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产业产业创新研究2023.1第2期58作者简介:李超,女,陕西安康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学。我国民宿业的监管路径探析李超(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摘要:民宿业作为值得政府鼓励和引导的新业态,在迅猛发展过程中面临无法取得合法经营许可、民宿经营活动中争议频发、民宿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需要政府创新监管理念,探索民宿监管的新路径。从监管目的看,民宿的监管是为了促进民宿业健康发展;从监管主体看,需发挥平台监管作用,多方协同监管;从监管范围看,应明确民宿与旅馆业的区别,从而降低民宿业合法经营的门槛,在具体管理措施上,可向旅馆业靠拢,促进民宿业的规范发展。关键词:民宿;监管;监管路径一、引言随着旅游业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民宿业作为旅游业中的重要一环,呈现出新的发展特征。其刺激并带动了消费升级,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的作用,是值得政府鼓励和引导的新兴业态。但同时民宿的监管问题也一直很突出,各地民宿业在发展中均不同程度地遇到了无法取得合法经营许可、民宿经营活动中争议频繁发生、民宿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与政府监管不到位或者不知如何监管这一新兴行业有关。本文从民宿的概念界定着手,梳理和分析了目前我国民宿监管的现状,对于如何规范和引导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民宿业服务水平,创新我国民宿的监管路径提出了相关完善思路。二、民宿的概念界定关于“民宿”概念的界定,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尚没有达成共识,实践中,民宿的概念,经常和“城市客栈”“农家乐”等概念混杂在一起。概念界定得不清晰,给民宿的监管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在学术界,对于“民宿”的界定问题存在分歧。甘忠培将“民宿”定义为:“社会个体利用其闲置房产,通过向互联网平台提出申请,经考核取得民居提供者的资格,是社会个体利用闲余时间,为不同社会主体提供服务,暂时性地向他人以出租获益的共享经济形态。”此种定义将民宿合法资格取得的监管责任赋予平台,忽视了政府对于民宿的监管责任,一定程度上缺乏合理性。徐云松则认为:“民宿具有五大本质特征,其中的核心特征是民宿的地域范围必须限制在乡村地区,城市里的不能叫民宿,并且体量一定要小。”但是根据我国现实情况看,城市民宿并不少见,将民宿的地域范围限定于乡村地区将会导致大批城市民宿游离于监管之外。近年来出台的行业标准、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中,也涉及民宿的定义,但侧重点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