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保护模式及其完善路径∗郑家红尹鹏旭内容提要当前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仍存有较大争议。虽然新修订的《体育法》第52条明确了体育赛事活动的保护规则,但仍未能解决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性质界定问题。在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理论观点尚不能做到逻辑自洽之际,将体育赛事转播权视为一种民事法益,并为其提供有限保护,既能有效协调体育赛事活动中各相关主体的利益,也能维持现有民事权利体系的完整性。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益保护模式构建起了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动态利益平衡机制,并为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权利法定化保留了制度空间。关键词体育赛事转播权体育赛事信号民事法益有限保护问题的提出近年来,我国体育竞赛产业蓬勃发展,“尤其是随着移动网络、移动电视、IPTV、OTT有线传输和CTT传输等新媒体技术的日益兴起”,①数字技术在推动体育产业纵向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与体育赛事相关的侵权纠纷。在这诸多纠纷中,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问题成为讨论的焦点与核心。②但与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激烈讨论不同的是,作为体育赛事节目制作与传播前提的体育赛事转播权③却少有人关注,其法律性质也存有较大争议。如在“体奥动力”案④中,原告在一审中就主张体育赛事转播权属于“因特网传播权”“独家播放权”,二审中却又提出涉案体育赛事视频属于动产,但一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均认为无论是“独家播放权”“因特网传播权”,还是体育赛事视频属于动产之主张,在我国法律中均未作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对原告(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这一案例也深刻反映出,无论是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相关利益主体,还是司法机关对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性质均未形成清晰的认知,但在体育赛事经济正在以燎原之势发展之时,确有必要从理论上厘清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性质及其保护的具体进路与方式,以便为体育赛事产业的发展扫清理论障碍。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权利保护模式之争在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前,有必要先行厘定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概念。所谓体育赛事转播权是指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的允602∗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体育赛事转播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项目号:18YJC890062)、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体育赛事转播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项目号:18SKGH008)的阶段性成果。DOI:10.16091/j.cnki.cn32-1308/c.2023.01.019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广播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