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62022年第6期第21卷(总第123期)No.6,2022GeneralNo.123,Vol.21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ofAnhuiVocationalCollegeofPoliceOfficers我国行政处罚主观过错原则研究于景辉,殷建超(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0)【摘要】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增设了“主观过错”条款,从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行政处罚时考量行政相对人主观方面的适用规则。相对人主观方面是否作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综合考虑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应有之义、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内在联系,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是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要件,确立主观过错归责原则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之一,改变行政处罚一直以来遵循的客观归责原则。同时,应当依据行政处罚在各领域的适用目的确定主观过错归责原则的范围。【关键词】行政处罚;主观过错;归责原则【中图分类号】DF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01(2022)06-0023-05一、问题的提出2021年12月石家庄市某饲料有限公司涉嫌超许可取水被行政机关依法立案调查,虽经行政机关综合有关事实和多项证据证实了该饲料公司确实存在违反《水法》超许可取水的违法行为,但该饲料公司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法律规定提供了足以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的证据且事后采取了有效的补救措施,行政机关决定对该饲料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依据我国《水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六十九条规定,取水单位超许可取水的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律条文规定没有明确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过错是否应受行政处罚要件的情况下,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设的“主观过错”条款进行认定,是否标志着主观过错归责原则已经成为我国行政处罚的一般性原则,现在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行政处罚是否应当考虑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过错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之前就已经有过观点不同的讨论,如孙秋楠(1992年)认为一般情形下只要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要求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考量主观过错的规定只占极少数,绝大多数的行政处罚不需要对主观过错进行认定;姜明安(1992年)认为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中对主观过错的要求与刑事犯罪行为构成要件中对主观过错的要求一样,换言之,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都是具有主观过错的行为。但行政处罚的适用却不需要行政机关证明相对人具有主观过错,只要相对人的行为违法,就推定相对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