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152唐律“义疏”中的“无罪”:表意、解释及其限度刘晓林*目次一、问题与路径二、分布与表意三、渊源与特征四、立法意图及其解释力五、理论旨趣及其限度:代结语摘要唐律中典型的“无罪”是一种法律评价结果,相关内容皆出现于“义疏”,表达的含义是针对特定行为人无具体刑种与刑等的适用。此种表述形式及其表意特征形成于唐代制作“义疏”的过程中,但与简牍秦汉律令所见相关术语仍有比较明显的渊源关系。唐律“义疏”中的“无罪”多用作解释“不坐”与“勿论”,意图在于“更新”甚至“替换”沿袭前代而来的立法语言,由此实现立法者的特定意图。“无罪”包含的理论旨趣说明立法者自发产生了针对行为人进行多层次评价的理论追求,但“义疏”中以“无罪”对相关术语的解释一方面以其表意为限度,另一方面也无法超越传统刑律的立法体例。关键词《唐律疏议》无罪不坐勿论立法解释一、问题与路径“罪与非罪”是刑事立法的核心问题,也是刑事司法追求公正的前提与基础,古今中西皆如是。现代刑事法律规范评价行为的基本逻辑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具体量刑。某行为只有根据刑事法律规范被评价为“罪”,即属于犯罪行为;才能进一步认定其属于何种犯罪行为,即属于“此罪”还是“彼罪”;并在相应的法定刑罚幅度内量刑。同时,“罪与非罪”的界限与标准还蕴含着特定价值追求,如刑事立法的“谦抑性”。古今中西刑事立法对于“非罪”皆有表达,结合刑事司法的具体情况,现代刑法中的“非罪”包括实质的无罪与评价的无罪,前者为不该当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而根本不可能构*刘晓林,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秦汉至唐律令立法语言分类整理、谱系建构与数据库建设”(项目号21&ZD19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刘晓林唐律“义疏”中的“无罪”:表意、解释及其限度153成犯罪,后者为不具备违法性或有责性而不作为犯罪处理。〔1〕即使行为具备违法性与有责性,也存在“不认为是犯罪”或虽属犯罪但“不予追究”“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总体来看,现代刑法对于行为评价的层次清晰,其理论基础是成熟完备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国古代的刑事立法及其理论亦甚发达,尤其是唐律所代表的进步之刑法思想,不但远远领先于同期东西各国,与现代刑法理论相比,仍不乏进步之处。〔2〕此处重申唐律立法原理、思想等方面的优势,意图在于表达此种困惑:如此发达之刑事立法若对“非罪”未有系统表达,似乎与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