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CoverFeature封面专题当前,我国金融数字监管的法律法规仍存在较大缺口。金融数据安全存在法律风险、数字监管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标准、金融法律与金融业发展协调程度不够等多重问题亟待突破,健全金融数据安全法律体系、完善数字监管标准化法律建设迫在眉睫。未来应在利用好数字监管的前提下,不断探索完善我国金融法律法规的有效路径,实现金融良性发展。数字监管法律建设面临“三重大山”我国正在加速推进数字监管法治建设工作。2018年,银保监会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旨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2020年,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等一系列文件,为数字金融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地方也出台了相关法规和政府规章;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加强金融法治建设”,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和证监会持续加大法治监管力度。然而仍需看到,目前,我国对数字金融法治理论的研究仍处于萌芽阶段,金融的数字化监管面临诸多掣肘,法律建设道路上横亘着“三重大山”。第一重山:数字监管下数据安全的相关法律不够完善。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应用为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数据进行暗箱操作提供了便利,使得监管部门对于数据监管的难度加大。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确立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对个人数据保护有所涉及,但并不细化健全易形成立法真空。2017年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及2020年发布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虽然对数据共享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属于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不足,存在潜在法律漏洞。未来还需从法治视角厘定金融数据安全的法律风险,细化对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法规。第二重山:数字监管的金融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标准。金融数据与普通数据相比具有相对独立性,现有的金融法律对于金融数据性质、收集、保护和管理存在空白,数字金融监管的范围和尺度有待进一步厘清。若带有身份特征的数据被识别,或去除身份后有复原的可能,便可能造成隐私权被侵害的风险。同时,第三方服务机构受谁监管以及监管的程度等问题尚不明晰,当第三方服务机构处理金融数据造成数据泄漏或出现其他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时,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还需进一步明确。完善法律建设为监管科技提供长效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