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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
路径
普金娜
年 月第 期 第 卷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收稿日期:基金项目:四川省社科联、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四川特殊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年重点项目“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视域下残疾大学生人格教育研究”();四川省社科联、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网络文学发展研究中心重点项目“新时代网络文学对青少年 三观 形成的影响研究”()第一作者:普金娜(),女,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问题研究。通信作者:保虎(),男,教授,千人计划青年人才,云南省高层次人才,主要从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数字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伦理困境与破解路径普金娜,保 虎(.上海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云南民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 昆明)摘 要:随着数字化进程的持续推进,数据成为重要的战略性资产。在数据拥趸们极力追捧数字化转型带来的经济收益时,风险社会的悄然临近引发人们对数字监控与个体自由冲突、数据共享与泄露存在悖论、主体自决无力感加剧、隐私与数据价值异化等问题的担忧。其伦理困境的归因在于主体意识欠缺、数字技术缺陷、法律机制与伦理规范滞后。为推进数字社会的有序发展,应对数据所引发的伦理困境进行有效治理,通过增强隐私保护意识、强化隐私安全保护技术、完善隐私保护的法律机制、坚守隐私伦理准则等举措,使主体在技术与隐私间的平衡中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关键词:数字时代;隐私风险;隐私保护;数据伦理;技术向善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随着数字技术升级迭代,数字时代正演化出一种逐渐无界、透明的社会,个人隐私安全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普通用户的数据蕴含着巨大的商业利益和公共管理价值,人们面临日益加密的数字监控系统,“所放弃的某些基本的自由能从作为其结果的社会经济收益中得到足够的补偿。”但数据共享的推崇备至也成为一些大型机构不当收集、处理、利用和传输数据的巨大诱因。近年来,平台侵犯用户隐私的事件屡屡显现,个体对数据隐私的保护诉求更为强烈,现已上升到社会性问题。隐私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哲学家曾将隐私提至道德和法律层面,即使是在特殊的疫情时期,公民的隐私权被适度克减是否意味着个体隐私可以被随意披露?数据滥用与隐私泄露会带来哪些潜在风险?面对日益牢固的数字监控系统,人们还有能力来守卫自己的隐私吗?面对几近透明的数字社会,人们的出路在哪里?以上问题都指引着我们去慎思数字技术的发展。一、数字时代隐私观点的特征流变“隐私”()一词来自拉丁语“”,“私”是个体的“活动”,“隐”体现“活动”的特殊性。从广义上看,“隐私”是指公共领域之外且隐私主体不愿被外人知晓或侵入的私人生活领域。“隐私”被理解为私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打扰的权利。从活动论出发,隐私是指基于个体特定价值的实现,而需要得到保护的特定个体活动,若被打扰,个体的活动价值将会被大大减损。一方面,隐私随个体自我意识的萌芽而产生;另一方面,隐私衍生出一种自我保护机制,还被理解为个体关涉自我价值的活动。活动者利用外物,如图阿雷格人的面纱对自己身体进行修饰,尽管这种隐藏并非完全将自己遮蔽,却是将他人与自己间引入隔绝距离的象征。隐私是个体权利与尊严的基础,是“保护自由和自决的一张重要的盾牌”。从原始社会时期到数字时代,隐私涵义不断变迁,从最初的身体部位隐私拓展为物理空间隐私,最后流变为网络空间中的数据隐私,准确把握数字时代的隐私含义有助于我们确立正确的隐私保护意识。