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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犯罪
刑法
规制
新视角
张建宇
202023 年第 2 期法学探索Studies in Law水被称为生命之源,是与人类生活紧密相关的自然资源。然而伴随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水污染现象十分严重。宏观上,根据 2015 年我国环境状况公报,我国十大水系都不同程度地面临水污染,其中海河流域在十大水系中水质为最差,总体属重度污染水平,劣 V 类水质断面比例达到 40%,黄河流域、淮河流域与松花江流域劣 V 类水质断面也达到 20%。同时,各地区的水污染事件如“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河南濮阳水污染事件”“河北白洋淀死鱼事件”“江苏盐城水污染事件”层出不穷。不同于一般环境违法犯罪,水污染犯罪因具有危害隐蔽性、影响广泛性、专门技术性、代际传递性等特性而危害更为深远。目前刑法理论与实务就规制水污染犯罪涉及的保护法益、犯罪类型及预防措施等关键问题尚有争议,而厘清相关争议成为刑法更好地对水污染犯罪发挥规制作用的前提。一、保护生态法益是刑法规制水污染犯罪的必要目标(一)由人本一元法益观转向人本与生态二元法益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水污染水污染犯罪的刑法规制新视角张建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北京101500)摘 要:水污染犯罪是重要的生态类犯罪,但目前刑法理论与实务就水污染犯罪涉及的保护法益、类型及预防措施等关键问题尚有争议,需要刑法规制采取新视角。污染环境罪及其司法解释需整体保护人身、财产法益与生态法益。通过设立抽象危险犯来提前控制水污染犯罪风险,并为保障权利对抽象危险犯进行必要的限缩。形成综合的水污染犯罪预防体系,完善惩罚更加多元的刑罚预防体系,引入恢复更加有效的非刑罚预防措施。关键词:水污染犯罪;生态法益;抽象危险犯;综合预防A New Perspective on the Criminal Law Regime of Water Pollution CrimesZhangJianyu(MiyunDistrictPeoplesCourtofBeijing,Beijing101500,China)Abstract:Waterpollutioncrimeisanimportantecologicalcrime,butthecurrentcriminallawtheoryandpracticeonwaterpollutioncrimeinvolvestheprotectionoflegalinterests,typesandpreventivemeasuresandotherkeyissuesarestillcontroversial,needtotakeanewperspectiveonthecriminallawsystem.Pollutionoftheenvironmentanditsjudicialinterpretationoftheneedtoprotecttheoverallpersonal,propertyandecologicallegalinterests.Throughtheestablishmentofabstractdangerouscrimetocontroltheriskofwaterpollutioncrimeinadvance,andtoprotecttherighttoabstractdangerouscrimenecessarytolimit.Theformationofacomprehensivewaterpollutioncrimepreventionsystem,improvethepunishmentofamorediversifiedsystemofpreventionofpenalties,theintroductionofrecoveryofmoreeffectivenon-penalpreventivemeasures.Keywords:waterpollutioncrime;eco-legalinterests;abstractdangerouscrime;comprehensiveprevention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752(2023)02-0020-07DOI:10.13310/ki.gzjy.2023.02.003收稿日期:2022-03-01作者简介:张建宇(1989),男,河北隆化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四级法官助理。21GUIZHOU POLICE COLLEGE张建宇 水污染犯罪的刑法规制新视角的表述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征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水污染犯罪是环境污染类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同的立法中有不同的称谓,如污染水体罪、污染水域罪等。根据犯罪行为的差异,水污染犯罪区分为:“未经法定许可而排污罪,即未向有关部门提出排污申请并获得排污许可证,而擅自排放污物、污染水体的行为;超标准排污罪,即超过法定排污标准排放污物,污染水体的行为;在禁止污染水域排污罪,即向法律禁止排污的特定水域(如饮用水域)排放污物的行为”。1按照法益侵害说的通说观点,这些水污染犯罪行为之所以被规定为犯罪,关键在于其侵犯或威胁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考虑到如有的学者所说,“法益具有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解释目标的机能”,2“应当以保护法益为指导解释刑法第 338 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3如何厘清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的类型,明确“严重污染环境”的具体含义,成为刑法更好地规制水污染犯罪的前提。由于我国刑事立法长期坚持只对人类生命、健康、财产利益保护的人本一元主义法益观,环境污染的刑法规制起步较晚。1979 年刑法是环境刑事立法的初步尝试,其中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散见于各个章节,较为模糊与松散,并未单独规定污染环境方面的犯罪。1997 年刑法修订后,在第 6 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以第 6 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形式将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等环境犯罪予以集中规定,水污染犯罪由第 338 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规制。