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52022年第5期第21卷(总第122期)No.5,2022GeneralNo.122,Vol.21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ofAnhuiVocationalCollegeofPoliceOfficers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扩张研究鞠峰(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40)【摘要】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和扩张进行全面检视,分析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存在的实践困境:社会组织行使环境公益诉权的要求过高、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缺乏环境公益诉讼资格、公民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未得到支持等,针对性提出明确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降低社会组织行使环境公益诉权的门槛、赋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公益诉讼资格、设计公民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等相应的立法完善对策,以积极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预设功能和社会效益。【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机关【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01(2022)05-0050-04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现状1.确立原告主体范围的立法探索由于诉讼理论意义上公益保护主体的缺失,立法主体在全面考量后,允许实体法上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作为适格起诉主体,放宽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但具体的规定直到2013年的《民事诉讼法》才第一次用法律的方式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强调相关部门或组织能够在面对破坏环境、危害公众合法权益的事件时,可以在人民法院展开诉讼。然而,关于“法律规定的机关”以及“有关组织”的界定仍不够明确,使得司法实践中经常遭遇诉讼主体是否符合要求的争议。2014年,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的资格进行了完善。2.原告资格扩张的试点推广2014年10月,我国提出要尝试检察公益诉讼制度。2014年新《环境保护法》发布过后,把“有关机关”划定成“社会组织”,强调满足要求的“社会组织”可以充当适格原告,但“有关机关”能否包含检察机关还缺少对应的规定。由于国内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且环境污染案件层出不穷,简单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原告主体控制在这两方面,难以应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司法实践的实际需求。[1]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陆续出台一系列配套性文件,优化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程序等相关规定。3.原告资格扩张的规范拓展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修订《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从立法角度明确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