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5918/j.jbitss1009-3370.2023.2411投服中心参加股东大会的投资者保护效应李雪婧1,肖淑芳1,王茜雅2(1.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北京100081;2.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分行,湖南长沙410000)摘要: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是中小股东积极主义的倡导者和践行者,探究其行权活动是否有助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是有意义的。采用2017—2019年投服中心参加股东大会行权的数据,结合倾向得分匹配法与双重差分模型,系统地探究了投服中心参加股东大会行权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影响。结果发现:(1)投服中心参加股东大会行权具有投资者保护效应,这种保护效应的实现是由于投服中心行权提高了中小股东的行权积极性。(2)区分股东大会类型,发现投服中心参加年度股东大会行权的投资者保护效应更强;区分公司治理特征,发现投服中心行权的投资者保护效应能够弥补内外部治理机制的不足。(3)投服中心行权会对被行权公司的高管联结公司产生溢出效应,并且行权能够产生正向市场反应,表明投服中心行权具有正外部性。研究结果表明,投服中心参加股东大会起到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作用。关键词:投服中心行权;股东大会;投资者保护;中小股东积极主义;溢出效应中图分类号:F832.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3370(2023)02–0146–17中国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众多但持股比例较低,在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中,中小股东难以有效地行使股东权利,逐渐变成了不知情、难发声的“聋子”和“哑巴”,自身利益被大股东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1-2]。股东大会作为股东行使权利的重要手段,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意义重大。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直接参与到公司治理中,行使质询权、建议权、表决权等权利,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议案发表意见[3]。为了维护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监管部门先后出台了多项措施:2002年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设立了委托投票权征集制度,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与现场投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004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鼓励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中采用网络投票制、累积投票制以及分类表决制等投票方式;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对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机制。尽管行权的制度环境日益完善,中小股东整体对于参加股东大会仍表现出“投票冷漠”的态度[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