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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密
伴侣
故意
杀人
犯罪
特征
发生
机制
张高月
97【犯罪研究】2023 年 1 月第 1 期January 2023 No.1北京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Beijing Police College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特征与发生机制张高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摘 要: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是指发生于持续中或结束一段时间内的婚姻关系、恋爱关系(包括婚外情关系)中的故意杀人犯罪。从我国审结于 2020 年的案件可知,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数量约占故意杀人犯罪总数的 1/3,呈现出性别差异性、隐蔽性、表达性、互动性等特征。一般紧张理论为此类犯罪发生机制的阐释提供了理论视角,征表“亲密不足”的激发因素是犯罪行为人压力的来源,性嫉妒等负面情绪推动犯罪动机转化为犯罪行为,环境的、个体的、关系的与情境的调节因素对犯罪动机向杀人行为的转化具有重要影响。关键词:亲密伴侣;故意杀人;一般紧张理论中图分类号:D917;D924.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758(2023)01-0097-07DOI:10.16478/ki.jbjpc.20221219.003一、研究缘起与概念界定近年来,“四川拉姆被害案”“杭州杀妻碎尸案”“南充 56 刀杀害前女友案”等故意杀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此类案件的共性在于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前)夫妻或(前)情侣关系,属于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研究显示,全球约13.5%的凶杀案发生于亲密伴侣间1。对 亲 密 伴 侣 间 杀 人 犯 罪(Intimate Partner Homicide)的研究源于西方犯罪学界并在 50 多年的发展中取得了丰富的成果,而国内对此问题关注较少。经本文统计,我国 2020 年审结的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有 753 起,占故意杀人犯罪的 1/3。因此,分析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的特征与发生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在全球犯罪统计中对亲密伴侣的界定为:亲密伴侣的定义因情况而异,包括婚姻等正式伴侣关系,也包括约会关系和未婚性关系等非正式伴侣关系2。这一定义得到了学界的普遍认可。学界对亲密伴侣间杀人犯罪现有的研究成果总体上将亲密伴侣的范围限定为夫妻关系和恋爱关系,包括同性间与异性间的关系、现任与前任的关系。有学者对其进行扩张,将表白后被拒绝的关系3或订婚关系4也涵括在内;亦有学者对该定义进行限缩,将恋爱关系限定为长期稳定的恋爱关系,排除外遇关系和一夜情关系5,或排除同性恋关系6。本文认为,如果一方向对方表白后被拒绝则双方并未形成双向的亲密伴侣关系,一夜情关系侧重生理联系而缺少情感联系,因而均不属于亲密伴侣关系。订婚关系是恋爱关系到婚姻关系的过渡阶段,可以归入恋爱关系;短期的恋爱关系和同性恋关系均具有亲密伴侣关系的本质特征,应被包含在内。基于此,本文认为,亲密伴侣关系是指基于夫妻关系、恋爱关系(包括婚外情关系)形成的关系状态,同性间与异性间、持续中和结束后一段时间内的关系都应被涵括在内。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即发生于上述关系中的故意杀人犯罪。二、我国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的现状杀人犯罪是黑数较少的犯罪类型,查阅刑事裁判文书是了解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整体情况比收稿日期:2022-08-27作者简介:张高月(1998),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专业 2020 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犯罪学。98 较可靠的途径。本文通过关键词检索及对文书的阅读,对审结于 2020 年的故意杀人犯罪案件进行筛选,得到 753 篇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刑事一审裁判文书。考虑到关键词检索可能存在的遗漏以及部分案件因涉及个人隐私等原因而未公开,实际审结于 2020 年的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数还可能多一些。