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5卷第1期JournalofSouthChinaUniversityofTechnologyVol.25No.12023年1月(SocialScienceEdition)Jan.2023收稿日期:2022-02-17作者简介:陈红彦(1978—),女,博士,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徐菲(1997—),女,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①从列车数量的增长率来看,2019年的增长率为50%,2020年的增长率为50%,2021年的增长率为22%,保持着高水平的增长速度。参见国家铁路局.中欧班列数据报告[EB/OL].(2021-07-12)[2022-10-15].http://www.nra.gov.cn/xwzx/tpsp/tpxx/202204/t20220405_285647.shtml;腾讯网.深度解读2021年中欧班列开行数据[EB/OL].(2022-01-19)[2022-10-15].https://new.qq.com/rain/a/20220119A080T400.·法学·铁路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法律困境及其破解———基于司法裁判的分析陈红彦,徐菲(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摘要:“一带一路”倡议带动了中欧班列的高质量发展,催生了具有新功能的铁路提单。虽然铁路提单的使用未达商业习惯的构成标准,可直接适用于铁路提单的法律规则尚不明确,但“铁路提单第一案”的司法判决一定程度上认可了铁路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拓展。目前商业及司法实践暴露了铁路提单面临的法律困境,须重新审视铁路提单的新功能,明确铁路提单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法律层面予以固定。在铁路提单规则构建方式上,考虑出台司法解释正面澄清和回应与铁路提单的相关争议,以“铁路提单第一案”为参照,在类似纠纷的审判中强化铁路提单的功能。为使铁路提单能够在“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推广,还须强化国际共识,实现铁路提单国际化规范化使用的目标。关键词:铁路提单第一案;铁路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铁路运单改革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055X(2023)01-0137-09doi:10.19366/j.cnki.1009-055X.2023.01.014自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以来,作为国际铁路运输新型组织形式存在的中欧铁路国际联运列车(以下简称为“中欧班列”)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截至2022年1月,中欧班列累计开行破5万列,通达欧洲23个国家的180个城市,年运输货值在中欧贸易总额中的占比从1.5%提高到8%,推动“一带一路”沿线贸易畅通不断提升[1]。尤为难得的是,在全球新冠疫情导致国际海上运输秩序受到极大影响之际,中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