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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午凡
72中国电信业CHINA TELECOMMUNICATIONS TRADE法治天地Regulation数字经济时代网络消费的法律规制现状数字经济时代我国网络消费的现状据统计,自 2013 年以来,我国连续多年成为全球最大网络零售市场。同时,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消费新模式、新业态层出不穷,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数字经济时代的网络消费呈现出与传统消费不同的特点。首先,就交易主体而言,网络数字经济时代,如何保护网络消费者?近年来,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网络消费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网络消费中,消费者权利遭受损害的情况日益增多,在此背景下,我国需要结合域外网络消费监管和保护的典型措施,形成消费者自身权益保护、执法监管、行业自律协作的一体化权益保护格局,以促进网络平台经济可持续发展。消费不仅涉及买卖双方,还包括协助处理交易的网络平台运营商、支付平台等第三方公司。其次,网络消费具有国际性,网络消费在时间上降低了成本,在空间上扩大至了国外市场,消费者的消费选项也变得更加多样化和国际化。最后,网络消费合同更加格式化,传统消费阶段,每一项交易的价格、售后等事项双方都经过了充分协商。然而在网络消费时代,交易双方往往使用固定的格式合同,而无纸化、数字化的条款加大了监管难度。周午凡 文73中国电信业CHINA TELECOMMUNICATIONS TRADEJanuary 01 2023 265法治天地Regulation2020 年 11 月 16 日,在中央全面治国理政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快速发展,催生出一系列新业态新模式。但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 2021 年 3 月 15 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所强调的,相关法律秩序还存在不足之处。因此,在当今的数字经济时代,需要加快完善平台经济法律法规,促进网络平台经济可持续发展。数字经济时代网络消费的规制困境随着网络消费群体的扩大,基于网络消费与实体消费的不同特点,可以发现在数字经济时代,网络消费者的维权道路上会遇到更多难题。侵权手段更加多样。在实践中,网站经常在消费节、购物节等采取“特惠”降价手段,然而,这种降价往往是商家先涨价后降价的结果,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其次,有的商家借网购平台收集消费者的信息发送骚扰短信,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更有甚者会将信息卖出,若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消费者的财产权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证据获取障碍增多。由于网购会涉及到预售、销售、物流等多个环节,有时消费者并不能明确侵权的直接责任主体,并且生产方、销售方、运输方有时会串通或推诿责任,消费者无法锁定应向哪一主体搜集证据。维权道路更加艰难。在发生网络消费纠纷后,消费者首先会向商家寻求解决,其次向购物平台投诉,最后再寻求消费者组织的帮助或提起诉讼。然而,与司法途径相比,由于网上消费的金额通常较小,消费者出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理,有时不会在私下处理或平台解纷中争取对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解决方案。并且,由于内部解决的方式没有强制力,万一商家或平台的承诺得不到履行或完全履行,消费者若想提起诉讼则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我国网络消费领域现有的法律规制措施随着网络消费的新业态不断发展,该领域也逐步走进法律视野。我国的网络消费领域设置了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层面的法律规制措施。在立法保护层面,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主要包括三类法律法规:第一类是 民法典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等一般法律,此类法律主要规范消费者、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间的法律关系,提供基本性规定。第二类是专门的消费者领域保护法律,产品质量法涉及制造商和销售商的义务以及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电子签名法是国内首次对电子商务进行规范立法的法律,该法律对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服务等做出了规定。第三类即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例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是为网络交易有关事宜而推出的法规,主要规范运营商和相关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以及与第三方交易平台相关的规则。在执法保护层面,一方面,行政机关通过抽象行政行为,例如推出网络交易有关办法来规定网络运营者的义务。另一方面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如通过行政许可等限制相关主体的市场准入权限;通过网络监控对违法行为进行监控管理。在司法保护层面,一方面,法院可以协调顾客与销售者间的侵权等争议;另一方面,法院可以通过侦查及审判以保障网络交易的正常运作。2022 年 3 月 15 日,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正式施行,该规定进一步加强了相关法规的执行力,为法院正确处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指引。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法律规制建议明确立法对网络消费者基本权利的保障完善对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由于商家和消费者间信息的不对称性,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更加容易受到侵犯,保护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重点是进行网络运营者信息披露制度的优化与调整。