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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
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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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祎
132化工环保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CHEMICAL INDUSTRY2023年第 43卷第 1期政 策 管 理我国汞和汞化合物临时贮存现状及环境无害化管理建议田 祎1,徐 克1,王 硕1,赵 虎1,叶 旌1,伍思扬2(1.生态环境部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北京 100029;2.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重金属污染防治研究中心,北京 100012)摘要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已于2017年8月16日正式生效,其文本中对汞和汞化合物临时贮存环境无害化管理提出了要求,并针对汞和汞化合物专门制定了无害环境临时贮存指导准则。通过梳理我国对危险化学品贮存的管控要求及调研我国汞和汞化合物临时贮存现状,对比分析了我国管理要求与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及指导准则的履约差距,并提出了推进汞和汞化合物临时贮存环境无害化管理的意见建议。关键词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指导准则;汞;汞化合物;临时贮存;履约 中图分类号 X327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6-1878(2023)01-0132-05 DOI 10.3969/j.issn.1006-1878.2023.01.020Current status of temporary storage of mercury and mercury compounds in China and suggestions for environmentally sound management TIAN Yi1,XU Ke1,WANG Shuo1,ZHAO Hu1,YE Jing1,WU Siyang2(1.Solid Waste and Chemicals Management Center,Ministry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Beijing 100029,China;2.Research Center f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Heavy Metal Pollution,Chinese Academy of Environmental Planning,Beijing 100012,China)Abstract:“Minamata Convention on Mercury”,which took its effect on August 16,2017,puts forward requirements for the environmentally sound management of temporary storage of mercury and mercury compounds and formulates the special guidelines for the environmentally sound temporary storage of mercury and mercury compounds.By combing th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requirements for the storage of hazardous chemicals and investigat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emporary storage of mercury and mercury compounds in China,the implementation gap between the management requirement in China and the guidelines of“Minamata Convention on Mercury”are compared and analyzed.Some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on promoting the environmentally sound management of temporary storage of mercury and mercury compounds.Key words:“Minamata Convention on Mercury”;guideline;mercury;mercury compound;temporary storage;performance 收稿日期 2021-11-26;修订日期 2022-06-20。作者简介 田祎(1987),女,山西省长治市人,硕士,高级工程师,电话 010-84665586,电邮 。通讯作者:伍思扬,电话 010-84915266,电邮 。基金项目 生态环境部国际履约项目(2110399)。汞和汞化合物广泛应用于化工、照明、电池、医疗等工业领域,但汞也是一种毒性较强的重金属,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较大1-3。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以下简称水俣公约)于2017年8月16日正式生效4。水俣公约的目标是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免受汞和汞化合物人为排放和释放的影响5。我国是全球最大的汞生产和使用国6,汞和汞化合物的临时贮存与生产和使用关系密切,同时问题突出。除了水俣公约文本中的要求,水俣公约针对汞和汞化合物专门制定了无害环境临时贮存指导准则(以下简称指导准133第1期则)。因此,厘清我国汞和汞化合物的临时贮存现状,分析政策管理及管控措施方面的履约差距,推进汞和汞化合物临时贮存环境无害化管理,既是履行水俣公约汞和汞化合物指导准则的要求,又是消除我国环境污染隐患及职业健康风险的需要。