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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
警场用乐
李卫
宋代的警场用乐李卫收稿日期:作者简介:李卫(),男,中国艺术研究院 艺术学研究 编辑(北京,)。内容提要:警场用乐源于周代,秦汉、魏晋酝酿,正式形成于隋唐,其时名之为“夜警”“晨严”,北宋时始有“警场”之称。北宋初期警场用乐在制度上继承了前代,在实践上有发展。北宋中期对警场用乐进行了改革与创新,作了某些减省,增加了新的使用场合,创作了新的曲目等。南宋初期相对于北宋来说,较少变革,更多的是丰富其内容,发展至成熟。南宋中期,在孝宗“省约事件”影响下,警场用乐式微,而理宗朝对礼乐的淡化,终使警场用乐消失在历史长河中。警场用乐在宋代形成体系化的发展,几乎历代皇帝都对其进行过改革,在人员组成、乐器、管理机构、乐曲、歌词、仪式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记录,特别是在 中兴礼书 中,其仪注的记录是警场用乐动态、立体的展示。警场用乐是宋代音乐的一个组成部分,特别是对于鼓吹乐、宫廷音乐的研究,已经成了一项不可或缺的内容。关键词:警场用乐;鼓吹乐;六州;十二时;太常因革礼;中兴礼书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前言警场是指古代帝王在大礼前夕或者巡幸时奏乐严鼓、侍卫警夜、止人清场所进行的一种礼仪活动。警场用乐就是指在上述活动中所用的音乐,其渊源可追溯至 周礼。北宋 太常因革礼 把警场的渊源归结于“鼓鼜”:“礼官奏曰:警场本古之鼓鼜,所谓夜戒守鼓也。近世以来,王者师行吉行,皆有此制。”“鼓鼜”即 周礼 中所载的“鼜”,如南宋时 周礼订义 对“鼜,恺献亦如之”一句的释义:“杜氏曰:鼜,戒守鼓也。黄氏曰:恺献有歌,鼜亦或有歌。鼜歌,今警场有歌”鼓吹乐形成于汉代,警场用乐作为鼓吹乐的一种,其产生与应用应在鼓吹乐之后,即鼓吹乐作为宫廷音乐的成熟应用的汉代之后。但此时期,还没有警场用乐的明确文献记载。根据现有的文献,警场用乐明确的应用记录最早是在隋代:至大业中,炀帝制宴飨设鼓吹,依梁为十二案。鼓一曲,十二变。夜警用一曲俱尽。小横吹,十二曲供大驾,夜警则十二曲俱用。其中的“夜警”即是警场的其中一个应用场合。由此来判断:警场用乐源于周代,历经秦汉、魏晋时期鼓吹乐的充实,直至隋代正式形成。但此时的名称是为“夜警”,还没有“警场”的名称。至唐代,也有皇帝行幸时“夜警晨严”的明确记录,且规定了具体的用乐等级、数量以及曲目:李卫宋代的警场用乐凡大 驾 行 幸 有 夜 警 晨 严 之 制。(大驾夜警十二曲,中警七曲,晨严二通。皇太子夜警九曲,公卿已下夜警七曲,晨严并三通。夜警众一曲,转次而振。晨严之曲,第一曰 元驎合逻,第二曰 元驎他固夜,第三曰 元驎跋至虑)由此可见,警场用乐在隋唐时已经产生,且有制度化的发展,但文献记载有限,还很难看出其体系化的演进脉络。到了宋代,“警场”二字的出现,标志着警场用乐体系化发展就此拉开帷幕。太常因革礼 中兴礼书 不仅是警场用乐作为礼制发展的记录,也是警场用乐繁荣的标志。一、宋初的继承与发展宋代警场用乐的记载,据目前文献所见,最 早 的 有 确 切 年 份 的 是 建 隆 四 年(),即北宋成立第四年:礼阁新编:建隆四年十一月,南郊卤簿使张昭言,准旧仪,鸾驾将出宫,入庙,越南郊,斋宿之辰,皆有夜警晨严之制。唐宪宗亲郊时,礼仪使高郢奏,据鼓吹局申,斋宿夜奏严,是夜警恐与搥鼓版奏三严事不同,况其时不作乐县 悬,不鸣鼓吹,务要清静。其鼓吹局所申,致斋夜奏四严请不行者,当使详酌典礼,奏严之设本越南郊缘警备,事理与作乐全殊其宫庙门南郊夜警晨严之制,望依旧礼施行,诏可。“准旧仪”“皆有夜警晨严之制”说明警场制度至少在此时期(建隆四年)前已经以一种制度的形式存在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唐宪宗“斋宿夜警严”的例子也说明唐、五 代 时 期,警 场 制 度 是 一 直 延 续 的。