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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金融交易税最优税率研究_肖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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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 金融 交易税 最优 税率 研究 肖帆
收稿日期:20230103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防范金融风险与稳定经济增长关系研究”(项目编号:20CJY063)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肖帆(1990),男,湖南邵阳人,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财政金融。数字金融交易税最优税率研究肖帆(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北京100091)摘要:针对我国数字金融企业跑路潮的问题,本文提出征收数字金融交易税来抑制这种情况的发生。在假设征管方式以及完全竞争市场的条件下,确定数字金融交易税最优税率。本文构建了涉及银行、企业、借贷双方四部门的完全信息模型,分析了影响参与方行为均衡的关键变量,并讨论了数字金融交易税最优税率的影响因素。研究结果认为,数字金融交易税最优税率t值与单位资金创业社会边际效益成反比,与银行单位资金管制成本成正比,单位资金征税的边际成本。关键词:数字金融;交易税;征管方式;最优税率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23)01008205在数字金融企业自有资金和从投资者手里筹集来的资金使用权、管理权都归经理人时,经理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非所有人的利益,这样就产生了监管成本。在表现形式上,经理监管成本包括挪用资金、企业盲目扩张、卷款跑路等。控制经理的监管成本需要政府治理。征税是政府治理的外部方式之一。西方的金融税收理论认为金融税可以增加短期交易成本,降低金融交易者的过度交易行为(John Maynard Keynes),降低金融市场运行的速度(Tobin,J),纠正市场失灵(Pigou),解决病态机构问题(杰夫 戈特利布)。然而,在中国数字金融领域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随着数字金融企业数量的增多、融资规模的扩大,经理人的资金挪用频率、企业盲目扩张增速、卷款跑路的资金规模和数量扩大等现象也屡见不鲜。企业病态与税收监管不存在显著关联。数字金融行业税收治理在中国是失效的。为什么我国会出现这种与西方金融税收理论相悖的现象?现行中国的数字金融企业虽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印花税等,但这些税制均无法对企业挪用客户资金形成有效监管。所以本文提出对数字金融领域征收金融交易税,从当前已征收金融交易税国家的政策实践来看,各国金融税制度也存在较大差异,其中税率的设定讨论是征收的关键所在。因此,从我国数字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出发,该问题的提出有助于推动我国数字金融走向成熟的发展道路。本文基于创新数字金融交易税征管方式和建立完全信息静态数字金融交易税税率模型,假设数字金融市场为完全竞争市场时,得到了理论合理的税率结果。研究结果认为,数字金融交易税最优税率t值与单位资金创业社会边际效益对成反比,与银行单位资金管制成本成正比,单位资金征税的边际成本。一、文献综述本文所提的数字金融交易税属于矫正税,投资者资金转到企业后,使用权和管理权归经理人所有,投资者通过缴纳数字金融交易税,将其内化为监管成本,购买政府监管服务,对经理人滥用投资者资金的行为进行约束。矫正税最早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其在192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中写道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不一致导致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失效,因此,政府通过宏观调控对相应的经济活动进行征税补贴,使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从而实现资源2023年第01期理论观察No.01,2023(总第197期)Theoretic ObservationSerial No.197经济学研究82-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状态,这种将负外部性内部化的方式来纠正市场失灵的方法称为“庇古税”。