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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
学堂
教师
劳动
关系
特征
1898
1911
龚春芬
DOI:10.14092/11-3956/c.2023.02.016清末大学堂教师劳动关系的发轫与特征(18981911)龚春芬1,李志峰2(1.汉江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湖北十堰442000;2.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湖北武汉430070)摘要:近现代大学教师劳动关系滥觞于清朝末年京师大学堂的建立。“列作官职”的教师身份定位奠定了大学堂教师劳动关系的基础,形成了政府介入其中的劳、资、政三方互为作用的官学相结合的社会经济关系。在奏定大学堂章程等法规约束下,京师大学堂教师的法律关系、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呈现出这一时期特有的表现形态。总体而言,这段时期确定了近现代大学教师劳动关系的雏形,并呈现出试图逃离官僚化、体制化、半殖民性等藩篱的特征。关键词:清末大学堂;教师;劳动关系;特征中图分类号:G529;G45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03(2023)02-0133-08从近现代大学发展史观察,我国近代大学发轫于 1898 年京师大学堂的建立,京师大学堂教师劳动关系的制度变迁给现代大学教师劳动关系带来了深刻影响。从 1898 年到 1911 年清政府统治瓦解的十三年期间,以京师大学堂为代表的大学教师劳动关系奠定了最早的大学教师劳动关系雏形。因此,探讨京师大学堂教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剖析其变迁的规律和特征,对于把握现代大学教师劳动关系的发展规律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一、京师大学堂教师劳动关系的发轫1862 年,为洋务派培养翻译与外交人才的京师同文馆创建,“和其他几个新式组织一起,启动了清末组织专业化和现代化过程,并构成了这一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1,为近代新式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其根本目的是培育出能够维护清朝统治,为清朝服务的官员。同文馆在学习西方知识与科学技术领域之所以颇有成就,离不开良好的师资。同文馆教师的来源主要有三个途径:聘请收稿日期:20221206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一般项目“新时代高校教师劳动关系的市场化转型及其和谐治理研究”(BIA190208)。作者简介:龚春芬,女,汉江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高校教师发展与英语教育研究;李志峰,男,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教授,博导,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学术职业与大学教师发展研究。2023年第2期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No.22023 133 外国人、聘请国内学者、留用优秀毕业者。2高薪对洋教习的大量延聘带来各种弊端,首先,学堂教习完全丧失自主聘任权。“必须由总税务司推荐”,“聘用洋人一事全部由赫德负责”3。其次,洋务学堂洋教习频繁更换,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人才培养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再者,所聘洋教习耗资巨大,国力难支。4作为我国近代第一所官办外语学校,京师同文馆打破了传统教师任用模式,开辟了教师聘任先河,将洋教习选聘及合同制理念融入学堂教师管理。但是,京师同文馆虽已有洋教习聘任之实,却缺乏聘任章程,教习聘任无章可循,导致教习聘任模式、资格标准也异常模糊,工资收入以及生活状态都呈现出多样化和不稳定性的特征,此一时期教师劳动关系虽不够规范,但为京师大学堂建立教师劳动关系打下了较好的基础。1898 年,第一任管学大臣(相当于现在的教育部长)孙家鼐奉旨筹办京师大学堂。1902 年,新任管学大臣张百熙奉命复建毁于兵燹的大学堂。5大学堂的建立,客观上有利于开民智、致实业,但如何有效地确立诸学堂学制体系以及开展教职人员的任用则是学堂首先需要面对的问题。