“望依旧礼施行,诏可”,说明建隆四年以后依然延续了这个制度。在这段史料中,也记录了警场应用的时间,“皆有夜警晨严之制”“斋宿夜奏严”等,均说明警场是在夜间进行。警场的使用场合是“入庙”“越南郊”,即太庙、郊祀等大礼时:国朝会要:凡大礼,车驾斋宿所止,夜设警场,每奉先作金钲四次,大角四次,金钲二十四次,大角鼓百二十次,横吹等作一曲,如是者三叠,谓之一奏,少止,五分其夜而奏之。若巡幸,则夜奏于行宫前。人数减于大礼,用八百八十八人。卤簿记 云,大礼用一千二百七十五人。同样,在这段记录中,警场的时间是夜晚:“夜设警场”“夜奏于行宫前”。使用场合是“凡大礼,车驾斋宿所止”“巡幸”,即所有的大礼以及巡幸时应用。这比上述文献多了一个场合 巡幸。此文还说明了警场的音乐演奏顺序:先奏金钲四次,再奏大角四次,再奏金钲二十四次,然后是奏大角、鼓一百二十次,最后奏横吹等作一曲的顺序,属于一奏,如此进行三次。每更三奏,每奏三叠;直至三更罢奏。这两 段 文 献 均 出 自 北 宋 早 期 的 礼书 太常因革礼,书中所载内容均是按照时间顺序记录的,后段文献的记录是在建隆四年之前。因此,根据这两段警场的运用情况记录,可以认为宋初沿用的是唐、五代时的旧制。警场的人数,大礼时用 人,巡幸时用 人。由于多年战乱,导致鼓吹乐工缺乏,因此便在每次举行大礼之前,从军队当中选出兵卒来供大礼时使用,后来这种增补鼓吹乐工的方式就成为常规:“初,太祖受命,承五代之后,损省浮长,而鼓吹局工多阙,每举大礼,一切取于军隶以足之。后遂为常。”对于此时期警场用乐的乐器使用及数 音乐文化研究 年第期量,文献也有详细的记录:“歌、筚篥、箫、笛共百八;金钲二十四;奏严鼓、鸣角、大横吹、小横吹各百二十;歌、笛各九十六;节鼓三;笳百 四 十 四;筚 篥 九 十 六;桃 皮 筚 篥 四十八。”警场使用的乐曲有以下两类:大角曲。“唐末大乱,旧声皆尽,国朝惟大角传三曲而已。国朝会要:凡大角三曲,警严用之(大梅花 小梅花 可以污)”。唐末以来,只有三首大角曲流传到宋代,其他前代音乐都失传了。大角三曲分别是 大梅花 小梅花 可以污,这三曲用于警场。鼓吹曲。“干德四年,判太常寺和岘言:郊祀有夜警晨严 六州 十二时,及鼓吹回仗时驾前 导引 三曲,见阙乐章。望差官撰进,下寺教习应奉”。鼓吹曲有三首:六州 十二时 导引,这三首曲子有不同的应用场合:导引 用在“鼓吹回仗时”;警场时用 六州 十二时。根据上文“唐末大乱,旧声皆尽,国朝惟大角传三曲而已”也可以推断,这三首曲子均是宋代创制的新的鼓吹曲。在此对警场用乐与鼓吹乐的关系稍作辨析。首先,当鼓吹乐作为乐种的概念时,警场用乐隶属于鼓吹乐,是鼓吹乐在特定场合的一个分类。这是从其音乐属性上来划分的。其次,当鼓吹乐作为一种演奏场合时,警场用乐与鼓吹乐是并列的关系,都是鼓吹乐在不同场合的分类,比如,只在举行大礼或者巡幸的夜晚,皇帝宿斋的地方需要警备,此时演奏的音乐就是警场用乐;而在其他场合的所有鼓吹乐都称之为鼓吹乐,比如在车驾出入、朝飨、册宝以及出征时,通常白天演奏的鼓吹乐,晚上演奏的是警场用乐,即“昼在仗内导引,夜赴警场奏严作乐应奉”11。再次,当鼓吹乐是一种演奏形式时,既是侧重打击音乐的吹打乐,还是侧重有鼓、有吹,还有歌的鼓吹乐,这时警场用乐反而包含了鼓吹乐的演奏形式,比如警场用乐有两种音乐形式:一种是吹打乐,即金钲与角的组合,金钲敲击,角吹奏 大梅花 小梅花 等乐曲;一种是鼓吹乐,演奏、演唱 六州 十二时 等乐曲。总之,宋初的警场用乐在制度上继承了前代,在实践上有发展。从 人的规模上,也说明了宋初对警场用乐的重视,为后期警场用乐在宋代的繁荣与发展奠定了基础。二、北宋中期的改革与创新北宋中期的改革与创新主要体现在真宗、仁宗、神宗三朝,对警场作了某些减省,增加了新的使用场合 明堂、丧礼,创作了新的曲目 奉禋歌 等。(一)对警场的减省上曰:“属登歌始作,而奏严不已,此殊未安。”乃诏:“大祀将行礼,严警悉罢。宫庙礼毕,归幄殿,复奏严。郊坛祭毕,警场,鼓吹乃振作。”12大中祥符七年(年),真宗下诏:在郊祀将要举行时,罢黜警场,在礼毕皇帝归幄殿后可以恢复奏严;整个郊坛祭祀结束后,警场、鼓吹才开始演奏。