我国数字金融在高速发展后出现了大范围的跑路,直至2018年的集体暴雷,也说明了市场失灵,急需政府介入。对于数字金融交易税而言,实际应用中最早由英国在1964年开征的印花税,理论上探索较早由凯恩斯提出的,他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提到对证券交易征税,并认为此举可以控制投机者过度投机行为,降低经济波动。1974年托宾在“The NewEconomics One Decade Older”提出征收全球统一的货币交易税,以保护各国货币自治权。他认为征收各国同意的统一税,可以破坏各国市场的短期利率,使得外汇风险增加,从而抑制短期的投机行为,降低全球资本的流动性,维护汇率的稳定。并在1978年提出对货币兑换征收1%的税率具体值。2008年金融危机后,金融交易税再次得到人们关注。Mara Eugenia-Ramona(2012)认为经济危机最主要的原因是金融部门缺少相应的管制,对金融部门征税可以减弱该部门的负外部性。ZSOLT DARVAS(2011)认为金融交易税有两个功能,一是增加财政收入,二是减少被征税的活动频率。D.Nerudov(2011)则介绍了金融交易税的种类,分别为:证券交易税、货币交易税、资本登记税(以资本增加减少为依据)、银行交易税(以存储款为依据)、保险税、房地产交易税等。Leonard E.Burman(2016)认为金融交易税可以抑制投机性交易,但也会抑制生产性交易。关于金融交易税税率的确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目前的研究基本上集中在国外学者。Aleksander Berentsen(2014)基于美国的数据,计算出最优税率为2.5%,并将减少30%的金融市场交易频率。ZSOLT DARVAS则认为不是所有的金融交易都有负外部性,最好的征收方法是有针对性地处理负外部性,没有负外部性的则保持原样。但这样的做法很难完成,因此金融交易税应尽可能的小,但不是零。正确的做法是由于没有负外部性时的税收福利损失,小于有负外部性时的税收福利增加,只要增加值大于损失值,税率维持在这之间即可。Paul Bernd Spahn则提出了两级托宾税的概念,分别针对一般性投资和异常投机。一般性投资的金融交易税的税率偏低,异常投机则加征惩罚性的高附加税,其目的是低税率保障一般性市场流动性,高税率抑制国际短期资本投机冲击并保障市场的稳定。总的来说,金融交易税既有支持者也有反对者,而我国在设定数字金融交易税时应充分考虑数字金融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实施有针对性的数字金融交易税税收政策,减少其税收的负面效应。目前,国内征收的金融交易税为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单边征收(卖出时征收),税率为千分之一。我国数字金融领域还没有开始征收数字金融交易税,因此分析数字金融交易税税率问题的学者还不多。对此,本文首先假设数字金融交易税征收方式,并构建政府规制部门(银行)、企业、借贷双方四部门模型,分析了完全信息市场下最优数字金融交易税税率确定的问题。二、模型构建与分析(一)模型假设一般而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是代收代缴。数字金融交易税针对个人交易,因此本文假设数字金融易税由资金存管银行进行代扣代缴。具体操作如下:第一,建立税务部门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系统,要求数字金融企业将客户资金存放在商业银行的第三方账户上,并授权商业银行存管,由商业银行负责数字金融交易税的代收与代查;第二,税务部门成立专属审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税收征纳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建立纳税人缴税查询系统,可以反向监督企业是否有挪用资金、乱报乱缴的情况。这样假设有以下几个优势:第一,客户资金交给银行存管,增加了平台经理人挪用客户资金审查成本;第二,存管金融机构资格明确,付有征收和审查资格,对于客户数据造假可以直接进行稽查;第三,每次的交易均有记录可查,确保资金流向可知;第四,对于存管金融机构税收征纳情况的审查,有专属审计机构监督,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数据造假的成本。在基于金融机构进行数字金融税代扣代缴的模型下,本文构建了四部门数字金融税最优税率的均衡模型。在数字金融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作为新事物由于监管不善,产生大量漏洞,对投资人造成巨大的损失,引入政府对其监管,发挥政府在数字经济中的积极作用,维护数字金融环境稳定。