由于裁判文书公开网站均无法通过案发时间对裁判文书进行筛选,所以通过一年内审结的案件推算一年内发生的案件数,可知我国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案件在数量上为每年 753 起左右。为了解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在故意杀人整体犯罪中的占比,本研究统计了我国 2020 年审结的故意杀人犯罪案件的数量,得到2240份裁判文书。通过对比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与故意杀人整体犯罪裁判文书的数量,可推断出当下我国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约占故意杀人犯罪总数的 1/3。为了进一步验证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在故意杀人整体犯罪中的比例,笔者在 2240 起故意杀人案件中随机抽样,获得 100 个案例并逐一阅读裁判文书。经统计,各种犯罪行为人-被害人关系类型的案件数量分别为:亲密伴侣关系 42 起,亲密伴侣关系之外的亲属关系 16 起,同村或邻村关系13 起,同事关系 7 起,债务纠纷关系 5 起,陌生关系 5 起,邻居关系 4 起,同监舍关系 4 起,其他关系 4 起。可见亲密伴侣关系是故意杀人犯罪中最主要的犯罪行为人-被害人关系类型。三、我国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的特征(一)性别差异性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的性别差异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的性别组成与其他犯罪存在差异。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是典型的性别犯罪,男性是主要犯罪行为人,女性是主要受害者,男性杀害女性的案件数(641起),大约是女性杀害男性的案件数(111 起)的 6 倍。这一比例低于故意杀人整体犯罪中男性犯罪行为人数与女性犯罪行为人数的比例(7.8 1)7。先前的研究表明,在除强奸等性犯罪以外的大多数犯罪中,男性是主要的犯罪行为人和受害人(无被害人犯罪除外),但是在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中,女性作为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的参与程度均有所上升,这是因为在亲密伴侣关系中女性往往是暴力的受害者,也正因如此现实中出现大量的“恶逆变”型女性杀人犯罪,部分女性由于以暴制暴从被害人转化为犯罪行为人,因此女性在此类犯罪中作为被害人和犯罪行为人的比例都较高。其二,在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中男性与女性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诱因呈现明显差异。男性犯罪行为人多因对方出轨或对方欲结束亲密关系而杀人,女性犯罪行为人多因无法忍受对方的暴力行为而实施杀人。(二)较强的隐蔽性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的隐蔽性体现于犯罪诱因与犯罪场所两个方面。其一,从犯罪诱因来看,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往往因怀疑或证实对方出轨、对方欲结束亲密关系、存在亲密关系暴力等亲密关系中特有的矛盾而起,而亲密伴侣之间的此类矛盾纠纷通常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当事人一般不会向周围亲友透露,即便有所透露,亲友也难于预料伴侣间的冲突会引发杀人犯罪。此外,在超过 10%的案例中存在亲密伴侣间先前的非致命暴力行为,部分受害者因担心暴力升级或抱有侥幸心理等而选择忍让、宽容对方,在“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将双方的矛盾隐匿于亲密关系中,由此为一般暴力行为向杀人行为的转化埋下隐患。其二,从犯罪场所来看,亲密伴侣间杀人犯罪多发生于双方共同住处(47%)、被害人住处(21%)等个人居住场所。这些场所的私密性导致缺乏有力的外在 具体方法为:首先,在裁判文书网以“标题:故意杀人”“案由:刑事”“案件类型:刑事一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审结日期:2020-1-1 至 2020-12-31”“判定罪名:刑事-故意杀人罪”“全文:妻+夫+情侣+恋爱+恋人+男友+女友+男朋友+女朋友+出轨”“审理程序:一审”为条件进行检索,将所得文书汇总;其次,保持其他筛选条件不变,将关键词替换为“外遇+第三者+婚外情+情人+情夫+情妇+同性恋+同居+追求+约会”,将所得文书汇总;再次,保持其他筛选条件不变,将关键词替换为“分手+离婚+感情+共同生活+婚姻+婚恋+结婚+复合+复婚+不正当男女关系”;最后,将所得全部文书汇总并剔除重复的文书,逐篇阅读所得 1894 篇文书,剔除其中不属于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的部分,得到 753 篇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刑事一审裁判文书(所判罪名均为故意杀人罪)。