化与人权。然而环境权体系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中,没有一致认可的定论。尽管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号决议开创性地22I7I8I9202122参见 .案,载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萨宾气候变化法律中心数据库:.,年 月 日访问。.,“:”,.(),.参见 .案,载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萨宾气候变化法律中心数据库:.,年 月 日访问。.,“?”,.(),.:“”,:.,年 月 日访问。数据和结论参见“:”,同注。气候变化诉讼中的人权论证HUMAN RIGHTS承认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权利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人权23,被认为是环境人权的一项突破。但气候治理有别于普通环境治理,环境权的理论和实践并不能简单地移植到气候变化领域。24第二种路径是将气候治理直接纳入人权法的概念和体系中,发展所谓的“气候人权”。如亚马逊研究协会诉巴西案(.)中,诉请人主张在巴西宪法中,稳定气候权是一项独立的基本人权。25这种主张独立气候人权的路径,目前主要通过策略诉讼的方式影响国内法律,能否成功还面临着诸多考验。本文研究重点是作为诉讼策略的人权论证,不仅关注诉请人(律师)提出的人权论证,也关注法院如何回应人权论证;同时也关注气候策略诉讼中,与人权法理相关的论述。重点不是探求人权进路在气候变化诉讼中的困境与突破,而是观察与反思人权法理启发下的诉讼策略,以及其运作逻辑和趋势。气候诉讼中的人权论证复杂多样,所谓的气候变化诉讼“权利转向”是一种比较乐观的判断,如何转向、转向何方,还有待观察。二、气候诉讼中人权论证之流变气候变化诉讼在 年 巴黎协定 之后快速增长。年之前三十年间气候变化诉讼只有 件,而 年之后七年间诉讼件数就达到 件;巴黎协定 是气候变化诉讼的一个重要分水岭。因此观察气候变化诉讼人权论证的流变过程,可以分成“前 巴黎协定 阶段”和“后 巴黎协定 阶段”。(一)人权论证的探索与尝试前 巴黎协定 阶段,是气候变化诉讼人权论证的探索与尝试时期。年美国和加拿大的因纽特人向美洲人权委员会的请愿,被认为是气候诉讼人权论证的首次尝试。因纽特人主张美国政府在温室气体控制上的放任,导致气候变暖而威胁因纽特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和文化权等。虽然该案在人权损害的因果证明上付出了努力,但是美洲人权委员会认为,因纽特人的主张无法证明侵犯人权行为的存在。该案虽然在司法程序上并未成功,但却产生了启蒙式的23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