数字金融行业具有正外部性与准公共物品属性,对数字金融行业征税,势必会提高数字金融交易价格,即利率。高利率会产生排斥效应,使得利润率较低的创业者放弃创业。因此,数字金融交易税的税率不宜过高,应尽量使税收对借贷者创业的影响最小。在此设定,投资者对自身的每次交易行为纳税,支付政府和银行的监管成本。在政府规制影响下,投资者将部分收益用于购买政府的监管服务,弱化企业对资金的使用权,保证自身本金安全。对政府部门而言,其授权存管银行进行征税,通过税收对数字金融行业起到监管作用,防范数字金融乱象,同83-时满足数字金融企业利润和借贷者创业需求,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基于上述关系描述,本文提出如下假设:1.数字金融企业数字金融企业的标准模型可以认为是经营目标和商业行为的结合,可以假设(1)市场上有n个相似的数字金融企业,任一企业i(in)借出mi,吸储成本随资金量的变化而变化,即Cu=Cu(mi)。假设企业成本函数Cu二次可微,且严格递增并具有凸性。(2)平台的借贷价格由市场决定,其反需求函数I(M)表示,其中M=mi,且I(M)0),由于创业包含各行各业,因此又假定创业收益与资金量相关。在此,政府追求社会福利(W)最大化,包括借贷市场中的剩余,借者利润和平台利润总和,以及创业带来的社会效益,减去平台吸储成本和政府资金管制成本,用公式表示:W=m0乙I(M)dM-n1Cu(M)-n2C2(M)-n3C2(M)+d(M)(1)在上述企业、借者、贷者、政府规制部门之间信息是完全的,每一方都完全了解自己的策略选择,也完全了解其他三方的策略选择,且四方的选择是同时进行的。再者,博弈四方都符合理性人假设,即企业和借贷双方符合经济人假设,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政府部门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因此,可以将模型设定为一个完全信息静态均衡模型。(二)模型设计1.数字金融公司在市场需求下,平台本身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印花税,这些均包含在企业的吸储成本中,其利润函数等于i(mi)=I(M)mi-Cu(mi)(2)平台要实现利润最大化,公式(2)对m求导,即:坠i坠mi=I(M)mi+I(M)-Cu(mi)=0(3)此时,平台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也就是均衡状态。2.借方在数字金融高速发展的过程,为潜在创业者提供了创业资金的来源,他们根据利率计算预期利率,当利率低于预期值,选择创业,概率为,创业预期收益率为;反之如果利率高于预期值,选择上班,概率为1-,其效益期望函数为:j(mj)=(M)+(1-)wl-tI(M)mj(4)创业者实现利润最大化,令(4)对mj求导,即:坠坠mj(M)-tI(M)mj-tI(M)=0(5)在个人创业效益和市场利率I确定的条件下,令公式(5)对借贷税率t进行求导,可得:坠mj坠tI(mj)tI(mj)mj0(6)这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提高借贷税率会抑制潜在创业者的资金借贷,这样会减少潜在创业者的创业行为,迫使其转入打工或者上班。3.贷者数字金融作为一种正规、高效的投资渠道,让资金富余者(kb)有了额外的收入,如果利息足够高符合资金持有者的时间偏好,他们选择贷出部分资金,在未来消费,为贴现率,现期消费效益为X,其总效益为:b=(1-)I(mb)mb+X(kb-mb)-I(mb)mb(7)贷者要实现利润最大化,令(7)对mb求导,可得:nb=1ni=184-坠坠mb=(1-)I(mb)mb+(1-)I(mb)+X=0(8)贷出资金量由资金富余者当期最大资金量和利率决定,利率越高,贷者越有可能借出全部资金。4.政府税收代扣代缴机构同个市场内,最终的借贷资金量在三个群体等于同一个数额,即:M=ni=mi=n1j=mj=n2b=mb如果不考虑政府将数字金融交易税用在其他地方所产生的效益,则征税以后社会福利函数可表示为:W=mt0乙I(Mt)dMt-nCu(mi)-n2C2(mb)-n2C3(M)+n1d(mj)+X(kb-mb)(9)在政府部门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条件下,令公式(9)对t求导,可得:坠w坠t=I(M)坠mi坠t-Cu(mi)坠mi坠t-C2(mi)坠mi坠t-C3(mi)坠mi坠t+d(mi)坠mi坠t+X=0(10)将公式(3)、公式(5)、公式(8)代入公式(10),通过整理可以得到:t=(mi)d(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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