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第24卷增刊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Southeast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Dec.2022Vol.24Supplement探析违反待批准合同报批义务的裁判规则———以缔约过失责任为理论基础陈梦真(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摘要]实践中违反待批准合同报批义务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违反报批义务的认定以及义务违反者的责任承担方式和责任范围。从法教义学视角出发,违反报批义务系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之一,但是法律效果方面有其特殊性。由于报批义务条款独立生效,故若无特别约定,相对人得请求报批义务人实际履行、请求损害赔偿以及行使法定解除权,且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以信赖利益为限。通过比较法研究以及案例研究,可以总结并完善前述责任承担方式的裁判规则。[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报批义务损害赔偿裁判规则[作者简介]陈梦真(1998-),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学。①王克稳:《论行政审批的分类改革与替代性制度建设》,《中国法学》2015年第2期。②《矿产资源法》第6条第1款;《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8条、第10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3条;《商业银行法》第24条。③各学者观点分歧可参考谢鸿飞:《合同法学的新发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第179-186页。④关于契约拘束力和契约效力的区别可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04页。有学者以此作为解释方法,认为法院应当将合同拘束力作为裁判路径,违反报批义务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参见李潇洋:《〈民法典〉中的行政许可与合同生效———基于〈民法典〉对裁判路径的整合》,《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0年第6期。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违反报批义务的行为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诸多学者也将违反报批义务列为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之一,崔建远:《合同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92页;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165页;孙维飞:《〈合同法〉第42条(缔约过失责任)评注》,《法学家》2018年第1期。行政审批作为早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管理最核心的制度”①,广泛存在于我国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甚至以积极生效要件的形式直接影响私法中最能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同领域———主要涉及国有资源出让、国有资产转让、金融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