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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论坛62农村金融研究February 2023 Financial Forum一、引言“保险+期货”是近年来我国探索的服务于农业风险管理的创新模式。自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稳步扩大 保险期货 试点”以来,此后每年中央一号文件都会明确提及。2020-202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还先后提出了“继续推进农产品期货期权品种上市”“发挥 保险+期货 在服务乡村产业发展中的作用”“优化完善 保险+期货 模式”等,反映出党和国家对“保险+期货”模式的认可以及对其进一步发挥农业风险管理功能的期待。与传统农业保险产品相比,“保险+期货”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提供价格风险保障,进一步稳定农户收入和农业生产。2015年以来,“保险+期货”模式被很多地方政府作为金融支农工具并加以推广。统计作者简介:何小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陈星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硕士研究生;张伟(通讯作者),广东金融学院保险学院副研究员。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政策性农业保险减贫效应测度与扶贫机制优化研究”(编号:71973034)“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对农户参保的 激励效应测度及最优补贴水平研究:以种植业为例”(编号:71573041)、广东省普通高校创新团队项目“农村普惠金融减贫与乡村振兴发展研究”(编号:2021WCXTD011)、上海太安农业保险研究院 2021 年度课题“中美两国期货市场在农业保险中的运用:比较与借鉴”(编号:21HX132)的研究成果。数据表明,2016年至2020年,我国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三大交易所在26个省份开展了584个“保险+期货”试点项目,涉及天然橡胶、棉花、白糖、苹果、红枣、大豆、玉米、鸡蛋、豆粕等多个品种,累计保障现货规模约1200万吨,承保土地面积约3000万亩,惠及贫困户近70万户,在保障农民收入、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不仅如此,为满足各类农业主体多样的风险管理需求,一些地方还探索出“保险+期货+订单收购”“保险+期货+银行”等新型模式,进一步丰富了“保险+期货”的内容与形式,成为新时期我国农业风险管理的创新形态。从国际视野来看,将保险和期货这两种金融工具结合起来管理农业风险并非我国的独创。事实上,摘要“保险+期货”模式作为一种有着鲜明“本土化”色彩的新型农业市场风险管理工具,近年来受到各方关注,并实现了快速发展。从国际视野来看,美国的农业收入保险也利用了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是近年来我国学习和借鉴的对象。论文回顾了我国“保险+期货”模式兴起的历史背景,总结了“保险+期货”模式在业务分工、风险管理功能、财政补贴与金融联动等方面的运作特征,从期货市场的功能运用、定价机制、风险分散机制、政府财政支持、监督与管理等方面比较了“保险+期货”模式与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的运作机制,对“保险+期货”模式的发展定位、“保险+期货”模式与农业收入保险的协同发展、“保险+期货”模式的保费补贴、“保险+期货”模式的监管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关键词保险+期货;农业收入保险;价格风险管理;运作机制;监管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812(2023)02-0062-10我国“保险+期货”模式的运行机制、国际比较与政策取向何小伟 陈星足 张伟DOI:10.16127/ki.issn1003-1812.2023.02.002金融论坛农村金融研究 63 February 2023Financial Forum美国很早就将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融入其农业保险产品中,并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农业收入保险产品体系。我国于2016年在上海和江苏等地开始了农业收入保险的试点探索1。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保险+期货”模式与农业收入保险在我国几乎是同时起步,但是到目前为止,“保险+期货”模式在发展势头、规模、多样性等方面却明显超过了农业收入保险,成为有着领先优势的“本土化”农业风险管理工具。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保险+期货”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呢?我国的“保险+期货”模式与美国的农业收入保险又有哪些差异呢?从国内已有的文献来看,近年来研究者们已经对中美两国农业保险与期货市场的融合发展问题给予了一定的关注。比如,董婉璐等(2014)、张秀青(2015)、安毅、方蕊(2016)、孙乐、陈盛伟(2017)、汪必旺、王克(2019)、李正强(2020)等对美国农业保险与期货市场相结合的发展经验进行了分析与评价;张峭(2016)、叶明华、庹国柱(2016)、李亚茹等(2018)、余方平等(2020)对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的理论机制及产品设计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朱俊生、叶明华(2017)、龙文军、李至臻(2019)、鞠荣华等(2019)、徐媛媛等(2022)则对近年来我国“保险+期货”试点的经验得失进行了总结。这些研究丰富了“保险+期货”的相关研究,也拓展了我们对农业保险与期货市场融合发展的认识。然而,现有文献却很少对“保险+期货”模式与农业收入保险进行系统的比较研究。从“金融功能观”2的角度来看,我国的“保险+期货”模式与美国的主流农业收入保险产品都利用了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二者均可用于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进而多少具有一定的替代性。考虑到农业收入保险在美国农业保险市场上“大行其道”的主流地位,以及近年来国内决策层对农业收入保险长期关注的态度和观念上的认同3,对我国“保险+期货”模式与美国农业收入保险开展系统的比较研究,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明确“保险+期货”模式的定位与发展方向,以及在未来进一步优化我国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需要指出的是,从近年来我国各地的试点情况来看,“保险+期货”模式在实践中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各方对“保险+期货”模式在农业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功能也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比如,“保险+期货”模式的角色定位到底是什么?“保险+期货”模式与农业收入保险之间可以并存发展吗?中央财政是否应该对“保险+期货”模式提供保费补贴?“保险+期货”模式又应该如何监管?这些问题已经给相关决策机构和经营企业带来了困扰,回答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跳出“保险+期货”模式本身,从历史的、国际的视角进行探讨。