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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概念
话语
整合
构造
基于
系统论
视角
林栋
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整合构造摘要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之间虽然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其实分属于彼此相对独立的社会子系统,两者具有不同的运作方式。人权概念对人权话语的整合应在相互差异的运作语境中寻找两者之间的沟通环节,才能在关联论的基础上推导人权概念对人权话语的建构、界定、补充及完善等诸项整合逻辑。基于自创生系统理论,人权概念是法律系统中的重要成分,按照法律系统“合法/非法”的二元符码运作和生产;而人权话语则属于政治系统,以“有权/无权”的二元符码作为其运作基础。从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结构耦合”的角度来理解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沟通环节,即通过国家人权治理实践实现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三重整合构造:一是人权概念建构人权话语。从人权规范体系中提炼人权概念作为人权话语的内容。二是人权概念界定人权话语。从人权规范的历史属性和客观属性中归纳人权的核心标准,作为人权话语的外部规范。三是人权概念补充人权话语。通过人权概念的自我更新来补充与丰富人权话语。具有稳定规范意涵的人权话语将促进我国在国际社会的人权商谈实践中取得理解和共识,并赢得更多的人权话语权。关键词人权概念;人权话语;系统理论;结构耦合;整合DOI编号10.14180/ki.1004-0544.2023.04.006中图分类号D62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544(2023)04-0056-11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2020年度重点项目“中国央地政府事权关系的宪法整合研究”(20AFX011);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项课题“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之宪法整合研究”(21WZQH06Z)。作者简介:林栋(1995),男,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林栋“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建设和创新已成为哲学社会科学界的重要使命。由此,学界围绕人权话语体系展开了纵深研究。为了推进人权话语体系领域进行更为精细化的学术作业,“挖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1是当下的紧要课题。人权观念分别以人权概念和人权话语的存在形态表现出来。人权概念是国家对于人权的存在理据、核心范畴与具体清单的制度认同。人权话语是国家对于人权本体、人权实践及经验的概括,以易被大众接受的文本言说方式对外表达,从而提升国家人权文化和制度体系的国际说服力、感召力。概念的生命力在于基于系统论的视角2023.04政治理论与公共治理056话语的表达,而话语的诠释力度在于概念的意义建构。人权话语的言说过程为人权概念提供了表意的载体,即通过言说主体与接受者的双向互动,让人权概念被理解和认可,并在社会复杂沟通程式中赋予人权概念以新的意义。就此而言,对于“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关系”这一问题,有学者指出,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一体两面、相互依存,是内容与载体的关系。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分离问题其实就体现为内容与载体的脱节,载体无法承担准确表达内容的功能,反而用联想、象征、隐喻等修辞化表现手段来替代规范化的文义、历史和体系解释。由此,人权话语对一阶内容进行的二阶再创造,使现象与质料之间的张力在人权的历史演迁中存续下来。有学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在于重建人权概念,对于人权话语体系下的人权主体话语应当基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构建“人民”概念2(p65)。