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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刑事证据适用范式研究_刘沛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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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 链存证 技术 刑事 证据 适用 范式 研究 刘沛宏
湖南社会科学/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刑事证据适用范式研究 刘沛宏摘 要:区块链存证技术作为数字治理的重要途径是保障证据安全的有效方式其优势及核心技术与刑事证据的特点具有高度契合性 因此将区块链存证技术尽快运用于刑事诉讼中具有较大的必要性 但在应用之前区块链存证仍面临证据认定规则的理论困境及其与刑事司法隔阂的实践困境 以区块链技术为核心建立刑事证据数据库的好处很明显一方面能够优化刑事证据的存储、流转、示证之方式另一方面也吻合了科技驱动刑事司法发展的现代理念 与此同时要明确刑事证据数据库运行模式下的认证规则有效化解区块链存证与应用领域、平台资质、证据电子化等方面的现实矛盾 这有利于确立证据开示制度之数字模式拓展阅卷权方式扭转调查取证权的劣势为数字时代的刑事证据适用提供新的范式关键词:区块链存证 刑事证据数据库 认证规则 证据开示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作者简介:刘沛宏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一、问题的提出互联网及相关科技的发展引领了人类社会的第三次革命人们也从传统的物理生态走向了智能生态 科技赋能创造了人类生活的新空间拓展了国家治理的新领域同时也给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带来了很多新挑战 在数字时代大背景下谁掌握了科学技术谁就把握住了时代主动权 年 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四五规划”中明确要求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进而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加快数字社会建设步伐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营造良好数字生态 在此发展变革条件下数字法治建设如雨后春笋在各个部门法领域迅速成长成为社会治理智能化、科技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年 月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中强调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起着重要作用应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 可见“区块链”在未来生活的各方面会扮演越来越重要的网络首发时间:2023-02-22 15:41:50网络首发地址:https:/ 现阶段区块链存证技术大量应用于金融、教育、医疗等领域与刑事司法领域的结合尚在探索之中 区块链存证技术具有不易篡改、去中心化等天然优势但在实践中还未形成有效的制度吸纳 作为一项新技术区块链与生俱来的特点让法律人有理由相信在未来刑事司法中其会成为存证、示证等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年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其中对区块链存证的效力及审查规则作出了立法上的回应 年 月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进一步推动了智慧法院的建设进度促进了法律与科技融合的纵深发展 这些积极的尝试都说明科技的发展正不断冲击着传统诉讼的规则也在不断打破着固有的诉讼思维模式为日后区块链存证技术广泛应用于刑事司法领域打下了坚实基础在理论上对区块链存证的研究及讨论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景象诸多学者提出了自己不同的观点 