不同于京师同文馆只聘用洋教习,京师大学堂对汉、洋教习皆采用聘任方式,1898 年始,清政府先后颁布了三个“章程”,即奏拟京师大学堂章程(1898 年)、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1902 年)和奏定京师大学堂章程(1903 年)(也称“癸卯学制”)。这些章程直接影响着大学办学的方式,三个章程相互继承,对聘用教习(或教习管理员)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要求。6其中,由张之洞、张百熙、荣庆拟订的奏定学堂章程,它是清政府经法令公布,在全国推行的第一个完整的近代教育学制体系。史称“癸卯学制”。在我国学制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7提出了以“毕业文凭”作为教员的任职资格标准,量化聘任资格,使教员任用有章可循,是教师资格认证发展史上质的飞跃。大学堂一直秉持着与“洋人共事,必立合同”8洋教习聘用原则,1908 年 8 月,“聘用外国教员合同式样”9,合同协定了洋教习的教学职责、应遵守的章程、薪资待遇、聘用期限、合同的变更和终止条件,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与现代聘任合同相比,这份合同样本已具有了其中必备的 7 项条款:聘用期限、岗位职责、纪律要求、工作条件、薪资待遇、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5应该说,这是一份比较规范的合同样本。此一时期的聘任合同为我国大学教师劳动关系的构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清末大学堂教师劳动关系的三种形态现代大学劳动关系理论认为,确认劳动力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基于如下条件:劳动给付行为是否发生、社会从属关系是否形成、是否有法律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概括而言就是,教师劳动关系形态可以从法律、经济、社会关系三个角度去探讨。其中,法律关系层面体现为司法救济、劳动法律体系、法律地位等;经济关系层面体现为薪酬、学术资源分配、福利待遇等;社会关系层面体现为身份认同、职业地位、组织文化等10。(一)法律关系:从行政法律关系到复合型法律关系的形成京师大学堂初建时,兼具高等教育机构与国家最高教育行政机关双重教育行政功能,在职称、处分、权利与救济制度的适用方面,大学堂教师与官员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同时,高校作为公益性运营机构,经费由国家财政支出。因此,高校与其教师的劳动关系需要公权力来规制。从这个角度来说,清末大学堂教师的法律关系当属行政法律关系。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高校与教师法律关系的影响重要因素是教师的任用方式11。大学堂对教师的任用方式采用的是聘任制,聘任制的核心是权利主体双方自愿的约定,通过聘任合同履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34 行劳动权利与义务。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法定的形式要件是双方之间必须形成书面合同。张百熙掌管京师大学堂以后,规定自总教习至一般的教职工一律实行自聘,对于外国教习,实行合同制管理,中外各教习如有违规之举,管学大臣有权辞退。12在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中第一次将教师视为一种职业,且以法律形式昭告天下,其中专门设立“聘用教习”一章,因学堂级别不同,课程不同,在章程中详细明确规定所聘教师任职资格也各异。聘任合同中每一个被聘者的聘用职责与聘用年限均被明确规定。在具体选拔时,强调“须品学兼优,通达时务”,“不谙教法及讲授疏慨者”果断解聘,对于那些只会照本宣科的八股学者,若其思想教条,不能与时俱进,则坚决不能聘请。从法律上看,双方之间签订书面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有了法定的形式要件,即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此,将大学堂与其教师的法律关系性质定位为劳动法律关系或者行政法律关系都不够准确,根本上讲,大学堂教师的法律关系是复合型法律关系。(二)经济关系:高深知识作为生产要素发挥重要作用经济利益是劳动关系的重要部分。大学堂初期创立和运转经费是由清政府特批、户部直接拨付的,以及各省认捐的费用。虽然大学堂时期办学经费来自于朝廷或者各省的认捐,“中国官制向患实禄薄,今既使之实事求是,必厚其薪俸,使有以自养,然后可贵以实心任事”13,大学堂的教师薪酬较为丰厚,吸引了优秀知识分子加入。1898 年,京师大学堂聘用了 7 名来自翰林院的分教习和5 名提调(衙门临时抽调的职官),提调每月薪酬为 50 两,高于传统官俸。