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稿日期:2023—01—03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防范金融风险与稳定经济增长关系研究”(项目编号:20CJY063)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肖帆(1990—),男,湖南邵阳人,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财政金融。数字金融交易税最优税率研究肖帆(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北京100091)摘要:针对我国数字金融企业跑路潮的问题,本文提出征收数字金融交易税来抑制这种情况的发生。在假设征管方式以及完全竞争市场的条件下,确定数字金融交易税最优税率。本文构建了涉及银行、企业、借贷双方四部门的完全信息模型,分析了影响参与方行为均衡的关键变量,并讨论了数字金融交易税最优税率的影响因素。研究结果认为,数字金融交易税最优税率t值与单位资金创业社会边际效益成反比,与银行单位资金管制成本成正比,单位资金征税的边际成本。关键词:数字金融;交易税;征管方式;最优税率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23)01—0082—05在数字金融企业自有资金和从投资者手里筹集来的资金使用权、管理权都归经理人时,经理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非所有人的利益,这样就产生了监管成本。在表现形式上,经理监管成本包括挪用资金、企业盲目扩张、卷款跑路等。控制经理的监管成本需要政府治理。征税是政府治理的外部方式之一。西方的金融税收理论认为金融税可以增加短期交易成本,降低金融交易者的过度交易行为(JohnMaynardKeynes),降低金融市场运行的速度(Tobin,J),纠正市场失灵(Pigou),解决病态机构问题(杰夫·戈特利布)。然而,在中国数字金融领域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随着数字金融企业数量的增多、融资规模的扩大,经理人的资金挪用频率、企业盲目扩张增速、卷款跑路的资金规模和数量扩大等现象也屡见不鲜。企业病态与税收监管不存在显著关联。数字金融行业税收治理在中国是失效的。为什么我国会出现这种与西方金融税收理论相悖的现象?现行中国的数字金融企业虽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印花税等,但这些税制均无法对企业挪用客户资金形成有效监管。所以本文提出对数字金融领域征收金融交易税,从当前已征收金融交易税国家的政策实践来看,各国金融税制度也存在较大差异,其中税率的设定讨论是征收的关键所在。因此,从我国数字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出发,该问题的提出有助于推动我国数字金融走向成熟的发展道路。本文基于创新数字金融交易税征管方式和建立完全信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