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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燕斌
宋代的官方传播与基层社会控制 39宋代的官方传播与基层社会控制*以榜文、粉壁为中心的考察The official communication and the control of grassroots society From a media perspective in Song DynastyInvestigation centered on the article and the wall徐燕斌*Xu Yanbin摘 要:两宋时期皇权“摄制四海”,“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格局的形成,有赖于通达有效的讯息传播机制。具体来说,朝廷将统一的、抽象的中央权力分解为分散的、具体的诸如国家钱粮、地方治安、吏役管理、民间词讼、乡村教化等各类指令信息,借由榜文、粉壁等传播媒介传递到地方,不仅促成了国家权力在分散的空间区域内的贯通与复制,而且还通过讯息对普遍民众现实生活的渗透,国家的形象进入到民众的日常生活场景中,呈现出一种“山高皇帝在”的“国家在场”图景,从而构建起种官民之间共同的心理场域,造就了古代国家支配社会的现实。Abstract: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mperial power in the Song Dynasty was based on an effective communication mechanism.Specifically,the imperial court decomposed the unified and abstract central power into decentralized and specific types of directive information,including local security and moral education.By means of the media such as announcement and the Wall Notice,it has not only com-pleted the circulation of state power in the scattered space region,but also penetrated*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媒介视域下宋代的政治传播与基层社会治理研究”(项目编号:19YJA860027)的研究成果。*作者简介:徐燕斌,男,武汉人,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法律史,媒介史。40 华夏传播研究(第十辑)the real life of the general public through information,and the image of the country entered the daily life scene of the people.As a result,it created the reality that the ancient state dominated society.关键词:媒介;政治传播;社会控制;榜文;粉壁Key words:media;Political communication;Social control;List article;whitewash a wall传统国家权力一般可以到达社会的哪一个层面?中国的国家权力与社会自治的一般关系如何?国家权力如何具体实现?以往不少学者基于“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西方政治社会学视角出发,认为中国古代基层社会存在着“国家宗族”或“皇权绅权”的二元模式,国家不能有效地整合、动员乡村社会资源,从而有效控制县以下的广大地区,中国乡村社会存于“自治”状态。尽管目前已有学者从不同维度对此问题提出异议,但认为中国古代“皇权不下县”,基层广泛实行“乡村自治”的观点在中国学界仍有广泛影响。本文拟从媒介的视角,通过对宋代统治者利用榜文、粉壁等媒介进行社会控制与治理的实践进行整体考察,以期对中国古代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新的审视。一、传播、媒介与社会控制政治的本质在于促成权力支配的日常化,而传播的基本含义是“讯息得以在空间传递和发布的过程,以达到对距离和人的控制”。因而,政治与传播具有内在的契合性,二者是天然的同盟者,以传播促进政治理念及目标的实现,是古今中外各种政治统治形态的常见做法。这种以推进国家意识形态的实现,服务于国如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皇权统治在人民实际生活中,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挂名的”(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年,第 63 页);秦晖先生将传统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概括为“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秦晖: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与其变革,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年,第 3 页);吴理财先生也持类似观点,认为“在中国,三代之始,虽无地方自治之名,然确有地方自治之实。自隋朝中叶以降,直到清代,国家实行郡县制,政权仅止于州县”(吴理财:民主化与中国乡村社会转型,天津社会科学1999 年第 4 期)。可见“皇权不下县”“乡村自治”等观点在中国学界影响深远。治理(governance),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现代意义的治理指的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俞可平:治理和善治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 年 5 期)。从概念的基本内核来说,治理与控制是有区别的。本文的“治理”,主要是从“控制、引导和操纵”的原初含义来使用,与现代的“治理”概念并不完全重合。美 詹姆斯 W.