类似观点包括,用发展权、和平权、社会权、环境权等各类人权新概念、新形态创新人权话语体系3(p131),阐释中华文化中“以民为本”思想对保障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作用,形成有历史感的人权话语4(p50)。我国学界已有对人权概念建构人权话语意义的相关研究,揭示了前者对于塑造话语内在理论逻辑的重要意义。但是,就如何理解“概念的人权”与“话语的人权”,也即人权概念和人权话语本身,还未有更为深入的探究,因而难以从纵深维度将“人权概念的意义建构如何与人权话语的创造性相整合”这一命题阐释精当。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既然是社会变迁过程中的产物,那么就有必要将其纳入社会宏观视角的考察之下,即从不同社会子系统的运作规律中重新解读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存在机理问题。在社会宏观视角下,各种运作自成一体的功能系统共同维系了社会的稳定并促使其不断发展和更新5(p155)。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之间虽然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其实分属于彼此相对独立的社会子系统,因此两者具有不同的内在逻辑。要实现人权概念对人权话语的整合,就必须在相互差异的运作语境中寻找两者之间的沟通环节,才能在关联论的基础上推导人权概念对人权话语的建构、界定、补充及完善等诸项整合逻辑。因此,本文拟以卢曼的自创生系统理论作为观察方法,视人权概念为法律系统中的重要成分,按照法律系统“合法/非法”的二元符码进行运作和生产;而人权话语则属于政治系统,以“有权/无权”的二元符码为其运作基础6(p23),进而从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结构耦合”的角度来理解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沟通环节,并提出人权概念对人权话语的三重整合方式。一、系统论视野下的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界定(一)观察视角:卢曼社会系统论工业社会使社会复杂性急剧增加,早期经典社会理论已难以回应现实问题。在此理论背景下,卢曼承继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赓续社会学家涂尔干、韦伯等的问题视野,创建了一般社会理论7(p3)。卢曼发现,包括帕森斯在内的社会理论都存在共同缺陷,即假设了一个既不受观察对象影响,也不会影响到观察对象的独立观察者,所以无法摆脱西方人本主义传统。事实上,在观察与分析社会系统时,系统自身也能够展开自我指涉和自我反思,即“自创生”的能力8(p55)。自创生系统的存在基础是由反复的社会运作,即被固化的社会行动而形成的稳定结构,而结构又成为下一次社会运作的“成分资格前提”,从而实现系统的自我再生产6(p19)。一方面,社会交往行动的信息沟通导致运作不断进行,由此形成的互有联系的要素被反复确认就形成结构,而将来在系统内部发生的社会运作则有可能与既有的结构无关。另一方面,系统要维系其运作自成一体需要通过“运作本身的叠加”完成此种识别工作。因此,这一识参见:张永和.全面正确理解人权概念、人权话语以及话语体系J.红旗文稿,2017(14):8;刘志强.论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关联互构J.政法论坛,2020(6):84.比如,有学者梳理中国的人权理念及基本理论的历史变迁,发现中国的人权话语是一个持续性的创造过程。参见:周力.从实现温饱到美好生活的中国人权叙事J.现代法学,2019(6):23.057别、选择的过程,就是系统以自我成分、结构为前提形成的自我再生产。与此同时,一些运作也可能发生在系统的外部,即系统需要“隔着玻璃、围栏或者屏幕”9(p35-36)来观察这些运作。这就意味着,系统在运作上封闭,通过自我指涉实现系统的持续性生产,而系统在认知上则是开放的,会在观察系统外部的环境变化时受到外界激扰,并从内部及时作出回应10(p196)。政治系统和法律系统都具有运作自成一体性,分别承担了“作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和“稳定社会预期”的功能。政治系统旨在规划和控制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从复杂社会中挑选出特定原因,管理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期待的目标11(p146)。政治系统为实现其功能,分化为公共舆论、最高决策权和理性官僚制三个子系统,分别承担信息输入、意志决断和政策执行三方面的具体功能12(p17)。法律系统则通过合法/非法的二元符码对人的行动作出是否符合规范性预期的判断13(p558)。在这一过程中,法律系统的运作使社会成员的规范性期望在系统内被满足,并且系统还以“强硬的态度”对抗失望规范,由此便巩固了法律系统的运作自成一体。