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聚焦FOCUS用好生态环境执法“利器”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连续两轮次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了一大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生态环境执法作为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必要手段,在促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公布数据显示,“十三五”期间,全国共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83.3万件,罚款金额536.1亿元,分别较“十二五”期间增长1.4倍和3.1倍[1]。生态环境执法俨然成为打击常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成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一环。其中,生态环境监测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在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不仅能为生态环境污染程度的判定提供数据支撑,而且能够为生态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为的认定、判罚的裁量等提供证据,促进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2]。在新发展阶段,面对严峻的生态环境保护形势,进一步厘清生态环境执法与生态环境监测的关系,构建二者协同联动机制,对提高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效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问题的提出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8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统筹推进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垂直管理制度正式落地。《意见》和《通知》要求,一方面上收生态环境部门浅析新形势下生态环境执法与生态环境监测的衔接联动问题■文/谢琼立李伟ABriefAnalysisoftheLinkageMechanismBetweenEcologicalEnvironmentalLawEnforcementandEcologicalEnvironmentalMonitoringUndertheNewSituation摘要环境执法与环境监测衔接不畅问题长期存在,通过对相关省(区、市)进行研究,结合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发现执法与监测在衔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发现违法问题后未及时跟进执法、调查与取证不同步。本文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并分别从短期提出理顺执法监测协同配合机制、完善第三方监测监管、加强监测设备及装备能力建设,从长期提出继续深化垂直管理成果、建立健全执法与监测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等对策建议,以期促进环境执法与环境监测衔接顺畅。关键词环境执法;环境监测;衔接;行政处罚监测职能,市级监测机构改由省级监测部门直接管理,市级监测机构重点负责区域内环境质量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