凯瑞:作为文化的传播,丁未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 年,第 28 页。宋代的官方传播与基层社会控制 41家控制社会为宗旨的传播形态,我们将之称为政治传播。其一般体现为传播主体将国家政令与意识形态以符号和媒介为途径的信息流动过程。因此,政治传播是存在于政治共同体之间与政治共同体内成员间的关于政治信息的传递、接受、认同、内化的系列动态过程,它表面呈现的是讯息凭借媒介在空间上发布与传递的状态,反映的是“传者”通过传播操控意识形态,宰制社会的权力关系,因而政治传播营造了一个“围绕国家社会权力关系、政治秩序、合法性等问题展开博弈的场域”,同时也是“政治通过传播维护和复制整体社会关系的过程”。从政治统治的运作形态来看,权力所有者在接管国家暴力机器、建立现实的统治秩序之后,为了降低统治成本,总是倾向于将意识形态分解成各类的信息,然后传达到治下民众的具体生活场景中,在潜移默化中影响民众的观念,从而建立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因而,传播是古今中外多数政治统治建构合法性、整合社会秩序的基本路径。在中国古代社会,皇权“摄制四海”,“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汉书 贾谊传)格局的形成,有赖于通达有效的信息传播机制。具体来说,将统一的、抽象的中央权力分解为分散的、具体的诸如国家钱粮、地方治安、吏役管理、民间词讼、乡村教化等各类指令信息,借由各种传播媒介复制到地方,这是中国古代王权控制地方的基本轨迹,也是中国古代政治传播的一般途径。从这个意义上说,古代政治传播机制的效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王朝国家对社会的管控与治理的成效。权力对社会的管控与治理,落实为体现国家意志的政令律法信息在治下区域的有效执行,表现为传播主体操控媒介进行的一系列传播实践。因此,政治传播既是沟通国家与社会,朝廷与民间的桥梁,又是中央王朝整合社会、控制地方的重要方式。因此,在中国古代的王朝政治中,社会控制是目的,传播是手段,而联结这二者的就是各种传播媒介。媒介不仅是讯息从主体传达到客体的桥梁,而且其本身也体现着权力与社会控制关系。传播主体“通过占有、操纵媒介实现对被支配者的信息控制,迫使被支配者(大多数是在不完全知情或自动赞同的情况下)在认知行为和价值判断上服从于支配者的利益要求”。在这个进程中,媒介是形成权力支配的关键。因此,媒介往往是意识形态的工具,它通过对文字、图像等符号信息的传播,使政治权力渗透进日常生活经验之中,成为“日用之常”,强化了郭剑:“政治传播”定义发展探究,中国科技术语2014 年第 6 期。荆学民,祖昊:政治传播中政治、媒介、资本的三种逻辑及其博弈,社会科学战线2016 年第 9 期。吴予敏:帝制中国的媒介权力,读书2001 年第 3 期。42 华夏传播研究(第十辑)现存的权力秩序与社会结构,最终,媒介不免成为权力的“共谋者”。在中国古代的王朝政治中,政治传播的主体,主要是朝廷与地方政府,一方面将国家的政令、律法及王朝的价值观念体系,通过各种古代的各种媒介,诸如榜文、粉壁等,在国家权力的作用下逐级向外扩散,直至覆盖至帝国边陲,使得权力的控制在古代社会可以超越地理空间的局限,以统一的面貌出现在治下的不同空间地域,最终促成王朝权力在分散的空间区域内的贯通与复制,庄严地向民众传达了可以作为及如何作为的标准,给民众的行为建立的国家规范的权威指引,塑造了社会秩序。另一方面,中国古代的传播活动在营造了一个政令信息沟通完整空间的同时,还通过讯息对普遍民众现实生活的渗透,国家的形象进入到民众的日常生活场景中,呈现出一种“山高皇帝在”的“国家在场”图景,从而构建起种官民之间共同的心理场域,造就了古代国家支配社会的现实。宋代是中国“近世的开端”,也是中国传统政治形态从统治到治理的过渡时期,积累了丰富的社会治理经验。本文以榜文、粉壁等媒介为中心,从社会纠纷化解、民众行为导引、违法纠举、吏官整饬四个方面对宋代的政治传播及其社会治理实践进行综合探讨。二、息讼宁人:宋代政治传播中的纠纷化解模式作为王朝时代国家意识形态体现者的儒家一直抱持着无讼的社会治理理念,“和为贵”“必也使无讼”始终是儒家在治国理政中的价值追求。儒家的这种观念也影响了中国古代的社会治理实践。在古代地方政府的施政中,衡量是否实现“善治”的标准之一就是社会诉讼的频率,如西晋杜预作考课法考察官员治理得失,其中就将“奸盗起”与“刑狱烦”并列作为地方官吏的为政苛弊(晋书 武帝纪);到了宋代颁布的考课法中将“斗讼衰息”作为郡县官员“治行优异”的旌赏指标(宋史 选举志六)。这种导向也奠定了中国两宋时期政治传播与社会治理的主要基调。为了在宋代地方的治理实践中实现降低诉讼的施政目标,宋代地方官员通过广为张贴榜文告示的方式宣扬诉讼的危害。如“讼,终凶”,“讼乃破家灭身之本”,切不可妄兴,那些执着于眼前小利不惜诉诸公堂者往往不免“骨肉变为冤仇,邻里化为仇敌,遗祸无穷,虽胜亦负,不祥莫大焉”。因此,官府主张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维护基层社会的安定。如朱熹知漳州时发布劝谕榜劝诫士民方宝璋:略论宋代政府经济管理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变,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 年第 3 期。杨一凡: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甲编第一册),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6 年,第549 页。宋代的官方传播与基层社会控制 43须当亲睦,如有小忿,首先应各自反省,“委曲调和”,切勿轻易论诉,导致伤财废业,甚至坐罪遭刑;真德秀在隆兴作劝农文中强调邻里乡党之间须相互扶持,“不可以小忿兴讼”;任职潭州时真德秀又颁谕俗榜文,其中就对“唇舌细故而致争,锥刀小利而兴讼”的行为进行了挞伐,认为诉讼将导致“长不恤幼,卑或陵尊”的严重后果,因此“不可轻启讼端,以致结成怨隙”,真德秀还警告那些“不体教训,妄起讼争”者,要“惩一戒百”,以绝其擅讼之念。李元弼曾颁布劝谕民庶榜劝诫民众邻里之间发生诸如牛马践食田苗,或盖屋筑墙偶侵疆界之类的纠纷,原主不得径直“经官陈诉”,双方须“以理咨问”,若仍是无法达成满意结果才许陈告;若擅自不经调解便自告官,官府还要将原主治罪。为了防微杜渐,李元弼在榜文中还规劝地主与佃户、债主与借债人、商人与平民各自恪守诚信,彼此宽容,化干戈为玉帛。为了降低诉讼的数量,宋人还作戒讼录教人张示传习:“些小言辞莫若休,不须经县与经州,衙头府邸陪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