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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场域用户弹幕可版权性...以Bilibili网站为例_薛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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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 用户 弹幕 版权 Bilibili 网站 薛佳
知识产权与专利导航河南科技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总第799期第5期2023年3月新媒体场域用户弹幕可版权性研究以Bilibili网站为例薛佳(河南科技大学,河南洛阳471000)摘要:【目的目的】在现有版权制度框架下,构建用户弹幕版权的适用规则,确立其版权保护的权利边界,并为版权制度的完善提供思路。【方法方法】以B站用户弹幕为例,立足法理论证,从研究背景与发展现状、现实问题、用户弹幕版权设置的理论思考及用户弹幕版权制度构建层面,厘清相关概念,界定用户弹幕版权主、客体及权利归属,明确用户弹幕版权的法律属性及权利关系。【结果结果】用户即弹幕的版权主体,可以利用版权制度规制用户弹幕内容,明晰了用户弹幕的可版权性。【结论结论】将用户弹幕纳入版权规制范围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及可行性。关键词:新媒体场域;UGC;弹幕版权;版权建构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3)05-0120-05DOI:10.19968/ki.hnkj.1003-5168.2023.05.024Research on the Copyright Ability of Users Barrage in New Media FieldTake Bilibili Website as an ExampleXUE Jia(He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Luoyang 471000,China)Abstract:PurposesUnder the framework of the existing copyright system,we should construct the applicable rules of users barrage copyright,establish the right boundary of copyright protection,and provide ideas for the improvement of the copyright system.MethodsTaking the users barrage of Bilibiliwebsite as an example,and on the basis of the legal argumentation,from the research background and development status,practical problems,the theoretical thinking of the users barrage copyright setting andthe construction level of the users barrage copyright system,this paper clarifies the relevant concepts,define the users barrage copyright subject,object and rights attribution,and clarify the legal attributesand rights relationship of the users barrage copyright.FindingsThe user is the copyright subject of thebarrage,and the copyright system can be used to regulate the users barrage content,which clarifies thecopyrightability of the users barrage.ConclusionsIt is reasonable,legitimate and feasible to incorporate user barrage into the scope of copyright regulation.Keywords:new media field;UGC;barrage copyright;copyright construction0引言第50次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51亿,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达9.62亿。新媒体场域中网络用户数量急剧攀升,用户生成内容(UGC)平台生长迅速,依托用户生成内容、发布内容、主导内容是B站、抖音短视频等平台的显著特收稿日期:2023-01-26作者简介:薛佳(1992),女,硕士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第5期121征。现行的版权管理模式与数字领域强调信息自由流动的知识生产背道而驰,用户生成内容处于版权领域的边缘,用户的“强参与”和用户生成内容的“弱保护”之间,形成鲜明对比。1研究背景与发展现状1.1研究背景1.1.1新媒体场域对 UGC 的影响。“场域”一词由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 布尔迪厄首次提出,是指“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构型”1。各圈层、关系皆可构成独立的场域,相互联系、作用。移动互联时代,在媒体融合趋势下,无论是转型升级的传统媒介,还是异军突起的网络媒介,皆于新媒体场域共生。倪宁2界定的新媒体场域,是指以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为载体,由具有内容属性的多种数字化媒体网络和移动应用产品、这些网络和应用所服务的用户、具有营销目标的广告主和广告服务机构三类主体构成,以信息传播和互动沟通为目标,具有竞争和力量对比的各种关系总和。杨逐原3也提到,在这个系统中,用户可以随意获取知识,也可以随意生产知识(上传、在线生成各种文本),还可以围绕某些主题和项目来进行交流和探讨(交流和探讨本 身 就 能 够 形 成 新 的 知 识)。用 户 生 成 内 容(UGC),也就是指由活跃的受众成员创造并在互联网上发布的文本、视音频或评论的内容,已经成为新媒体场域中的核心概念。新媒体场域形成的传播语境与现实路径,强调内容贡献者话语的开放、分享与互动。因此,用户成为活跃的内容创作者,通过共享和评论来自他人的内容,实现与其他用户的交互影响,用户生成内容成为新媒体场域信息传播和互动沟通的核心。1.1.2微文本版权保护兴起。