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媛,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晓君,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城市更新中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法律机制研究”(21BFX136)的阶段性成果。〔1〕如上海刑事案件智能审判系统、北京“睿法官”审判辅助系统、河北“智审”审判系统和浙江“金融智慧庭审平台”等。参见聂友伦:《人工智能司法的三重矛盾》,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2年第2期。No.2,2023pp.320人工智能司法的可解释性困境及其纾解周媛张晓君*内容提要:加强对人工智能司法发展及风险的研究是时代课题,其中人工智能司法的可解释性困境尤为关键。人工智能司法可解释性指的是司法决策或行为的可理解与透明性,涉及基础数据、目标任务、算法模型以及人的认知这四类关键要素。不可解释困境主要是由数据失效、算法黑箱、智能技术局限、决策程序和价值缺失等因素所致。但是,人工智能司法的不可解释困境其实是一个伪命题,可解释性具备认知层面和制度层面两方面基础。纾解困境的具体策略包括:构建司法信息公开共享制度,提高有用数据的甄别与利用效率;从软硬法结合视角建构司法系统的运行标准与制度规则;从全过程视角强化主体之间的协同治理;通过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赋权法官的司法解释空间,提高法律解释技术;强化交叉学科人才建设,提高对人工智能司法决策模型的引领;发挥法官的自律与能动性,实现司法智能决策的人机协同。未来,不仅需要把握司法价值与技术理性的平衡,还需考虑人工智能对司法的差异化介入,推动人工智能司法战略目标实现。关键词:人工智能司法算法可解释性协同治理一、问题的提出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构建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绿色环保等一批新的增长引擎。”自2015年起,人工智能与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发展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各地纷纷开启智慧法院建设步伐。〔1〕从智慧司法1.0到4.0,人工智能司法已成为一种现实,深刻地改变着传统法院的组织能力与管理结构,冲击着诉讼架构和程·3·DOI:10.16823/j.cnki.10-1281/d.2023.02.0022023年第2期序机制,重塑法律人的理念、情感、行为乃至结果模式,甚至影响整个司法权力在国家权力架构中的定位。〔2〕但对于智慧法院建设,学界呈现两种分歧立场:一种观点认为,从司法本质看人工智能司法具有主体正当性,从司法裁判的手段看智能裁判具有逻辑正当性,从司法过程看人工智能司法具有程序正当性,从司法结果看智能司法具有结果正当性,因此,人工智能司法的整体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