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6数字时代民法的发展与完善王利明丁晓东*目次一、数据确权:数据民法保护的基础二、数字合同:从控制权转移到利用三、人格权保护:从注重财产与交易到注重数字人格四、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从有形财产到数字权益保护五、结语:制定专门的数据保护立法摘要数字时代,民法制度需要转型升级。数据权益是一种民事权益,但也具有特殊性,数据权益是一种综合性权益,应当引入权利束的理论加以分析。此外,还应当区分数据权益与数据产品。数据与有形财产不同,数据不具有排他性,应更注重利用。数字时代的合同法应注重许可协议,此外,用户协议常常与公民的切身利益相关,而且包含了很多不合理、不平等的条款,应注重对格式条款进行规范,从注重意思自治转向合同正义。数字时代人格权的客体、行使和保护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数字化背景下人格权保护机制的重大完善。应积极协调财产权益与人格权益,从注重保护财产权益转向注重维护数字人格权益。数字时代的侵权法面临数据侵权、大规模微型侵权等挑战,应积极利用侵权责任法保护数据权益,从注重事后过错认定转变为注重事前风险预防,同时还要注重赔偿救济功能的多样化。关键词数字时代数据财产权合同人格权侵权责任法我们已经进入数字时代,数字时代呈现出信息爆炸、万物互联和人际互通等特征,数字技术和平台应用的智能化发展改变了社会关系,同时也给民法制度带来了新挑战。2022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要“以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为前提,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为主线,以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为重点,深入参与国际高标准数字规则制定,*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丁晓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重大课题“民法典新规则的理解和适用”(项目号21XNLG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王利明丁晓东数字时代民法的发展与完善7构建适应数据特征、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彰显创新引领的数据基础制度”,为数字时代民法的发展与完善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应当看到,在传统民法上,财产权所采取的“物必有体”“物债二分”和“物必排他”的基本规则,在面对数据权益的保护时,已经显得捉襟见肘。〔1〕我们需要改变研究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