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将围绕“保险+期货”模式这一主题,首先从历史角度回顾我国“保险+期货”模式的兴起背景,然后总结“保险+期货”模式的特征,在此基础上,比较我国“保险+期货”模式与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的运作机制差异,讨论我国“保险+期货”模式在发展中所产生的若干争议问题。二、我国“保险+期货”模式兴起的历史背景(一)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加大了农户的市场风险2004年,我国取消了农产品保护价收购政策,开始推行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在一段时期内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此后政策性收储价格出现了刚性上升,不仅造成了市场信号扭曲、农产品结构性过剩,而且导致库存压力增高、进口压力增加、政府补贴压力增大,最终让政策性收储制度难以为继(卢凌宵等,2015;徐田华,2018)。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开始了新一轮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2014年中金融论坛64农村金融研究February 2023 Financial Forum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并于当年启动了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新一轮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思路是实现农产品的“价补分离”,也即把过去隐含在价格中的“保收入”功能分离出来,由补贴制度去分担,让农产品价格由供求来决定并发挥对供求的调节作用,从而消除政策性收储制度对市场价格形成的扭曲(杜鹰,2016)。然而,随着这一改革的深入,价格波动成为市场运行的常态,这也加大了农户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二)传统农业保险产品不能提供农产品市场风险保障自2007年中央财政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之后,我国的农业保险产品主要以“保成本”为主要目标,也即补偿农户在农业生产中因自然风险所造成的物化生产成本损失,比如种子、农药、化肥、机耕、薄膜等。但是,农户因农产品市场波动所出现的价格或收入损失,不属于成本类农业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在这种情形下,农户对扩大农业保险产品保障责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值得一提的是,在“保险+期货”模式产生之前,一些保险公司曾推出农产品价格保险,为农户提供市场风险保障。比如,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曾于2011年在上海试点冬淡蔬菜价格保险,开启了保险公司承保市场风险的先河,安华农业保险公司也于2013年在北京开展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然而,由于保险机制在管理价格风险方面缺乏优势,这些试点也未能在全国大范围推广。(三)期货行业成功开展农产品“保险+期货”试点随着我国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推进,市场机制在农产品价格形成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为我国期货市场服务于农业市场风险管理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大商所、郑商所、上期所三大商品交易所以及各期货公司也积极利用自身优势,加快探索步伐,创新服务模式,努力发挥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功能。比如,2013年,在大商所的支持下,上海新湖瑞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联合辽宁省锦州市义县的当地收储企业与合作社、种粮大户共同开展了玉米的“二次点价+复制期权”试点4。这一场外期权试点为金融机构提供个性化的风险管理服务创造了有利条件。2015年,大商所对“场外期权”项目进一步升级,与国内长期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中国人保财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探索出“保险+期货”模式,并针对玉米、鸡蛋等品种开展了试点5。值得一提的是,在试点的当年,恰逢国家调低了当年的玉米临时收储价格,但参与试点的农户却在玉米销售价格大跌的情况下获得了充足赔付,“保险+期货”模式也因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行业示范效应(李华,2022)。此后,各地的“保险+期货”项目也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成为我国农业风险管理的创新模式。三、“保险+期货”模式的运作特征(一)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形成了“保险业务汇集+价格再保险”的业务分工“保险+期货”模式在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之间实现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在“保险+期货”模式中,保险公司凭借从地方政府那里获得的经营许可权、广泛的网络渠道、大规模的服务人员、多年积累的社会认同等优势开展农业保险的营销与推广,而农户在完成投保之后可以将市场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实现农业风险的“第一次转移”。之后,保险公司进一步向期货公司购买场外期权,将其所承担的市场风险转移给期货公司,而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复制相应的场外期权进行对冲操作,实现农业风险的“第二次转移”(见图1)。通过上述两次风险转移,保险公司克服了市场金融论坛农村金融研究 65 February 2023Financial Forum图1 保险+期货模式的运作机制及分类 购买保险保险赔付农 户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再保险公司价格保险+期货收入保险+期货 第一次风险转移第二次风险转移市场风险转移市场风险赔付自然风险转移自然风险赔付风险难以化解和转移的问题,拓展了业务边界,而期货公司获得了与大量小规模农业生产者的对接机会,进而扩大了业务空间。“第二次风险转移”的过程类似于保险公司向期货公司购买“价格再保险”,从而进一步分散市场风险。然而,与传统以自然风险为标的的农业再保险相比,在“保险+期货”(特别是“价格保险+期货”)模式中,保险公司所分出的是市场风险,并且没有任何自留,分出对象是期货公司而非再保险公司,这是二者之间的重要差异。在“收入保险+期货”中,保险公司同时承保了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同样,对于市场风险部分,保险公司全部分出给期货公司,但是对于自然风险部分,保险公司则可能会自留部分业务,然后将剩余部分分出给再保险公司。从这个意义上说,在“价格保险+期货”模式中,保险公司虽然扮演着“市场风险承保人”,但却更像是“承保通道”,而在“收入保险+期货”中,保险公司除了扮演“市场风险保险人+市场风险承保通道”,还扮演着“自然风险保险人”的角色,保险公司需要进一步通过再保险来分散风险。(二)可以提供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