数字化既是生活方式,也是社会规范。数字技术不仅改变人们做过的事以及做事方式,还重新定义文化结构和社会规范。当数字传播技术对空间进行重构时,也打破了原有的隐私范畴。隐私侵犯的态度从消极侵犯转为积极侵犯,其内容也从个体时空自由转为个体信息数据的控制能力。(一)隐私载体突破时空、物理限制,隐私内涵发生流变传统社会模式中,界定隐私最好的方法就是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设置区隔,隐私主体有专属于自己私人化的物理空间,与外界有着物理层面的隔绝。数字技术打破这种限制,个体与公共的边界逐渐消融,隐私具有新的内容和时代特征,它的独属性由私人性转变为公共性,时限性由可遗忘转变为永久记忆性。前数字时代的信息依附于生物的人,被局限在现实世界中,随着“身体消失”这项虚拟技术的发展,数字替身替代物理肉身完全成为现实,甚至有时数字设备、数据信息,例如健康码,更能代表人自身,隐私存在载体也从物理空间延伸至虚拟网络空间。(二)“数字化生存”使得隐私内容外溢,个体的隐私观念不断改变正如栗大超教授所指出:“十年之内,我们将生活在一个万物都被测量的世界。这是一个极度透明的世界,隐私问题将需要被重新定义。”从前互联网时代到元宇宙的无限畅想,传统社会向数字社会转场,主体活动空间不断拓展,数字化隐私逐渐替代基于物理肉身而存在的生物特征隐私,“一切皆可数据化”使得外卖、线上办公(学习)、网购等数字化生活或生产方式被推广,个体表征由一条条数据或信息呈现,个体的数字化人格被彰显,人们被动或主动接受数字化身份以及信息数据的流变,逐渐认同数据共享,其隐私观也由封闭转为开放。(三)社交媒体下新的强关系链接替代传统社缘,个体对隐私的处置方式发生流变在传统社会,亲属关系决定社会关系,血缘与地缘是影响人们披露信息的主要因素,关系的亲疏时刻影响隐私边界。在社会交往数字化转型的情景下,个体出于社会交往和个体发展的需求,通过社交平台主动或被动地披露隐私。例如,微信朋友圈所展示的内容均是基于对熟悉的强关系圈的信任(通过微信好友的信任度划分,限制可公开范围),主体会呈现出较低的隐私保护意识,更倾向于展示真实自我,也更容易披露私密信息。数字时代以趣缘为关系纽带,人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卷情交换演变为朋友圈等隐私信息交换,隐私从传统社会的“完全遮蔽”嬗变为对社交关系圈中的“选择性披露”,交换场景也从“私下”转移到“线上”,隐私主体对隐私边界的理解发生改变,处置隐私知晓范围和程度也随之流变。(四)随着数据价值的不断挖掘,隐私类型发生流变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石油,具有商业与社会价值。截至 年 月,我国网民规模为.亿,人均每周上网时长为.个小时。网民群体激增,意味着其为平台提供的信息就越多,商业巨头可整合的数据源就越庞大。整合型隐私是指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将个体在网络空间中的数字痕迹进行有规律整合,从而生成的隐私。例如,通过网购活动整合出个体的消费偏好、购买力等信息,通过微博评论等互动行为挖掘出个体的社会关系,通过朋友圈转发的时事评论可以整合出个体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倾向。数据采集、处理过程并非公开透明,即使有些数据不属于隐私信息,但当这些数据被滥用到一定程度时,即使是碎片化的信息也能呈现个体的生活图景,必然侵犯个人隐私,且隐私整合过程具有隐匿性,隐私侵犯所致的“精神痛苦”具有滞后性,用户难以及时感知或追溯。综上所述,隐私的概念和范围随着时代变迁不断外溢,呈现出数字化、价值化的特点。“隐私”特指数据主体在网络空间中不愿被他人处理的私密或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等。隐私载体借助数字技术突破时空、物理限制,具有极强的流动性。数字化生存与数字化社交使个体的隐私观念与处置方式发生改变,随着隐私价值的挖掘,隐私类型也随之流变,主要分为可识别的自然隐私(公民身体私密、身份证号等私人信息)与隐匿的整合型隐私(由公民参与网络活动所产生的数据隐私)两大类。二、数字时代个人隐私安全面临的伦理困境当人们极力拥护数字化转型带来的巨大经济收益时,相关伦理规制滞后,数据主体数字素养欠缺致使数据滥用,风险社会的悄然临近引发人们对数字监控与个体自由矛盾升级、数据共享与泄露悖论难以化解、主体自决无力感加剧、隐私与数据价值异化等问题的担忧。