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1期总第5期新文科理论与实践No.1,2023SerialNo.5JournalofNew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数据法与民法的制度基础比勘张平华董媛媛摘要:对照考察数据法和民法的制度基础可见,二者虽然在形式上因《民法典》的宣示性规定可以合为一体,在精神实质上却存在明显的分离。数据法之数据客体不同于民法上的物、知识产品、网络虚拟财产,偏离了民法的逻辑起点;数据权利无法归类于单一民事权利,是多主体分享的权利束;数据关系时常突破合同相对性,偏离传统合同构造,其中的“同意”并非意思表示,数据侵权不适用传统侵权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与责任方式。关键词:数据法;民法;数据客体;数据权利;数据关系DOI:10.20066/j.cnki.37-1535/G4.2023.01.06数据并非虚幻的事物,因而离不开法律治理。法律治理既可以使数据的归属、传输、竞争更加有序,也可以直观展示、证实其客观实在性和经济效能。数据法以调整数据关系为己任,需要各法律部门的通力协作,其中民法无疑居于最为核心的地位。《民法典》形式上调整数据关系,并于第127条宣示:“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除外再无直接涉及数据的条文。因此,滋生了“数据法和民法关系如何”这一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为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需要紧扣民法的精神实质,对照考察二者在客体、权利与关系三个方面的制度基础:数据客体和传统民事客体有何不同?数据权利能否单纯归于个人信息权、物权、知识产权?数据之债的关系能否适用合同法及侵权法?一、作为客体的数据客体是构建民事权利、法律关系的逻辑起点,数据客体和传统民事客体的明显差别将从根本上决定数据法与民法之不同。《民法典》并无关于客体的专门编章;不过,总则编第五章全面构建了民事权利类型体系,间接承认了民事权利客体。数据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既可以搭建成权利,也应当被保护。鉴此,须厘清以下三组关系:(一)数据和信息数据并非自然事物,而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①。信息记录古已有之,但在前作者简介:张平华,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青岛266237);董媛媛,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山东青岛266237)。基金项目:本文系山东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创新团队资助建设项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中的数据运用与数据治理”的阶段性成果。①参见《数据安全法》第3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新文科理论与实践·2023年第1期数据时代,人们仅对信息记录载体进行保护足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