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brary)0602023年第3期(No.3.2023)专题研究图书馆数字资源服务适用权利穷竭原则的困境与出路巫慧(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澳门999078)〔摘要〕现有司法裁判显示,图书馆在数字资源服务引发的侵权纠纷中提出权利穷竭原则抗辩尚无被法院认可的案例。究其原因,图书馆服务被法院定性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而非发行行为,数字资源载体的无形性和采购的“许可后使用”模式,以及网络传递涉及的非法复制和由此带来的复制件总量增加问题,是导致图书馆数字资源服务难以适用权利穷竭原则的关键所在。文章建议在司法中运用法律解释方法,通过文义解释和历史解释阐明图书馆数字资源服务的发行行为性质,并基于著作权法宗旨对发行行为作出顺应数字技术发展的目的性扩张解释;同时待时机成熟时在立法上规定图书馆数字资源服务适用权利穷竭原则的情形及相应限制条件,以突破数字时代图书馆服务适用此原则的困境,保障图书馆创新数字化服务、满足社会公众文化需求的职能履行。〔关键词〕权利穷竭原则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解释论立法论图书馆〔中图法分类号〕G259.2;D923.41〔引用本文格式〕巫慧.图书馆数字资源服务适用权利穷竭原则的困境与出路[J].图书馆,2023(3):60—66.权利穷竭原则是各国著作权法普遍承认的一项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被称为“首次销售原则”,“权利穷竭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提法,这一原则具体指著作权项下之发行权经一次用尽而穷竭。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对权利穷竭原则并无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不乏对这一原则的适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6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8条也对权利穷竭原则进行了阐释。简言之,权利穷竭原则是指当作品或其复制件被以合法方式首次投入市场后,著作权人即失去控制该特定商品进一步流转的权利[1]。流转的方式有多种,包括散发、出借、出售等等[2]。图书馆是权利穷竭原则的主要受益者。基于此原则,图书馆对其购买或接受捐赠的作品复制件有多次出借、销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的权利,著作权人无权干涉。权利穷竭原则作为限制著作权人权利,保护作品使用者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利于平衡著作权人私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它通过赋予公众更多的作品获取途径来促进知识传播和社会进步,是图书馆向读者提供借阅服务而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重要法律依据。随着科技的发展,数字化复制和网络化传播逐渐超越了传统的复制和传播方式,成为人们日常工作和学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当公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