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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苗
DEVELOPMENT FINANCE RESEARCH开发性金融研究2023 年第 1 期(总第 47 期)绿色发展11绿色发展我国碳市场 MRV 体系发展现状 及完善路径研究郁苗魏青*摘要:监测(Monitoring)、报告(Reporting)和核查(Verification),简称 MRV 体系,是构建碳市场环境的重要环节,是碳交易体系的核心和基石,也是确保减排目标得以实现的必要手段。我国从 2013 年起在 7 个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到 2021 年 7 月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已初步建成温室气体排放 MRV工作的常态化机制,为碳市场行稳致远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由于我国仍处于碳市场建设初期,MRV 体系仍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梳理并比较了欧美碳市场MRV 体系的构建框架,分析了当前我国碳市场 MRV 体系的实施框架和存在问题,并在总结和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碳市场 MRV 体系构建路径提出了建议。关键词:碳市场;碳排放;MRV 体系一、MRV 体系的内涵及意义2007 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 13 次缔约方大会达成的巴厘岛路线图明确要求各国适当的减缓行动要符合“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要求,这成为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的重要议题之一。监测(Monitoring)、报告(Reporting)和核查(Verification),简称 MRV 体系,是对控排企业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进行量化和保证数据质量的过程。构建MRV体系的核心目标是获取企业真实、可信、可量化、可追溯、可核查的碳排放数据。其中,监测是指为了计算企业的碳排放而采取的一系列技术和管理措施,包括能源、物料等数据的测量、获取、分析、记录等。监测环节是碳排放基础数据的来源,要确定碳排放范围、数量、种类和水平,控排企业根据相关技术指南测量、计量或核算其温室气体排放量。报告是指企业对碳排放相关监测数据进行处理、整合、计算,并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向主管部门提交碳排放结果。报告环节是对监测结果输出的过程,输出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方式、周期、排放量和数据来源等,企业提交碳排放报告是核查工作的基础。*作者简介:郁苗、魏青,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DOI:10.16556/ki.kfxjr.2023.01.0022023 年第 1 期(总第 47 期)我国碳市场 MRV 体系发展现状及完善路径研究 12核查是指通过文件审核和现场走访等方式对企业的碳排放信息报告进行核实,出具核查报告,确保数据真实可靠。核查环节是对监测和报告进行取证和确认的过程。核查有自我核查和第三方核查两类,在保证数据准确性的同时,也能帮助企业进一步完善监测和报告流程。构建科学完善的 MRV 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一是 MRV 体系,是碳交易市场平稳运行的关键。经过 MRV 体系监测、核查后的排放量往往成为碳配额分配和平台交易的基础,会直接影响碳交易体系的公信力。因此,构建公平、公正、透明的 MRV 体系是碳交易市场平稳运行的重要保障,也是整个碳交易的核心部分。二是 MRV体系,是增强碳排放数据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对温室气体排放开展监测、报告和核查,使碳排放数据量化可测,测量结果可输出、可检验,保证了碳排放数据准确、可比、可信,是碳交易体系重要的监管手段,是碳交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与法规的基础,也是一个地区、国家低碳宏观决策的重要支撑。三是 MRV 体系,是确保减排目标得以实现的必要手段。MRV机制旨在提高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为排放配额分配提供重要保障。从宏观上看,这是各国监管温室气体排放和确保气候减排目标得以实现的必要手段;从微观上看,也可以帮助企业摸清自身碳排放状况,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促进重点排放环节的减排。四是 MRV 体系,有助于企业优化供应链碳排放管理。双碳背景下,企业面临供应链低碳发展的要求。MRV 机制的实施可以帮助企业直观了解供应链各个环节中的温室气体数据,使企业能在科学的数据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优化供应链碳排放管理。二、美欧碳市场 MRV 体系构建框架及比较(一)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EU ETS)的 MRV 体系1.法律依据为保障 EU ETS 的有效运行,欧盟围绕 EU ETS 的 MRV 体系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法规中既有普适性规定,又有针对不同行业设立的特殊要求。