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时,往74中国电信业CHINA TELECOMMUNICATIONS TRADE法治天地Regulation往不会对合同进行全面的审查。我国可以仿照欧盟立法,采取“二次确认”,在消费者确认付款前再次说明产品的基本信息和特点、价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情况,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完善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障。目前,有很多网络交易平台对客户们进行短信轰炸,只要平台获得了用户的信息,用户手机就会收到大量广告信息。所以,有必要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对互联网交易平台的权限和责任进行界定,并对消费者隐私权做出说明,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收集和存储个人数据的具体责任。除了要保证消费用户们获取信息的正当性,某些特定的功能还要得到用户的明确授权以及有关机构的批准才可以使用。当用户们从平台进行账号注册时,必须要做好相关的保密、防范措施,明确提醒客户隐私风险。完善对网络消费者反悔权的保障。我国关于反悔权的规定只有 7 天无理由退货,但现实中有些商品不能在 7 天内暴露缺陷,所以 7 天无理由退货对部分的商品来说时间较短。因此,建议将不同商品区别对待,普通货物可延长至 7 个工作日,有些高价值的产品,可以将退还周期延长到 14 天。如果网络运营商没有明确告知在线消费者,可参照欧盟消费者权利指令所规定的12 个月的后悔期限。强化网络消费的行政监管更新网络化监管的执法配套设施。我国的网购平台通常会建立一个比较可靠的体系并对系统实时更新,这样虽然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但并不利于监管部门进行实时交互。因此,网络交易监管部门应更新交易监控技术,实现与在线交易平台的信息交换。例如,当采用“全国网上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和当地分系统时,使用最先进的人工智能和云计算技术,通过服务系统的更新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智能监测和智能跟踪。提升市场监督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市场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网上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积极培训学习,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提高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强化法律素养、网络交易、电脑技术等方面的专门训练,培养高素质人才高效解决复杂的网络交易问题。此外,加强网络监控队伍建设,可以通过聘用和借调人员等方式,从各领域招聘专业人才,为网络交易执法队伍注入新的力量。协调各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明晰行政监管责任,要从健全法律规范着手,避免各部门相互推卸责任。要对网络经营者们进行分级、分层管理,明确监管部门间的边界,便于各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要健全跨行业协同工作制度,网络交易监管部门应与互联网、司法、市场监督、公安的机构进行配合,才能更高效率地解决问题。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完善由国家牵头的信息交流和综合业务平台。建立健全网络交易纠纷解决机制,网络交易纠纷发生后,网络消费者可立即通过网络交易争议解决平台在线投诉,经当地网络交易监测部门核实并处理,最大限度保障网络消费者权益。促进网络消费行业内生发展健全网络经营者的准入制度。目前,我国个人开网店相对自由、容易,无需登记备案,这会导致部分不法网络商家侵害消费者们的利益。因此,制定和完善我国网络运营商准入制度,对于维护网络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监管部门需要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资格进行核查,并有权要求其出示相关商品或服务的营业许可等证件,经审核通过后才可进行网上工75中国电信业CHINA TELECOMMUNICATIONS TRADEJanuary 01 2023 265法治天地Regulation商登记注册。其次,通过网络平台对个体经营者进行查询确认。网络平台提供者进行验证,在确认过验证信息后,才能进行接下来的交易。同时,个体经营者们还要在注册、录入信息时提交其他资料,如身份证、信用卡等,必要时可由政府对银行账号进行强制冻结。重视网络消费平台的自我管理。网络交易中,第三方平台必须对运营商所供应的货物和服务进行严密的审核。在顾客们比较重视的产品,尤其是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食品、药品等产品,一定要对交易平台进行不定时抽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商品和假冒商品要进行及时处置。行为极其恶劣的,可以要求其离开交易市场,严重违法行为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方交易平台应作为中立方,及时帮助解决网上交易纠纷,当争议未得到妥善处理的时候,作为交易的第三方平台应当适时地进行干预,作为中立方进行调解。加强消费者协会的监管作用。社会监督是一种重要的监督力量,就网络消费用户的权益保护而言,社会监督很大程度上体现为消费者协会的监督。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组织的运作尚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消费者投诉问题难以得到快速处理,消费者组织不主动监控网上交易行为等。因此,强化消费者机构监管功能可以从两个层面着手:一来,要强化对消费者组织的监管,积极监督网络购物行为,与其他机构共同维护网络消费用户的利益。并且与相关执法机构联络,必要时向执法机构举报非法网络交易。此外,消费者协会应该与大众媒体联系起来,及时揭露那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合理行为,防止损害更多消费者的权益。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人们能够体验到便捷高效的网络消费,但部分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会遭到损害。在如此庞大的电子商务市场中,法律固然是强有力的规制工具,但唯有网络环境下消费过程的所有参与者和管理者携手,才能共同营造数字经济时代下和谐、稳定、安全的网络消费环境。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