(二)人权话语与人权概念的属性分殊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各自具有独特的运作逻辑,而人权话语与人权概念属于这二者内部的重要构成要素,显然在属性上彼此二元分立。人权话语属于政治系统内部的公共舆论子系统。公共舆论一方面为意志决断和决策执行输入信息要素,另一方面也受到其他子系统的影响和控制。这就意味着,公开、自由的舆论沟通平台以及具备更多理性能力的参与者能够使意见得以充分表达,正如哈贝马斯指出,“在公共领域中,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东西能够在其中形成”14(p38),集体性意见的表达能够最大程度体现个体公民的意志。因而,这种人权话语是一种由公众人权意识产生的物质或精神性需求,并通过政府的决策和执行得到实际保障。由此,公共舆论的意见请求在政治系统内部获得及时、合理的回应与解决,形成人权话语与人权决策的良性互动。除了国内公众舆论形成的人权话语,另一类存续于国际社会中的人权话语则是人权话语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全球化语境中,公共舆论跨越了传统民族国家的疆界,在国际人权社会中形成了以国家为话语主体的舆论场域,这使人权话语体系变得更为复杂。在此情形下,发生的是政治系统之间的耦合、激扰甚至冲击和碰撞,即同样以有权/无权作为二元符码的功能系统共同形塑了具备此种系统特征的权力场域。更为本质的是,通过人权话语所建构的无形话语场域使权力扩散至任何角落,“哪怕是最微小、最不显眼的细节显现出来,就像表达作者的思想或者经验、想象或者无意识,人们很快会发现这种操作是阐释性的”15(p24),这就导致无形的话语实践消解了社会实体。在法律系统中,从法秩序的层级结构中可以获取人权的客观意义,塑成客观化的人权概念。换言之,人权是一种实证化的法概念,只要从制定法机关那里以多样化的形式被表述在法律规则体系中,便能够在规则体系的可解释范围内形成人权的本体构造。展言之,通过在法律系统的内部设立“二阶观察”的方式再次对规范性期望进行审查,让人们不再直接处理人权或非人权的冲突6(p87),而是借助规则化的形式对人权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条件进行应用。这就是说,规则将人权概念分解为人权/非人权,形成对称性的某种特殊空间,因为一条规则带有许多“如果那么”的条件设定,而人们可以利用这些条件对照过去、当下可以确证的事实。这就使得人权概念走出了道德、伦理的多元价值争论,并从法律规则中获得其专门的意义。然而,人权概念的独立化任务尚未完成。法律系统的独特性在于法律规则的体系性,要求在多种规则间寻求融贯一致的法律意义,“包含对法律意义安全性、稳定性追求,而不能随便以辩证、科学、社会等名义篡改法律意义,危及法律的安全性”16(p93)。因此,法律系统内在的体系逻辑决定了人权规则并不是孤立的,而是一个规则运行时激发其“传接点”又再次链接到下一个规则。对规则体系的技术化处理使人们对社会中发生的各类人权信息要素归结为一类形式,从而减少时空变化中的人权概念差异6(p96)。总之,人权话语属性与人权概念属性的不同058在于,前者按照政治系统的运作模式进行言说和表达,生成人权话语权的新范畴,而后者则融入制定法体系,遵循法律规则体系的文本设定、解释方法以及具体适用。尽管人权话语与人权概念在各自系统内部具有不同的形成和演化逻辑,却并不意味二者之间无法沟通或转化,只不过构建此种媒介需要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的“结构耦合”。(三)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耦合共振”如前所述,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都属于自创生的社会子系统,通过系统内部的递归网络生产自我成分,而这些成分被确认为结构后构成再次生产的审核要件。这就是指,自创生系统独立于环境,但环境中的任何事物又有可能与系统内部的结构与运作相关12(p12)。“结构耦合”是指系统间相互渗透与相互影响的形式,并通过耦合结构在系统之间发生持续性的激扰17(p80)。但“结构耦合”对系统本身只能引发惊异、激扰与扰乱,而不能直接干涉,也就是“激扰并不与系统自创生的封闭性以及系统的结构决定性相违背”18(p27)。在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之间也存在着认知上开放与运作上封闭的关系,政治系统内部的信息要素为法律系统自我适应和自我学习提供了可能,法律系统促使政治系统作出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意见被更高效地贯以执行6(p222)。因此,人权话语与人权概念之间首先是一种耦合关系。无论人权话语如何形成以及以何种方法对外表达,实际都在一定程度上使用了人权概念作为内容,而人权概念的更新现实化也必然要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