本文通过梳理我国对危险化学品贮存的管控要求及调研我国汞和汞化合物临时贮存现状,对比分析了我国管理要求与水俣公约及指导准则的履约差距,并提出了推进汞和汞化合物临时贮存环境无害化管理的意见建议。1 水俣公约与指导准则对临时贮存的管控要求水俣公约文本将英文“storage”译为“储存”,与我国“贮存”同义。水俣公约第十条针对“汞废物以外的汞环境无害化临时储存”对各缔约方提出以下管控要求:一是各缔约方应采取措施,对水俣公约允许用途的汞和汞化合物进行环境无害化临时贮存;二是各缔约方应通过合作,加强环境无害化临时贮存的相关能力建设。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汞废物以外的汞的无害环境临时贮存的MC-2/6号决定,即指导准则,旨在为采用无害环境方式临时贮存汞和汞化合物提供指导意见。指导准则对管控范围、总体管理、无害化环境的临时贮存、健康和安全、通报、关闭设施、运输等方面均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对汞和汞化合物的贮存间、贮存容器、标签、信息档案、监测系统、应急措施也有详尽的具体规定,但对临时贮存的最长贮存期限和数量限额并未做强制性要求,由各缔约方根据国情自行决定。同时,指导准则提出两方面建议:一是建议缔约方制定与实施环境、劳工和保健等行业相关的化学品管理计划,查明存放在领土内的汞和汞化合物种类,了解每个场地存放的汞和汞化合物的名称和数量,便于进行安全和适当的贮存;二是建议缔约方查明存放汞和汞化合物50 t以上的场地,以及每年超过10 t的汞和汞化合物供应的来源地,并将其列入国家清单(若有清单)。2 我国对汞和汞化合物贮存的管控要求水俣公约对汞和汞化合物有明确定义,汞是指汞质量分数不低于95%的汞与其他物质的混合物,其中包括汞的合金;汞化合物是指氯化亚汞(甘汞)、氧化汞、硫酸汞、硝酸汞、朱砂和硫化汞。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7中列明的涉汞危险化学品包括汞、无机汞化合物(氯化汞、氧化汞等)、锌汞齐、钾汞齐、碱土金属汞齐、铅汞齐等,并未涵盖其他物质与汞的合金,管控范围小于水俣公约。汞和汞化合物属于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要求进行贮存。2013年,我国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8(以下简称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登记和事故应急救援等提出了具体的安全管理要求。但条例中未提及“临时贮存”的概念,未涉及“临时贮存”的时间和数量限制要求。此外,水俣公约指导准则中有关于汞和汞化合物贮存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9、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2013)10等标准中虽有所提及,但仅为概述性描述,并无细化要求。3 我国汞和汞化合物临时贮存的现状我国汞的来源主要为原生汞矿和废汞触媒回收11,汞的使用去向主要为含汞电光源及其上游原料生产、含汞体温计及血压计生产、牙科汞合金生产等12-13;汞化合物的来源主要为氯化亚汞(甘汞)、氧化汞、硫酸汞、硝酸汞、硫化汞和氯化汞的生产,使用去向主要为汞触媒、电石法聚氯乙烯和中医药(朱砂)的生产。上述行业相关企业均会涉及汞和汞化合物的临时贮存,详见表1。对典型行业汞和汞化合物临时贮存现状的调研显示:原生汞矿、废汞触媒回收处置、汞触媒生产、汞化合物生产企业主要贮存单质汞和氯化汞,单质汞贮存于无缝瓶,氯化汞贮存于尼龙袋,贮存数量主要在520 t之间,存放时间通常在1个月以内;汞体温计、含汞血压计、电光源用固汞、含汞电光源生产企业主要贮存物质为单质汞和固汞(固汞指汞大部分以原子或微细汞粒形式吸附于载体中的含汞固体混合物),单质汞贮存于无缝瓶,固汞贮存于玻璃瓶或塑料瓶,存放数量一般不超过1 t,田 祎等.我国汞和汞化合物临时贮存现状及环境无害化管理建议1342023年第 43卷化工环保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CHEMICAL INDUSTRY此外,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企业存在以下环境风险隐患问题:一是贮存场所无防渗措施和通风设施;二是未设置单独的汞和汞化合物贮存室;三是直接将汞贮存罐放置在生产车间地面上;四是未用硬化贮存设施贮存氯化汞。4 国内管理要求与水俣公约及指导准则的差异对比指导准则对临时贮存的要求,我国在汞和汞化合物临时贮存环境无害化管理上仍存在一定差距。4.1 尚无“临时贮存”概念指导准则虽然未明确临时贮存的时间和数量,但建议由各缔约方在国家一级界定“临时贮存”的最长贮存期限,目前我国法规政策中均未提及“临时贮存”的时间概念和数量要求。4.2 管控物质范围不一水俣公约中规定,汞是指汞质量分数不低于95%的汞与其他物质的混合物,其中包括汞的合金。我国危险化学品名录将锌汞齐、钾汞齐、碱土金属汞齐、铅汞齐列为危险化学品管理,但并未提出汞合金中汞的质量分数要求;同时,汞与其他物质的混合物未列入名录,管控范围小于水俣公约。4.3 管控要求存在差别一方面,指导准则重在贮存场所的环境无害化,而我国现有法规标准更多偏向安全监督管理;另一方面,我国现有规定关于贮存区、贮存容器、标识标签、转移运输以及应急计划等方面并未细化到指导准则的具体要求,如指导准则要求固态汞化合物应贮存在密封容器中,贮存设施的地面应涂有环氧树脂基涂层等抗汞材料,大型汞贮存设施贮存区的通道应足够宽敞,装运区应有负压环境并安装活性炭或其他汞采集系统等等,而我国相关政策标准内并无类似规定。指导准则与国内管理要求的对比见表2。5 结语水俣公约指导准则是专门针对汞和汞化合物临时贮存提出的管理规范,内容具体详细,虽然不是强制性要求,但未来可能会作为增列附件,从而具有法律强制力14。因此,根据我国汞和汞化合物临时贮存场所管理现状,为减少违约风险,提出以下建议。a)开展汞和汞化合物临时贮存研究,提出专项标准。建议专门针对汞和汞化合物的临时贮存建立环境无害化标准。在标准中明确汞和汞化合物的范围,将汞与其他物质的混合物,汞质量分数不低于95%的汞合金纳入受控范围,明确“临时贮存”的定义,对临时贮存场所、物质种类、存放数量、最长贮存期限、贮存容器、标签、信息档案、监测系统、应急措施等方面提出要求。对汞和汞化合物生产使用企业中超过10 t的汞和汞化合物的贮存场所,建议临时贮存最长期限为2个月;要求装运区应保持负压环境,设置废气集中收集、处理、排放设施。对贮存量较小的添汞产品生产企业,采取豁免管理。b)建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水俣公约和指导准则要求研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