(一)数字监控与个体自由冲突自由,即拥有能够按照自己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随着数据化转向,“数字化生存就成为个人生存状态的空间映像”,人们的一举一动都处在数字监控中,个体私有领域不断锐减,与个体自由之间的矛盾升级。“现代社会能够通过一套具有警示性、动态控制性、侦查性特征的 隐秘监视 系统,以达到帮助实现社会治理的目的。”一开始,这种监控表现为遍布大街小巷的摄像头,主要作为事故现场取证或震慑罪犯的用途,个体在社会活动中仍具有匿名性。但随着人脸识别、算法推荐、影像监控设备等追踪技术的发展,物理监控器由有形演化为无形,由公开演变为隐蔽,甚至这种监控延伸至更私密的角落,个体变得越来越透明。“大数据就像大章鱼一样,通过它千千万万的触手 手机和其他智能设备,获取了我们无数的私人数据。大众传媒、通信、银行、能源、汽车、健康、保险没有一个领域能逃脱被窃取的命运,而最重要的信息其实还是由上网者自己提供的。大数据就像一双看不见的眼睛,无时无刻不在审视着我们的一切。”大规模的机器广泛而隐匿地收集着用户信息,通过这些被详细记录下来的点击、浏览等行为数据,能够拼成一套数字轨迹,得出个体完整的生活图景。在这个过程中,数据成了监视的“老大哥”。原本出于维护社会治安目的的全天候数字监控载体在构建着公民社会性的同时造成个人自由意志受限、选择权利受限、人格尊严受损、私人领域锐减等伦理危机,日益加密的数字监控与个体自由之间的矛盾再次升级。(二)数据共享与泄露存在悖论数据共享与隐私泄露被视为数字社会的悖论。个体对隐私披露风险心存担忧,但又想借助精准推送、通讯录读取、定位服务等功能来换取数字社会的高效和便利,这种进退两难的情境形成隐私悖论。一方面,数据体量已经远超过个人所能掌控的范围,必须依靠计算机和算法进行处理。个体为了在数字世界生存,以牺牲自身隐私为代价,换取数字时代的通行权,默许数字监控系统的严密监控和追踪。另一方面,数据平台和数字设备提供的便捷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冲淡了第 期 普金娜,保 虎:数字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伦理困境与破解路径人们对于隐私被克减的不满。例如,穿戴设备通过记录用户运动和睡眠情况,预测用户的身体状况,然后制定出相应的运动计划,满足人们对智能体验的需求。隐私泄露后果是不可逆的,所造成的精神伤害加剧人们对数据共享的疑虑。现有的法律规制不足以应对数字技术所引发的数据泄露与非法使用等问题,致使隐私侵犯的后果持续加大。借助技术力量,我们不仅具有收集、存储数据的能力,还能对其整理、控制,得出有意义的推论与预测,即使这些碎片数据看起来并不足以侵犯个体隐私,但当它们被编辑、重组时,将会转化为完整的人物肖像,足以揭示人物、身份、个性和生活方式,潜藏着侵犯数据主体隐私的巨大风险。例如,郑州“赋红码”事件,相关人员滥用职权,违反健康码使用的正当性,被赋红码的公民被贴上标签,受到差别化对待,尽管其隐私并未泄露,但公民的出现自由被无故限制,对政府公信力造成极大冲击,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此外,数字化的永久记忆限制个人及其社会的修复与更新,“我们的过往就像纹身一样镌刻在数字皮肤上”,现实生活中人们还能改变偏好、习惯、信仰,但在数字空间中所犯下的“错”无法被轻易抹去,甚至会诱使个体不停地进行自我审查,遭受负面记忆的反复折磨。(三)主体自决无力感加剧“自决”指个体不受外界因素干扰而做出自己的选择的自由和能力。“信息自决权是指信息主体对自身信息的控制权与选择,即由公民决定自身信息能否被收集处理使用或是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被收集、储存、处理以及利用的权利。”公共参与的过程中,国家与经济利益与个体隐私价值产生冲突,个体被随意监视和持续侵犯,个体无力维护隐私利益。一方面,普通民众对于企业与政府采集数据的用途一无所知,人们对数字监控浑然不觉,这些追踪和监视体现在信息平台上的每一条精准推送的宣传广告,即使人们有所察觉,也对这种具有技术优势的控制无能为力。“关键的问题就是:该由谁拥有数据?关于我的、我的大脑和我的生命,这些数据到底是属于我、属于政府、属于企业,还是属于全体人类?”个体数据的归属权尚且没有定论,数据的收集处理完全可以在未经个体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无论从知识还是资本层面,个人都无法拒绝平台或机构对自身数据的处理,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数据被如何收集和使用,更无力抵抗被算法暗箱操纵。另一方面,随着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