其原因在于,警场奏严不能与登歌同时进行,“此殊未安”。这也反映了真宗朝之前,警场与登歌是同时进行的。除了登歌、将要举行大礼时不能有警场用乐外,同年十二月,对警场的减省有了更详细的规定:今后每 赴 玉 清 昭 应 宫、太 庙、郊坛,其逐夜警场,除二更以前奏严外,其将行礼前,严警并权罢,玉清昭应宫、太庙,即俟行礼毕,归幄殿,警场严奏,郊坛,俟礼毕即警场奏严,鼓吹音乐振作,仍令所司着为永例。13警场被罢的时间为“除二更以前奏严李卫宋代的警场用乐外,其将行礼前,严警并权罢”,即二更以后,直至行礼前,均不能有警场。并且以上规定成为“永例”。到了仁宗时,这一项制度得到了遵循:“庆历七年,礼院奏,准敕,令赴太庙、奉慈庙、郊坛行事、宿斋之夕,除二更以前奏严外,至行事前,即罢奏,候礼毕,皇帝归御幄,依例奏严。诏可。”14(二)明堂警场明堂大礼产生于西周时期,在北宋达到其发展的巅峰期。自宋仁宗末年开始,宋代的三岁一亲郊制度形成完善、固定的制度,皇帝每三年一次亲自举行南郊大礼或明堂大礼。前文所述,警场的应用场合主要为大礼、巡幸时。比如南郊、入太庙、巡幸、封禅等活动前一晚皇帝斋戒时应用。仁宗时,第一次出现了关于警场用乐用于明堂的记载,并且这也是北宋第一次举行明堂礼:皇佑二年,亲享明堂,上谓宰相曰:“明堂直端门之内,今若致斋至于门外奏严宜静”礼官奏曰:“即欲于宣德 门 外 常 所 设 处,近 南 百 步 外 排列如此、明堂相去稍远,且不废备物,亦足以称虔恭祀事之意,诏令祀之前夕,近于接神,宜罢奏严余。”依奏。15这段材料讨论的核心问题是警场与明堂的距离问题,目前警场所在地离明堂太近,应该要“宜静”“虔恭祀事”,所以应该把警场的位置挪远点,到“宣德门外常所设处,近南百步外排列”。(三)丧不废乐自 周礼 以来,各代都在遵循“居丧不言乐”(礼记曲礼下)的传统,即在居丧期间,音乐是被禁止的16。但在丧期遇到大礼时,此时期都坚持了“丧不废乐”制度,即音乐并未被禁止。景德 二 年,真 宗 居 明 德 太 后 之丧请冬至行郊庙之礼,其服冕、车辂、仪物、音乐缘神事者皆不可废。17这是真宗朝时对丧不废乐的最早记录:景德二年(年),在居皇太后之丧期间,需要举行郊祀,此时警场用乐未被废除。神宗时也有两次记录:一次是熙宁元年(年)居英宗丧时;一次是元丰三年(年)居慈圣光献皇后丧时。神宗之 嗣 位 也,英 宗 之 丧 未 除。是岁当郊,帝以为疑,以问讲读官王珪、司马 光、王 安石,皆对以不当废。诏用景德故事,惟郊庙及景灵宫礼神用乐,卤簿鼓吹及楼前宫架、诸军音乐,皆 备 而 不 作,警 场 止 鸣 金 钲、鼓角。18熙宁元年,神宗为英宗服丧期间,到了郊祀的时间,大臣们都说不能废祀,可以按照真宗景德二年的故事办。于是,神宗做了变通,可以用乐,但是只在郊庙、景灵宫这两种场合礼神时用,这时卤簿鼓吹及楼前宫架、诸军音乐,皆备而不作,警场只鸣金钲、鼓、角。元丰三年,举行明堂大礼时,正值慈圣光献皇后三年丧期内,于是也效仿熙宁元年故事,而且自此,成为范例19。(四)丧礼警场本部分与上文所述“丧不废乐”不同,“丧不废乐”是说吉礼遇到丧礼,吉礼怎么用乐的问题。本部分则只是讲述在丧礼中的用乐问题。殡温成皇后于皇仪殿之西阶是夕,设警场于右掖门外,上宿于皇仪殿。20至和元年(年),仁宗为温成皇后举行丧礼,在右掖门外设警场。后慈圣光献皇后、仁宗、英宗去世时也均有警场用乐的使用记录,可以看出,警场在丧礼中有广泛的应用。这里还需要再辨析一个问题,即在前文“丧不废乐”中已经提出的,古代社会对 音乐文化研究 年第期“居丧不言乐”的遵循上,居丧期间不能有音乐,那为何可以有警场用乐?“丧不废乐”中其实已经进行了折中处理,即音乐只是礼神时可以有,不礼神的卤簿、宫架、鼓吹等都是备而不作,警场则只鸣金钲、鼓、角。这种折中处理还是在吉礼遇到丧礼时运用,那到了真正需要严格禁乐的丧礼时,反而可以堂而皇之地演奏音乐?这关系到对“乐”的辨别,因 为 此 时 鼓 吹 乐 不 算 是“乐”:“乐”是指“登歌”“宫架”等大乐,鼓吹乐更多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