统计方法与对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的统计类似,以标题“故意杀人”、案由“刑事”、审理程序“一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审结年份“2020”、公开类型“文书公开”为条件进行筛选,得到 2240 篇裁判文书。张高月: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特征与发生机制 99 社会控制,为犯罪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当双方矛盾升级时,第三方调停力量难于及时介入,且女性作为大部分案件的受害者在体力上处于弱势地位,一旦男性犯罪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在这些隐蔽的犯罪场所中女性被害人很难得到及时救助。(三)攻击的表达性费什巴赫将攻击行为分为两种类型:表达性攻击和工具性攻击8。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作为典型的表达性攻击,此类犯罪往往是极度愤怒、绝望和嫉妒等情绪推动下的非理性的、激情性的攻击行为。据统计,在 753 份案例中 87%为未经预谋的激情犯罪。相比之下,财产类犯罪更多是工具性攻击行为,是犯罪行为人在权衡犯罪成本与收益后的理性选择。在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中,犯罪行为人受到对方的不忠、背叛等负面刺激后,在剧烈的冲动情绪中往往自我控制能力下降,道德感减弱,进而实施情绪化的、非理性的杀人行为。因此大多数犯罪行为人在事后都表现出明显的悔过情绪,会因一时的丧失理智而感到强烈的自责。(四)冲突的互动性作为一种发生于亲密关系间的人际暴力,此类犯罪明显体现出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冲突的互动性,即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因亲密互动而产生、因不良互动而恶化,而发生致命暴力则是双方冲突互动的极端后果。从形式层面看,被害人的长期或突发的行为引起犯罪行为人不满,犯罪行为人随之通过将其杀害的方式予以回应。从实质层面看,双方的过错行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均起到促进作用,犯罪行为人的过错在杀人行为发生前即有所体现,如发生婚外恋情为双方关系埋下潜在的不稳定因素、持续的隐忍纵容了被害人的错误行为倾向;受害者亦不是纯粹的过错承受者,其对犯罪行为人的情感不忠或欺骗、长期施暴和酗酒或赌博等不良嗜好导致其产生被害性,对犯罪行为人的杀人行为起到了诱发或助推作用。质言之,犯罪结果是在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共同“贡献”下形成的,很难对双方行为从道德层面划分清晰的是非界限。除上述特征外,本文对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年龄、受教育程度与职业也做了统计分析。通过对犯罪行为人相关情况的统计分析,从年龄来看,犯罪行为人集中于41岁至50岁之间(41%),从这一年龄段向两端人数逐渐递减,总体上青年人多于老年人。41-50 岁的中年人往往需要承担父母赡养、子女抚养以及自身工作等多方面压力,易导致矛盾激化;从受教育程度来看,犯罪行为人的学历以初中(44%)、小学(35%)、文盲/半文盲(11%)为主,其他学历者合计仅占 10%,可见受教育程度较低者更易发生此类犯罪行为;从职业来看,犯罪行为人以农民(31%)、无业人员(29%)和工人(22%)为主,此类个体往往社会地位与经济收入较低,家庭矛盾较为突出,更容易诱发犯意。通过对被害人相关情况的统计分析,被害人的年龄分布与犯罪行为人相似,亦集中在 41 岁至 50岁之间(41%),向两端人数逐渐递减,同时青年人多于老年人;从受教育程度来看,被害人亦以初中及以下学历为主(91%),小学学历、初中学历和文盲/半文盲者分别占 40%、26%和 24%;从职业来看,受害人中农民和工人均占25%;此外娱乐、色情行业从业人员和网络主播占 12%,而且绝大多数是女性,一定程度上说明该类行业中女性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潜在被害风险。四、亲密伴侣间故意杀人犯罪的发生机制(一)一般紧张理论的借鉴罗伯特艾格纽(RobertAgnew)的一般紧张理论吸收并扩展了经典紧张理论,其关注的紧张种类更加多样,而不仅限于经济上的贫穷。该理论将紧张定义为人们不喜欢的事件或条件,其中包括消极的人际关系。该理论认为无法获得物质上的成功不是犯罪的唯一原因,犯罪也可能是消极情感状态的结果外显。这种消极情绪是由消极的、破坏性的社会关系引起的9,在这种不良的人际关系中他人没有像自己期待的那样对待自己,具体主要包括三种情形:被阻止实现自己的目标,被消除或威胁消除对自己有积极价值的刺激,被提供或威胁提供对自己有消极价值的刺激10。但并非每个经历紧张或面临压力的个体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