对此,陕西道监察御使吴鸿甲指出“学堂提调薪水比之京官每人官俸达六、七倍之多。”管学大臣张百熙认为,“大学教职员薪资丰厚,忌嫉者众,蜚语浸闻”。之后孙家鼐提议“于本年四月起所有在事总办、提调、教习等薪水,各按减半发给”。14由此可见,这段时间教师的薪酬待遇是比较高的,但是由于有争议,导致了教师的薪酬待遇并不稳定。从劳动交往关系来看,大学堂与教师之间是生产要素交换的经济关系。教师是核心人力资源,高深知识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经济利益进行交换的根本。由于生产要素的交换,使得中外教师的薪酬呈现出差异性的特征。一方面,为了实现教师与学术岗位的合理配置。劳动报酬比重倾向于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的外籍教习,中国借才异域必须保证洋教习的薪酬在国际市场中占据优势。然而,随着外语学科的发展,国内外语教习人才逐渐增加,整体教习水平及薪酬也不断提升。相比京师同文馆时期,1898 年,京师大学堂汉教习的薪酬从月银 812 两提升至每月薪水50 两(教头班)和每月薪水 30 两(教二班)。13到了 1908 年,译学馆汉教习月薪平均为 85 两左右,最高可达 165 两。15汉洋教习的薪酬差距逐渐缩小至 3 倍左右。(见表 1)如果从学堂不同工作岗位的薪酬水平进行横向比较,京师大学堂的中国教习薪水与其他岗位收入存在较大差距。1908 年,学堂“供事”每个月薪资平均为 6.2 两,1910 年,学堂夫役每月工食银为 3 两,差弁每月工食银 8 两,司事每月薪水介于 12 两与 30 两之间。16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由于清朝末年的历史政治背景因素,高等教育机构的洋教习被给予相当高的报酬,洋教习的高薪刺激了汉教习薪酬的提高,随着条件的变化与时代的发展,中外教习的待遇差距逐渐缩小。同时,一方面,中国教习的薪酬从传统官俸体系中脱离出来,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另一方面,由于中国教习又兼具官员身份,其薪酬又受到官俸制度的制约。因此,中国教习的薪酬具有一定的弹性。龚春芬等:清末大学堂教师劳动关系的发轫与特征(18981911)报导大学堂教职员消息(五则)M/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 1 辑下册.674675.京师大学堂历任负责人(附简介)清史稿卷 443M/北京大学史料(18981911)第 1 卷.70.135 (三)社会关系:基于专业化的教师身份认同与声望累积劳动关系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彼此联结的结果。大学堂教员作为劳动者,其基本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劳动者与出资者的关系,另一种是劳动者与服务者(学堂的学员)的关系。这两种关系构成了大学堂教师主要的社会关系。在以封建制度过渡到资本主义制度为基础的清朝末年,大学堂分工使权力者处于从事统治管理活动的有利地位,劳动者则处于不利地位。这样,业缘体系就起着维护私有权力的作用,具有控制的意义,业缘与职业体系束缚大学堂发展的现象仍然存在。表21903 年(葵卯十一月)京师大学堂教习名录的有关情况姓名籍贯教习类型附注吴汝纶(挚甫)安徽安庆府桐城县总教习五品卿衔,前冀州直隶州知州,乙丑进士张鹤岭(筱圃)江苏常州府阳湖县副总教习湖南补用道,前翰林院庶吉士,户部主事,壬辰进士蒋式理(惺甫)直隶遵化州玉田县。副总教习广东道监察御史,前翰林院编修,壬辰进士岩谷孙藏日本正教习日本法学博士服部宇之吉日本正教习日本文学博士杉荣三郎日本副教习日本法学士太田达人日本副教习日本理学士杨道霖(仁山)江苏常州府无锡县汉文分教习户部主事,壬辰进士王舟瑶(枚伯)浙江台州府黄岩县汉文分教习内阁中书衔,候选知县,己丑举人屠寄(敬山)江苏常州府武进县汉文分教习工部主事,前翰林院庶吉土,壬辰进士杨模(范甫)江苏常州府无锡县汉文分教习甲午举人胡玉麟(叔蕃)江苏松江府青浦县算学分教习刑部云南司郎中刘光谦(伯襄)江苏通州体操分教习湖北自强学堂毕业生胡宗瀛(蓬飘)安徽徽州府休宁县东文分教习日本农学专门学校毕业生陆宗舆(润生)浙江杭州府海宁县东文分教习日本早稻田大学生,即选同知附贡统计资料来源.北京大学史料上篇,(第一章大学堂)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由表(2)可以看出,吴汝纶任京师大学堂总教习时期内,大学堂的教习与分教习大多是江苏籍人士,这些人不少有留学外国的经历,从劳动关系的角度看,属于学堂新一代具有学术资格的劳动者,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能符合大学堂所制定的资格标准。当时留学经验的新一代知识分子的确适应了政府的需要,但当时京师大学堂之内江苏人士势力大,也是重要的人事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