2020年,在综艺节目 乘风破浪的姐姐 第 1 季中,选手竞演歌曲兰花草 歌词陷入抄袭风波,微博网友“空山花眠”曝光节目组抄袭其于早前创作的文本,该文本内容一共包含10个字,即“山间风雨大,悬崖亦开花”。目前,对于简短文字组合即微文本构成作品与否的认定,主要看其是否满足独创性的要求。即使是运用几个简单的字、词组织形成的具有完整蕴意的短句,只要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作者独立的见解、个性的遣词造句和智力创造成果,同样可作为文字作品进行保护。在奥运歌曲“我和你”侵权纠纷中,被告与原告的作品标题,同为“我和你”,尽管“我和你”是日常表达,但将“我和你”用作奥运歌曲的标题,其所彰显的意义非常独特,应该被认定为受著作权保护4。可见,版权认定并不单纯以“量”为标准,更着重于“质”的把握,所谓“质”主要是指微文本是否具有独创性,具有独创性是微文本构成作品的前提。近几年,关于微博及短视频版权属性的热议,亦同属此范畴。1.2发展现状1.2.1B 站用户弹幕概况及影响。弹幕即悬浮视频上方一般在725字的用户实时评论,是典型的用户生成内容之一。作为以弹幕“出圈”的网站,B站依靠弹幕吸引大量黏性用户,其月活跃用户2.02亿人次,日活跃用户高达5 400万。B站利用弹幕视频优势,鼓励用户通过弹幕传播信息,制造“弹幕”。中青校媒新媒体平台就“Z时代弹幕文化”面向全国1 976名大学生展开问卷调查,结果显示,86.43%受访大学生享受互动和集体观看的感觉,以及弹幕“名场面”营造的气氛,75.13%认为有趣的弹幕能带来新的意义和快乐,67.27%将发弹幕看作一种表达观点的方式,63.05%认为弹幕是视频内容的良好补充,53.19%表示通过弹幕可以穿越空间、时间,找到世界各地和自己志趣相投的人。弹幕以虚拟在场的方式打破了用户之间地域、时间、空间的限制,满足了用户即时互动与社交的需求。同时,对于B站弹幕依附的视频而言,弹幕实际上成为用户生成内容的补充和再传播。弹幕逐渐发展成为兼具参与性、互动性的大众创作文化,使其所依附的内容在原有基础上得以延展,且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其新的内涵与表现形式,弹幕已经成为UGC平台不可或缺的一部分。1.2.2B站用户弹幕类型。B站有动画、番剧、影视、综艺等23个板块的内容,视频+弹幕是其内容的呈现形式。从弹幕特征上看,通过跨时空的虚拟互动,营造多人同时观看的盛况,产生虚拟在场的互动仪式,又衍生出拼音简写、颜文字、爆“梗”等符号化的弹幕文化,增强了弹幕的可视性。综合弹幕的概况及特征,其类型可主要分为功能类、信息类、娱乐类、社交类四种,功能类包含翻译、代码弹幕(bas弹幕)等内容;信息类包含微影评、微创作、微科普等内容;娱乐类包含打卡、“爆”梗、灌水、吐槽等内容;社交类包括刷存在、普通互动、观点驳斥等内容,如“怒刷存在感”“观众们,我想要五彩斑斓的弹幕”等。区分弹幕类型,清晰识别用户弹幕的内容属性,有助于其权利属性的确认。薛佳.新媒体场域用户弹幕可版权性研究以Bilibili网站为例122第5期2现实问题目前,有关弹幕版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弹幕视频的侵权及保护,相关学者对用户生成内容及其权利的研究主要涉及版权侵权、版权许可、合理使用、知识共享及利益平衡等理论,上述研究成果未过多涉及用户“弹幕”可版权性的研究。关于用户生成内容的版权保护,许辉猛5谈到,在对用户生成内容进行版权保护的问题上,用户生成内容权利人的权利往往会被忽略,甚至未被提及,且当下学者的研究也大都注重如何限制用户的使用权利和如何弥补著作权人的利益。新媒体场域中,弹幕用户以分享和评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为主,其评论及惯习在构成作品时应当受到版权保护,但是现行法律体系未能完全适应新变化,给予用户弹幕全面规制和保护。目前,用户弹幕版权保护所面临的困境,主要集中在用户弹幕规制不足以及用户弹幕版权属性认定不明,亟待解决。2.1现行法律对用户弹幕规制不足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信息网络、网络用户权利保护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众多,其中,民法典第1195、1196条关于“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上,也与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第5、7条及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14、16条的规定相统一,增加了反通知权,共同构成了完整的“通知-删除”保护机制,拓宽被侵权对象权利救济的方式,但对其侵权的具体内容未作进一步阐释。“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适用著作权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第2条中有此表述,“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又被称为上网用户,但对此处“互联网内容”的概念、类型及内涵并未作深入解释,且因其法律性质为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范围有限,并未被广泛适用。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提及数字作品概念,将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内容划入数字作品范围。尽管对信息网络出版物即数字作品客体进行了罗列,但却并未指明数字作品的主体及权利归属。目前,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没有对用户生成内容的明确保护。2.2用户弹幕版权属性认定不明版权保护的核心是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实行列举式保护,用户弹幕显然不属于著作权法第3条的前8款规定的作品之一,第9款属于兜底性条款。王迁6认为:“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 作品类型法定模式 改为 作品类型开放 模式,可能将导致作品与其他智力成果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卢海君7则赞成“作品类型开放”,他提及:“所谓作品类型法定,即只有属于法定的作品类型,才能够受著作权法保护,不仅有违作品的客观存在与著作权法的主观剪裁的逻辑关系,而且会阻碍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同著作权法的宗旨相悖。”关于用户弹幕能否符合“作品类型开放”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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