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人权规范构造的体系化展开高一飞*内容提要:数字人权的规范构造,意在将数字人权从价值观念转化为融贯于现有法律体系的制度规范。数字人权从内容上可分为数字生存权、数字自由权、数字平等权、数字救济权四类二阶权利,并进一步衍生出一个具有开放性的权利体系。数字人权规范的形式构造,可基于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三者的互动关系理论。数字人权规则的司法适用需要借助演绎推理和类比推理;数字人权原则的司法适用重在明确权衡的情境,并细化权衡的方法。在数字人权规范的适用过程中,解决权利竞合问题宜遵循最小限制原则和最大相关原则;解决权利冲突问题需经过三阶权衡:基于数据的可识别性进行前置性判断、以公共利益为取向作出利益衡量、根据比例原则检验合理性。关键词:数字人权数字法学规范构造数字权利数字化生存引言近年来,在数字技术变革与人权话语力量的双重驱动下,数字人权及其话语体系进入了法学理论研究者的视野。数字人权被界定为“展现着智慧社会中人的数字化生存样态和发展需求的基本权利”。〔1〕学界提出数字人权的概念,为的是“在价值上申言数字科技必须以人为本,必须把人的权利及尊严作为其最高目的,并以人权作为其根本的划界尺度和评价标准”。〔2〕尽管学界对于数字人权是否构成第四代人权存有争论,〔3〕鉴于全球范围内隐私和数据保护已成为诸多人权组织的高度优先事项,〔4〕有关数字人权的研讨不仅没有止步,还日益深入。因应数字时代人权保护的多重危机与全新挑战,数字人权研究已逐渐从概念证成、价值宣示和话·73·*〔1〕〔2〕〔3〕〔4〕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数字人权的司法保障机制研究”(21CFX005)的阶段性成果。马长山:《智慧社会背景下的“第四代人权”及其保障》,《中国法学》2019年第5期,第17页。张文显:《新时代的人权法理》,《人权》2019年第3期,第21页。参见刘志强:《论“数字人权”不构成第四代人权》,《法学研究》2021年第1期,第20页以下;刘志强:《“数字人权”再反思———与马长山教授等商榷》,《政法论坛》2022年第6期,第66页以下。SeeRebekahDowd,TheBirthofDigitalHumanRights:DigitizedDataGovernanceasaHumanRightsIssueintheEU,NewYork:PalgraveMacmillan,2022,p.40.语传播,转向对于数字人权实在化的讨论,致力于推动数字人权从一种价值观念转化为融贯于现有法律体系的制度规范。例如,有学者尝试将抽象的数字人权分解为各式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