刘学在教授等指出区块链存证系统并未解决传统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困难的先天性缺陷因此针对区块链存证的认定规则提出需要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褚福民教授进一步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作出了划分分为载体真实、内容真实、数据真实三个方面从这三个方面论证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对区块链存证有着较强的借鉴意义张玉洁教授系统分析对比了区块链证据与传统证据之间的差别他认为区块链证据的意义是对现行证据法体系的一次全面革新在认定规则上要划分线上与线下两种模式这是对区块链证据特殊性的保护石冠彬等认为区块链存证能够破除传统证据认定规则的限制杨东、徐信予对区块链存证的必要性做出了详细论证认为其有助于解决数据滞留的困境也有利于构建属于数字经济时代的司法信用体系同时二位学者也认为区块链存证不需要其他证据补强和链式论证其本身就代表了真实性持同样观点的还有学者韩旭至他认为“司法区块链存证天然满足了真实性要求”与此同时也有持相反观点的学者认为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认定仍需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刘品新教授提出区块链存证的构成要件可具体分解为“技术上防篡改”及“法律上可证实”但是当前实践中的做法仍无法满足后者因此面向未来我国应当引进前端控制、司法推定、不利自认和补强佐证等配套措施集中体现出区块链存证的制度价值罗恬漩教授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出发说明了区块链存证在技术上的优势但同时提出要保持谨慎态度因为在平台资质、上链之前数据真实性方面存疑其本质上仅是发挥一种工具的作用段莉琼、吴博雅针对区块链存证面临认知与证明不分、证明标准不明、可操作性标准不清等认证问题提出了区块链存证认证的完善路径构建司法推定规则、证明力判断规则及补强佐证规则胡萌提出目前法院对区块链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等要素审查存在适法不统一 在未来应在审判实践中形成对区块链电子证据审查的二元视角完善相关审查规则事实上通过学者的论述不难发现学者们的讨论集中在了区块链存证能否自证真伪及区块链存证未来的具体适用两大问题 从区块链证据的分类看分为两种类型分别是区块链生成的证据及区块链存储的证据前者是指区块链应用交易平台自身原始生成的各种记录后者是指区块链在存储、固定、验证证据上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更应注重上链前证据真实性问题 本文立足于区块链存储证据的实践样态来探讨其面临的困境与难题 如上所述区块链与刑事司法具有天然的契合性但实践中区块链存储证据的认定规则与传统证据规则是否存在分歧?区块链技术是否可以为证据的真实性背书?区块链存证在应用领域、平台资质及证据电子化方面是否与传统刑事司法仍存在一定隔阂?笔者将以此为导向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与探讨提出建立刑事证据数据库来满足未来刑事司法实践中区块链存证应用的具体需求 二、区块链存证技术的运行原理及基本特征 何家弘教授曾说:“就司法证明方式的历史而言人类曾从神证时代走入人证 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 也许我们即将步入另一 个 新 的 司 法 证 明 时 代 即 电 子 证 据 时法 律代”电子证据时代对传统证据认定规则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司法实务人员不应受到传统规则之掣肘要将区块链存证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率先适用再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建立起刑事证据数据库解决证据存储、质证、认证及开示等问题(一)区块链存证技术的运行原理区块链技术最早运用在“比特币”虚拟货币当中在比特币发明者中本聪撰写的:一文中对区块链技术做出了简单的陈述:为了详细记录比特币交易的账本 区块链本质上是一种去中心化、公开透明、难以篡改的文档型数据库是一种促进人类大规模协作的技术手段解决了多点之间相互信任以及利益分配的问题区块链可以分为“区块”和“链”“区块”就是存放数据的地方一条区块链中可能会由多个“区块”组成每一个“区块”包括了区块头和区块体 区块体存放了所有的数据信息区块头记录了时间戳、当前区块 值、上一区块的 值等 每个区块都有自己独立的 值且都会包含上一区块的 值二者串联形成“链”系统将这些区块中的数据有序地组织联系在一起通过逐层哈希计算方式形成本“区块”数据 数据本身任何一处的改动都会形成不同的 值所以只要 值不同数据就不同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数据的安全性 目前我国诉讼法上尚无“区块链证据”这一类型所以规则未采用这一表述而是从技术特征角度将之描述为“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其在性质上属于电子数据 需要指出的是区块链基于自身技术特点一般情况下并不存储电子数据内容本身所存储的是经过加密运算所得的哈希值并经由对哈希值的核验判断电子数据本身是否被篡改(如图)图 区块链存证原理图 时间戳的形成基础是 值的唯一性它是将第一次计算的哈希值与要储存的时间作为新的数据进行哈希计算所得出的新的哈希值就是时间戳 