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2021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庄严宣告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这为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打下了坚实基础。大规模的减贫是中国进入新时代的重要指标之一,是人类在20世纪、21世纪发展进程中取得的最为重要的文明成果之一(李小云,等,2018)[1]。但正如党的十九大所指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群体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和不充分仍然十分突出,贫困治理仍将是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国家关注的重点,因而在从绝对贫困向相对贫困转变过程中,贫困标准的认定与划分成为政策制定者和学者研究的焦点。目前,大多数学者主要基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背景研究相对贫困问题,对东中西、南北间的地区差距不够重视,且研究大多缺乏数据支撑,本文将基于此进行研究补充。国内外关于相对贫困的已有文献主要是围绕其含义和标准进行的研究。关于相对贫困的含义,20世纪初贫困被简单地认为是一种经济现象,指的是个人或者家庭负担不起食物、衣服、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需品(Rowentree,1901[2];Rowntree&Kendall,1913[3])。之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学者们认识到贫穷不仅表现为物质层面的短缺,更是一个多层面的复杂现象(PeterTownsend,1979[4];Sen,1981[5])。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反贫困实践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和我国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国内学者不断对相对贫困的定义进行深入研究。早期主要局限于经济收入和再生产能力(童星,等,1994[6];刘宗飞,等,2012[7])。后期随着脱贫攻坚战的打赢,我国学者对相对贫困的认识逐渐加深,大多数认为相对贫困是满足基本生存需求之后,与社会一般水平相比的一种落后状态(邢成举,等,2019[8])。关于相对贫困标准,国外普遍使用收入比例法进行相对贫困标准的划分。世界银行将收入少于平均收入1/3的社会成员定义为相对贫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76)将一国或一个地区社会收入中位数或平均收入的50%作为贫困线;英国在1979年将低于收入中位数60%的家庭确定为相对贫困家庭;巴西使用当前最低工资的1/2作为相对贫困标准,该标准随着每年最低工资的变化而变化。早期国内有学者提议,我国农村相对贫困线可以采用0.4—0.5的均值系数,其中0.4是相对贫困线的下限,0.5是较高的扶贫标准(陈宗胜,等,2013[9])。近年来有学者指出,2020年后我国可以分城乡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