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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社会
责任
信息
披露
困境
重建
王如媛
2023年第3期 经济纵横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上市公司追求利益,往往忽视了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等多个领域,负面新闻频发,这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足发展。因此,在当前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日渐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重视。然而,由于证券法(2020年)将上市公司披露信息重点置于公司发展状况、财务状况等,对社会责任信息关注度不够,加之有关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规范体系层级较低,适用标准差异化,使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显现出随意性等情况,这背离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初衷。本文从我国现有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出发,结合有关实践经验,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进行探究,对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进行重构,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并为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发展探寻更多可能。一、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披露制度的现状分析(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规范体系现行证券法中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公司的财务现状、经营状况等方面,对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并无直接规定。有关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规定,多见于自治组织所发布的相关文件之中,例如,深交所于2006年发布的关于深圳市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沪交所于2008年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的指引。上述两个指引均要求上市公司将社会责任承担情况、问题编制为报告,定期向社会披露。202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对社会责任信息分层次进行披露,如公司精准扶贫规划、成效。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载明“国家支持公司发布社会责任报告,也鼓励公司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2022年1月7日,沪、深两证券交易所分别更新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两份上市规则均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公布社会责任报告。综上可以看出,时下,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由证券监管机构以及其他与之有关的行政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主。整体上看,层级效力偏低。(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依照 中国上市企业社会责任指数报告(20162018年)公布的数据,20162018年,中国上市公司前100强企业 的 社 会 责 任 指 数 平 均 值 分 别 为496.43分、595.58分、544.83分,社会责任指数呈现上下浮动的趋势。据统计,2009年A股上市公司发布371份ESG报告,到2021年上升至1091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数量逐年递增,证明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意识不断强化。可是,对已披露的A股ESG报告进行剖析可知,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并未达到预期水平,其中上市公司治理指标披露率不到70%,社会指标披露率低于40%。总体上看,ESG报告数量稳步增长,但质量整体欠佳。2019年,全国共计1287家上市公司将扶贫工作情况进行披露,反馈出上市公司通过商业手段解决社会问题。第三方评级机构润灵环球责任评级数据显示,2020年被调的101只个股中,被评3C级的上市公司个股有60只,B级有32只,最高级别3B级的仅有1只,其余被评为2B级。该评级机制指标按照上市公司的“规划、执行、绩效”三维度进行评分,假设满分为100分,有超过90%的上市公司评分不到30分。从20世纪初,少数上市公司主动对社会责任信息进行披露,到2020年主动发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困境与重建王如媛摘要:上市公司主动公开社会责任信息是其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新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提高了对信息披露的重视,但对于社会责任信息的关注度依旧不足。过去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多涉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对社会信息披露不充分。加之规范体系的不完善,披露适用标准差异化,标准理解不一致,致使上市公司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在投资者之间难以给予正向反馈。为满足当前经济发展需求以及投资者对社会信息了解的需要,以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为切入点,就完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规范体系和披露方式提出些许建议,以确保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能够得到切实应用,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关键词: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图分类号:F276.6;F272.3文献标识码:A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20DOI:10.19885/ki.hbqy.2023.03.0022023年第3期经济纵横 布社会责任报告的上市公司达590家,占比数为96.6%。在现行市场的压力下,A股上市公司主动对ESG披露的意识明显加强,这是向好的一面。二、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一)规范体系效力较低致制度预期目标较难实现现下,我国民法典和公司法并未明确要求“营利性法人”或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责任。即便是现行的证券法(2020年)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较之前有了更为严格要求,但对社会责任有关信息是否披露态度也并不明确。同样,2021年证监会所发布的报告中,尽管其要求上市公司应按照类别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但在披露程度上,依旧秉承着“鼓励”自主披露,自主披露即上市公司可按照自身意愿,可以选择披露也可以选择不披露。披露态度的非强制性,无疑加剧了上市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难度。几重因素叠加之下,造成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规范体系效力较低的情况。即便当下强制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框架已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确立,然而准则仅仅确定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大方向,具体如何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还需在适用中不断摸索。