加盖时间戳的数据可以为所有节点主体追溯历史数据提供相应的便利(如图)图 时间戳生成示意图 (二)区块链存证技术的特征区块链存证技术早期运用于金融领域但伴随该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成熟数字社会各行业都已经开始探索利用该技术特征来推进治理方式的升级并向纵深化发展 其具备以下优势和核心技术:第一不可篡改性 这也是区块链存证技术最大的优势之一 因每一个区块之间都是紧密相连且都是依据共识机制环环相扣通过所有记账节点之间达成共识来认定一个记录的有效性这既是记账的手段也是防止篡改的方式 区块链提出了多种不同的共识机制适用于不同的场景因此在区块链存证过程中一旦有节点主体试图篡改其中的数据就要对最长链上所有区块的数据进行篡改但这样的工程量是巨大的且需要 以上节点主体的同意否则就无法篡改数据或者篡改数据归为无效 从篡改成本和技术本身的角度有效保障了存储数据的安全性 第二分布式账本即去中心化 现在大部分电子数据的储存基本是在中心电脑上但是区块链存证并非只在中心电脑上而是由多个节点主体共同完成且所有参与的节点主体湖南社会科学 年第 期都可以记录完整的账目 利用这样的特征所有节点主体都可以参与监督交易的合法性因此证据的存储及展示都会受到各节点主体的直接关注同时也不会因为实物证据的毁损而降低其证明力 第三不对称加密及授权技术 在区块链上的交易是公开的但是账户身份信息是高度加密的只有在数据拥有者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访问 这就提高了数据的安全性同时保护了个人的隐私有利于律师阅卷权的行使 第四数据上传即时性 区块链存证技术可以将每个节点的数据直接同步至其他所有的节点 所有的节点可以是数据的发布者同时只要有相应的权限也可以是所有数据的读取者这样的特点可以保障信息的及时更新和传送提高程序运行的效率有利于各机关协同办案平台的搭建 三、区块链存证面临的困境及必要性分析 如上文所述区块链存证作为一项新兴技术同刑事司法的结合尚不深入 但其所具有的不可篡改性、去中心化、安全性、即时性的特征是其同刑事证据制度相结合的先天优势 虽然将区块链技术嵌入刑事诉讼具有极大必要性但在此过程中需填补传统制度与现代技术鸿沟打破传统认定证据规则的藩篱 在与刑事证据制度产生良好的化学反应之后将有望借助其优势对刑事审判改革进程上的难题和挑战提供更好的应对措施(一)区块链存证的理论困境 对证据资格的认定证据能力是指事实材料在法律上作为证据的资格 对于证据资格的认定我国理论界的通识是要考察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 运用科技手段可以辅助法官认证但并不能替代法官自由心证 因此在运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同时仍不能忽视对证据能力的现实考察要将二者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提高法官对证据审查认定的效率首先真实性问题 针对电子证据有学者将其归纳为三个层面: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根据严格证明责任理论就载体真实和数据真实而言不仅要考察数据搜集的主体及方法还要考察数据的同一性及整体性公检法律等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者技术性错误等原因会提升区块链数据真实性受损的风险区块链作为现代化科技虽然技术相对成熟稳定但并不能够杜绝数据的不准确性就内容真实性而言需要法官依据案件本身的事实来进行判断和鉴别同传统证据内容真实一样区块链存证内容的真实性并不能随着技术的改革得到自动证实 换言之即便技术本身具有可靠性但并不能由此推定证据的内容具有可靠性 载体的可靠和数据的真实是保障内容真实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实践中一方面要加强电子数据真实性“技术自证”理念的培养另一方面更应该对数据内容真实性加以实质性审查 另外对区块链维护不善抑或技术本身的程序、算法有误都可能导致数据真实性的毁损 总的来说并非采取了区块链这种具有防篡改特征的技术手段证据的真实性就一定能够得到保障证据上链前及上链过程、对技术平台的维护及技术本身代码的输入等这些都是导致提升证据失真风险的重要影响因素其次关联性问题 同物证时代证据相比电子证据时代不仅要考虑证据信息内容的关联性还要考虑载体与形式的关联性也即信息载体同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联性区块链存证技术虽在简化证据真实性的认定上做出了重大突破却并未突破电子数据对载体关联性的要求在信息录入后数据库利用哈希计算方式生成的哈希值有力地保证了证据在其他节点不被篡改较传统电子数据具有补强现有证据的能力但缺少了第三方平台与各个节点之间身份的关联性法院在认定证据时需对证据材料是否具备载体和形式的关联性作出细致审查最后合法性问题 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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