该罪保护的法益被解释为国家环境管理制度,公私财产权与公民生命、健康安全,4分别与法条规定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相对应。前者的秩序法益通过后者的人身、财产法益具体化,体现了典型的人本主义法益观。换言之,只有人的生命、财产与健康才是刑法的保护法益,生态环境只是人类实现自身利益的手段,并不具有单独的保护价值。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的不断发展,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环保形势,降低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入罪门槛,2011年 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条文的核心内容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转变为“严重污染环境”。刑法保护法益的范围有所扩张,包括“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保护的法益和受污染环境行为侵犯但并未造成公私财产和公民健康、生命损害的环境利益。环境本身如水、空气、土壤及其他环境利益,动物、植物也成为一种独立的保护法益。如有的学者所言,“立法者关于环境犯罪的立法理念已经从过去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转变为环境本位的价值观环境资源本身成为了刑法所要保护的对象,具有刑法上的独立意义与价值。”5为提高污染环境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在 2013 年与 2016 年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解释”第 1 条将“严重污染环境”细化为 18种具体情形,前 8 项根据污染物排放地点、排放量、超标程度、排放方式及行为人前科等标准,列举了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具体行为类型。这些行为不必然导致污染环境的危害结果,但都具有导致污染环境的危险。这种提前保护式的扩张解释大幅降低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体现了对环境利益的重视。6由此刑法将人类与其他生物对环境要素功能正当利用的生态利益,同人的基本生活利益的保障放到了同等考虑的地位,开始由人本一元法益观转向人本与生态二元法益观。(二)人本与生态二元法益观的证立污染环境罪及其司法解释是否有必要通过设置与细化刑法条文将生态法益列入保护范围。反对论者认为,在不断强化刑事立法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刑法谦抑性与最后性的底线,警惕刑事立法功能性扩张的风险,避免“情绪性立法”。7同时司法机关对刑法条文的解释也应在国民可预测的“可能的字义范222023 年第 2 期法学探索Studies in Law围”之内,8避免基于“主观猜测或想象,或是对遥不可测的不确定后果的恐惧,”9采取过于激进的解释。但是更有力的观点认为,面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刑事政策要求与刑法观念逐步转向功能主义的理论态势,刑法的谦抑性不能成为增设一定新罪的借口。10刑法当然要避免情绪立法,但也不能以谦抑的名义忽视现实需求。而且刑事立法在有关珍惜动物的保护方面,就曾通过设置个别化罪名如“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来扩大刑法保护法益的范围。对于现实生活中更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水污染类犯罪,刑事立法同样应该扩大保护法益,将生态法益纳入保护范围。水污染犯罪的法益应整体包含个人的身体、健康、财产权益与人类及其他生物对水环境要素功能的正当利用权益。人本与生态二元法益观具有理论与实践上的正当性。首先,体现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理念要求。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发展,人们已经认识到,人类与自然原本就是“生命共同体”。“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而不是同自然对立的物”,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方面,不能只有“人是目的”,只注重人类本身的利益,还要理解“人和自然都有其目的”,重视自然的生态利益。11人类有必要从人与自然二元分立的工业文明,迈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12为了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人类必须敬畏自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13不将生态法益考虑在刑法规制范围内,难免法网疏漏,丧失对预期的、未来的重要利益的保护,最终也会损害人类自身的利益。通过比较发现,刑法规定侵害生态法益进而侵害人身、财产法益的行为成立污染环境罪,单纯严重侵害生态法益的行为也可以成立污染环境罪的观点,同样为国际社会中环境刑法所普遍接受。其次,符合公民生存平等权中的代际平等原则。平等权要求本质上相同的个体或群体受到同等地对待。14为保证公民生存的代际平等,每个国家的每一代人都有义务使下一代人能够与先辈享有同样的生态利益。域外国家刑法,如德国环境刑法就采用“人类环境”与“生态环境”两方面利益并重的保护立场,强调人类要把自己损害自然环境的行为限制在合理范围内。15鉴于我国日益恶化的水污染状况使得清洁的水环境变得和健康、财产一样重要,为了保证公民的代际生存平等权,刑法不应只规制那些传统的对人的利益进行侵害的水污染行为,还应规制那些对生态利益造成侵害或威胁的水污染行为。既不能放弃前者,也不能忽视后者的独立性,必须进行综合性规制。最后,水污染犯罪相较于其他环境污染犯罪具有特殊性。水污染犯罪有以下特性:地上与地下相互影响,涉及地区广,接触污染的对象普遍;水污染作用的时间长,接触者要长时间遭受其危害;水污染物质种类繁多,性质各异,经过转化、代谢、降解和富集会改变原来的性质,产生不同的危害,而且污染潜伏期长,有些对人体的危害不易发现也不易治疗;水污染治理困难,一旦形成,即使停止排污,旧的污染也难以消除甚至不可恢复,且水污染治理费用大、周期长、代价高。16正是水污染犯罪不同于传统犯罪的上述特殊性,使得刑法有必要将生态法益纳入保护范围,通过刑事立法的适时扩张来整体保护水生态环境。二、设立抽象危险犯是刑法规制水污染犯罪的可行手段(一)风险控制视域下抽象危险犯的引入在确定了刑法针对水污染犯罪的保护法益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刑法应用何种手段来保护法益。鉴于水污染犯罪带有人为技术风险的特征,并且容易引发行为与后果都难以预测和控制的社会风险。依据风险刑法研究,针对此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