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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 相对 贫困 标准 研究 18 CFPS 数据库 测算 周慧
引言2021 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庄严宣告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这为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打下了坚实基础。大规模的减贫是中国进入新时代的重要指标之一,是人类在20世纪、21世纪发展进程中取得的最为重要的文明成果之一(李小云,等,2018)1。但正如党的十九大所指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群体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和不充分仍然十分突出,贫困治理仍将是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国家关注的重点,因而在从绝对贫困向相对贫困转变过程中,贫困标准的认定与划分成为政策制定者和学者研究的焦点。目前,大多数学者主要基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背景研究相对贫困问题,对东中西、南北间的地区差距不够重视,且研究大多缺乏数据支撑,本文将基于此进行研究补充。国内外关于相对贫困的已有文献主要是围绕其含义和标准进行的研究。关于相对贫困的含义,20世纪初贫困被简单地认为是一种经济现象,指的是个人或者家庭负担不起食物、衣服、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需品(Rowentree,19012;Rowntree&Kendall,19133)。之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学者们认识到贫穷不仅表现为物质层面的短缺,更是一个多层面的复杂现象(PeterTownsend,19794;Sen,19815)。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反贫困实践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和我国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国内学者不断对相对贫困的定义进行深入研究。早期主要局限于经济收入和再生产能力(童星,等,19946;刘宗飞,等,20127)。后期随着脱贫攻坚战的打赢,我国学者对相对贫困的认识逐渐加深,大多数认为相对贫困是满足基本生存需求之后,与社会一般水平相比的一种落后状态(邢成举,等,20198)。关于相对贫困标准,国外普遍使用收入比例法进行相对贫困标准的划分。世界银行将收入少于平均收入1/3的社会成员定义为相对贫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76)将一国或一个地区社会收入中位数或平均收入的50%作为贫困线;英国在1979年将低于收入中位数60%的家庭确定为相对贫困家庭;巴西使用当前最低工资的1/2作为相对贫困标准,该标准随着每年最低工资的变化而变化。早期国内有学者提议,我国农村相对贫困线可以采用0.40.5的均值系数,其中0.4是相对贫困线的下限,0.5是较高的扶贫标准(陈宗胜,等,20139)。近年来有学者指出,2020年后我国可以分城乡设定收入中位数的40%为相对贫困线,每5年或10年作为一个调整周期,最终将该比例稳定在50%或60%(张琦,等,202010;沈扬扬,等,202011)。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对相对贫困概念和标准的我国相对贫困标准研究基于2018年CFPS数据库的测算周慧(江南大学 商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摘要:立足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基本国情,利用2018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数据库,基于收入中位数比例法,将样本分城乡、东中西、南北不同区域,探讨未来我国相对贫困标准的设定。研究发现,在全样本中,相对贫困集中于农村、西部和北方地区,其中城乡收入差距最大。划分样本后,相对贫困规模变小,贫困家庭分布更加合理,且东部和南方样本的相对贫困率较高。因此,建议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内,基于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40%分城乡设定相对贫困标准,将总的相对贫困人口维持在我国总人口的15%20%,并引入“贫困差距”等指标衡量贫困深度和贫困强度。关键词:相对贫困;贫困标准;地区差距中图分类号:F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23)02-0004-05收稿日期:2021-12-06作者简介:周慧(1997-),女,江苏泰州人,硕士研究生,从事应用经济学研究。经济研究导刊ECONOMIC RESEARCH GUIDE总第532期2023年第02期Serial No532No02,20234-相关认识、研究不断深入,但在研究对象和区域上有所局限,大多集中于农村、连片特困区域的贫困人口。因此,本文立足2020年后我国统筹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利用CFPS数据库,在借鉴和参考国际通行的收入中位数比例法的基础上分40%、50%、60%设置相对贫困标准,根据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国情分总体、城乡、东中西、南北不同样本计算我国的相对贫困情况。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提出我国的相对贫困标准。一、数据来源和测量方法(一)数据来源和变量选取1.数据来源和筛选本文的数据来源于2018年由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ISSS)组织实施的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数据筛选结果如表1所示。最后共得到13 653户的家庭总样本,其中,城镇样本家庭数为7 099户,农村样本家庭数为6 554户,各占总样本的50%左右;东部样本家庭数为5 932户,中部样本家庭数为3 893户,西部样本家庭数为3 828户,分别占总样本的40%、30%、30%左右;南方样本家庭数为6 068户,北方样本家庭数为7 585 户,在总样本中的占比相对持平。