2022年1月27日,沪、深两证券交易所相继更新了之前发布的上市规则,新版上市规则细化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架构的具体适用办法,但规则尚新,其有无普适性,还需大量实践考证。因此,在现有的规范体系下,制度落实的预期目标依然较难实现。无法否认的是,自2015年以来,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逐步完善,是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要求不断深化的体现,也是监管部门为促进资本市场进步所做的宏观努力。(二)披露社会信息标准不一且内容不完整据整合上市公司所披露的报告可知,时下,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差异较大。产生此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其一,各个上市公司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应用标准不一。以证券交易所强制性规定标准为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定期报告业务指南中,社会责任信息必须披露;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定期报告业务指南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规定在考核项中。同为定期报告业务指南,两个交易所作出截然不同的规定,一个作为强制披露的内容,一个仅规定为考核评分项。再有,上市公司对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理解不同,以致上市公司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内容也略有不同,有的上市公司倾向披露环境、客户满意度,而有的上市公司则倾向于披露扶贫信息、员工福利。与此同时,不同的上市公司对披露报告名称有不同的解读。如有的公司称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报告为ESG报告,也有的将其称为可持续性报告。多重要素交织下,无疑加剧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差异,最终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流于形式。其二,各家上市公司披露的社会信息内容存在较大差异。在相关政策影响下,2019年有992家A股上市公司对CSR报告进行披露。笔者关注到在披露的报告中,报告的平均页数为35页,其中最多的达到183页,最少的只有3页,报告页数差值达180页,反馈出披露内容差距大。依据查询数据,有超过66.83%的上市公司报告页数未达60页,在所有的报告中,页数在20页以下的报告,其所披露的内容在上市公司官网大都能查询到,而真正需要展示的深度内容皆未体现。诚然,评价一个报告披露的内容质量,不能只看报告页数的多少,还要兼顾报告的内容,但在查询到的相关报告中,部分上市公司仅寥寥几笔便带过社会责任信息。例如,有学者指出,2018年披露的2097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有些企业大部分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都是正面、积极的,负面消息、纠纷要么语焉不详,要么干脆不提。三、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重建(一)完善规范体系划定披露标准现今,社会信息披露虽已不断得到改善,但因困囿于规范体系强制性规定缺失,不免消解上市公司披露主动性。因此,为化解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难题,应重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对规范体系进行完善。第一,在立法层面进行完善,可以证券法为中轴,在信息披露章节中单设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一节,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社会信息披露具体细节进行规定,如可规定社会责任信息“定期披露”原则,明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重要性。第二,在单列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章节中,将社会责任报告的名称、格式以及披露方式等进行统一规定,提出披露信息具体要求,在同类型上市公司之间进行横向对比,总结不同,以便随时修订披露要求。第三,对上市公司自身而言,要深入贯彻社会责任的内涵,按照具体披露要求,主动公开社会责任信息。第四,假若证券法单设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一节,需在该节中明确,上市公司披露的每一份社会责任信息报告,应以第三方审计机构鉴定过的版本为准,设置该要求的意义在于,缓解当下上市公司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良莠不齐,提升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的可靠性,保障投资者或者相关主体更全面获知上市公司有关信息。在划定社会信息披露标准方面,可参照港交所做法,按照上市公司的属212023年第3期 经济纵横性,将披露重点信息进行划分,以做到披露有重点,避免无效披露。比如,传统制造业等污染较高的上市公司,社会信息披露应当偏重环境,而高新产业诸如互联网公司等,则倾向披露产业信息技术。有学者提出,若上市公司未对社会责任信息进行披露,便要承担“不披露就解释”的风险。笔者对此观点表示认同,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中,可将该条款设置为兜底标准,为社会信息披露增添一份说理性保障。(二)多措并举构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监督体系上文已述,社会信息责任的披露对一家上市公司而言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它不但反馈出该上市公司当前发展现状,还影响着该上市公司今后的发展前景,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起到了关键作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除了应构建规范体系和划定披露标准以外,还要从当下社会责任披露的背景入手,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对于如何确保信息披露的客观真实性,依据前文所述,可利用审计的方式,对上市公司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进行审查,保证披露信息客观性和公允性。亦可考虑从监督入手,以新媒体联动,建立“消极清单”等方式,构建出相应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监督体系。关于新媒体联动监督,具体可借用诸如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等平台,联动搭建外部的监督平台。此种方式的益处在于,一方面拓宽了监督渠道,提升民众的参与度;另一方面新媒体等平台也可以和政府机关衔接,多途径协管齐抓,如上市公司披露虚假社会责任信息,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如此便可让上市公司在既要保持外部声誉,又要应对强制监督的双重压力之下,提高自觉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主动性。关于“消极清单”,主要针对不披露或者乱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上市公司,凡发现存在不披露或者乱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其拉入“黑名单”之列并进行公布。此外,“消极清单”构建还可从上市公司内部切入,凡上市公司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可要求该公司高管对报告内容进行说明,董事会、监事会对报告内容真实性负责,如存在虚假披露虚假信息的行为,不但依法追究相关主体责任,还需将相关主体纳入“消极清单”,且对社会公布处理结果。结语在学界和实务界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空前关注的当下,完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已迫在眉睫。诚然,我国上市公司担负的社会责任越来越多。但从现阶段来看,已有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不足,上市公司披露报告内容差异化等,亟须完善当前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并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进行规范。完善规范体系除了从立法上入手,还可参考港交所已上市公司所处领域的不同,将披露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