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该数据库样本充足且区域分布合理。2.主要衡量指标(1)人均收入本研究以“全部家庭纯收入/家庭人口数”衡量家庭人均收入这一重要指标,样本收入统计如表1所示。每样本类型样本数/户样本占比/%平均数/元中位数/元总样本13 65310033 15816 667城镇7 0995248 14825 000农村6 5544816 92110 306东部5 9324338 04522 500中部3 8932924 03915 000西部3 8282834 85911 845南方6 0684443 99020 000北方7 5855624 49314 429表1样本收入统计个样本的家庭人均收入平均数均大于中位数。其中,城镇样本家庭人均收入中位数和平均数大于农村样本;东部样本家庭人均收入中位数和平均数大于中部和西部样本,中部样本家庭人均收入中位数大于西部样本,但平均数低于西部样本;南方样本家庭人均收入中位数和平均数大于北方样本。这与我国城乡、东西、南北地区之间存在差异且城镇、东部、南方地区经济较发达的国情相一致。(2)相对贫困标准根据上述分析,本文结合国内外相对贫困标准的研究和实践,以家庭人均收入中位数的40%、50%、60%作为相对贫困标准。具体相对贫困标准和相对贫困线如表2所示。以标准1为例,农村样本的相对贫困线为4 123元,高于2018年我国农村绝对贫困标准;城镇样本的相对贫困线为10 000元,高于2018年我国城市低保标准;总样本的相对贫困线为6 667元,也高于国际贫标准1标准2标准3家庭人均收入中位数40%家庭人均收入中位数50%家庭人均收入中位数60%总样本6 6678 33310 000城镇10 00012 50015 000农村4 1235 1536 184东部9 00011 25013 500中部6 0007 5009 000西部4 7385 9237 107南方8 00010 00012 000北方5 7717 2148 657表2不同标准下的相对贫困线/元2018年我国农村贫困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低于3 535元(以2011年2 300元不变价为基准)。2018年我国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为580元/人/月。样本类型5-贫困家庭数量标准1标准2标准3总和2 7823 5624 525东部8871 1361 469中部7831 0261 330西部1 1121 4001 726东部1 1921 5891 940中部6568621 086西部6469191 167样本类型总样本表5不同相对贫困标准下贫困家庭数(按东中西划分)/户目前国际贫困标准为2015年世界银行调整的每人每天1.9美元。表5是不同相对贫困标准下按东中西分类的贫困家庭数。标准1下,总样本2 782户相对贫困家庭中东部家庭为887户,占总样本的31.88%;中部家庭为783户,占总样本的28.15%;西部家庭为1112户,占总样本的39.97%。这表明,全国若使用一个标准,大多数的相对贫困人口就会仍然集中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中部和西部地区,其中西部地区相对贫困家庭数在总样本中占比最高。结合表6不同相对贫困标准下按东中西分类的贫困测算结果发现,标准1下,东部样本的相对贫困率即FGT(0)为20.09%,相对贫困家庭数为1 192户;中部样本的相对贫困率即FGT(0)为16.85%,相对贫困家庭数为FGT(0)FGT(1)FGT(2)FGT(0)FGT(1)FGT(2)FGT(0)FGT(1)FGT(2)标准1标准2标准3总样本20.388.515.0826.0911.406.8633.1414.188.69城镇16.197.294.3622.819.925.9128.3012.657.57农村16.786.844.0523.479.305.5128.0911.977.09表4不同相对贫困标准下贫困率(按城乡划分)/%困标准。说明采用相对贫困标准后,每个样本的贫困线标准均大幅提高,我国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贫困情况。表2 的结果也显示,在三个相对贫困标准下,总样本相对贫困线的大小介于城镇样本和农村样本、东部样本与中部样本、南方样本与北方样本之间。(二)测量方法为了更好地反映我国相对贫困发生率、深度和严重程度(强度),本文选用在贫困研究中使用最广泛的FGT 指数,具体表达式为:FGT()=1nqi=1(giz)=1nqi=1(z-yiz)其中,n是人口总数,q是贫困人口的数量(收入小于贫困线z),yi是第i个贫困人口的收入,gi是第i贫困人口的实际收入与贫困线之间的距离,衡量对贫困的厌恶程度。取0、1、2分别代表不同的含义,=0时FGT(0)表示贫困发生率,即“贫困人口数/总人口数”;=1时FGT(1)表示贫困深度,反映贫困人口收入与贫困线之间的收入差距,值越大表明贫困深度越深;=2时FGT(2)表示贫困强度,反映贫困人口之间的收入差距,值越大表明贫困程度越深。二、不同标准下相对贫困测算结果分析(一)按城乡划分的相对贫困测算结果表3是不同相对贫困标准下按城乡分类的贫困家庭数。标准1下,总样本2 782户相对贫困家庭中城镇家庭为741户,占总样本的26.64%;农村家庭为2 041户,占总样本的73.36%。表明全国若使用一个标准,大多数的相对贫困人口仍然集中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结合表4不同相对贫困标准下按城乡分类的贫困测算结果可发现,标准1下,城镇样本的相对贫困率即FGT(0)为16.19%,相对贫困家庭数为1 149户;农村样本的相对贫困率即FGT(0)为16.78%,相对贫困家庭数为1 100户。将农村和城镇样本加总可得共有2 249户相对贫困家庭,贫困率为16.47%,比总样本的贫困发生率低了3.91%。此外,总样本的FGT(1)和FGT(2)指数均比城镇和农村样本高,表明若全国按一个标准,则贫困群体之间的贫富差距较大。因此,分城乡设置相对贫困标准使得我国贫困人口分布更加均匀合理,除了农村相对贫困家庭,更多的城镇相对贫困家庭也可以受到关注。表3 不同相对贫困标准下贫困家庭数(按城乡划分)/户(二)按东中西划分的相对贫困测算结果贫困家庭数量标准1标准3标准5总和2 7823 5624 525总样本城镇7419771 311农村2 0412 5853 214城镇1 1491 6192 009农村1 1001 5381 841样本类型样本类型6-656 户;西部样本的相对贫困率即FGT(0)为16.88%,相对贫困家庭数为646户;将东部、中部和西部样本加总可得共有2 494户相对贫困家庭,贫困率为18.27%,比总样本的贫困发生率低了2.11%。此外,本文还注意到东部样本的相对贫困率与总样本的贫困率比较接近,且高于中部和西部样本;东部样本的FGT(1)、FGT(2)指数均高于中部、西部和总样本,表明东部样本贫困群体之间的贫困差距较大;中部和西部样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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