其中,2003 年颁布的建立共同体内部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计划(欧盟 2003/87/EC 号指令)对 MRV 内容进行了总括性的规定,为之后MRV 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欧盟 MRV 体系的制度建设也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过程,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52007 年)欧盟在 2003/87/EC 号指令的基础上推出了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和报告指南(MRG)作为初期 MRV 体系的管理依据;第二阶段(20082012 年)对第一阶段的MRG 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了定义及核算方法,增加了监测的温室气体种类并把航空业纳入了监测范围;第三阶段(20132020 年)根据 2003/87/EC 号指令,欧盟又分别制定了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和报告条例(MRR)和认证与核查条例(AVR),并将 MRG 替换为 AVR 和 MRR,完成了从“指南”到“法规”的升级,初步建立了 MRV 的政策法规体系框架。之后又出台了更多有针对性的指南和细则,如明确了 EU ETS 监测的温室气体种类包括京都议定书规定的 6 种主要温室气体,监测主体包括排放温室气体的固定设施和航空活动,为固定设施运营方、航空运营方、主管部门、核查方、国家级认证机构等提供了快速指引,帮助利益相关方明确职责及支撑材料,针对 MRR 和 AVR 等两个条例也配套了专门的指南和模板。2.框架设计一是监测计划需经主管部门审批。开展监测前,固定设施和航空器运营商需提交监测计划以及风险评估结果等证明文件,且均需经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固定设施的监测方法分为计算法和测量法两种,计算法又分为标准法和质量平衡法。固定设施的运营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标准法、质量平衡法和测量法相结合;航空活动的排放则主要是基于每种燃料的年消耗量和不同排放因子进行计算。二是定期提交年度排放报告和改进报告。DEVELOPMENT FINANCE RESEARCH开发性金融研究2023 年第 1 期(总第 47 期)绿色发展13欧盟提供监测计划、年度排放报告、核查报告和改进报告的标准化模板。报告人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提交年度排放报告,还需定期检查所采用的监测方法是否可以改进,并提交改进报告。欧盟统一了电子数据交换的格式,还就开发电子化系统应实现的功能及数据保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2020 年,欧盟开发并上线了报告工具(EU-ETS Reporting Tool)代替了过去的 Excel 表单,运营商可在线提交监测计划、年度排放报告等信息。三是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核查。为提升数据的准确性,年度排放报告经第三方独立核查机构核查后方可提交给主管部门。第三方核查机构应接受欧盟合作认证机构(European Accreditation,EA)在各成员国下设的国家级认证机构的认证。欧盟还对核查人员的资质进行了规定,包括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适用指南,了解数据和信息审计方法学,了解数据采样技术及控制活动,掌握信息系统、数据流活动、控制系统等。3.各方权责EU ETS 运作各方包括固定设施和航空器运营商、主管部门、第三方核查机构和认证机构等。其中,固定设施和航空器运营商负责编制监测计划并实施监测,编写年度排放报告、提交经核查的排放报告,定期检查监测方法是否可以改进、提交改进报告及上缴配额等;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批准监测计划、检查监测情况、签发配额等;第三方核查机构负责核查年度排放报告;认证机构负责第三方核查机构的资格认证,并监督核查过程。(二)美国温室气体报告制度(GHGRP)1.法律依据2009 年美国环境保护署(EPA)根据国会要求以及清洁空气法案的授权,制定并颁布温室气体报告制度(GHGRP),明确温室气体报告体系中设定的报告界限值、覆盖的排放源、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方法、报告频率和核查方式等,规定美国主要监测气体种类为 京都议定书 规定的6种主要温室气体和其他氟化气体。2020 年,超过 8000 家设施和供应商向 GHGRP 报告,包括 9 个行业部门的 7634 个大型温室气体直接排放设施、975 家化石燃料和工业气体供应商以及 93 个二氧化碳地下注入点,涵盖了全国 85%90%的温室气体排放源。2.框架设计一是被监测主体可灵活选择监测方法。根据直接排放设施、化石燃料和工业企业供应商、二氧化碳地下注入点等不同的被监测主体类别,GHGRP 规定了不同的监测方法,被监测主体可以在几种方法中灵活选择,并可以逐年改变计算方法。主要监测方法有以下几类:(1)使用连续排放监测系统(CEMS),该系统是一种持续收集所排放气体信息的装置,具有连续性强、自动化处理等优势;(2)基于燃料数量、排放因子和 EPA认可的方程式进行分类计算;(3)质量平衡法,对通过产品流出的碳与通过原料进入的碳之间的差值进行测量并计算得出。二是开发电子化报送工具。GHGRP 开发了电子化的温室气体报送工具(e-GGRT),以支持GHGRP所要求的报告主体在线报送温室气体排放信息。为保证连续监测和数据质量,报告人还需编制监测计划、分析样本的方法,以及用于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程序等文件资料,相关文件必须在报告后至少保存 3 年。三是数据核查采用全面的电子核查与适当的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在确认并提交报告之前,e-GGRT 会标注潜在错误,以便报告方在提交报告前进行处理。提交报告后将由 EPA 进一步进行核查,方式包括范围核查、统计核查、算法核查、外部数据核查等。在电子核查的基础上,必要时 EPA 会联络报告方或开展现场审核。3.各方权责GHGRP 体系的运作各方包括排放设施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及主管部门 EPA。排放设施所有者或经营者主要负责编制并提交监测计划、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等相关文件,并留存备查;EPA 主要负责记录、统计、核查和审计上报的信息。同时,对拒不执行监测、报告等相关要求的,EPA 可对其进行处罚。2023 年第 1 期(总第 47 期)我国碳市场 MRV 体系发展现状及完善路径研究 14(三)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 MRV 体系和美国温室气体报告制度的比较分析及可借鉴的经验1.制度基础方面美欧均出台了层级较高的法律法规作为 MRV 制度运行的基础,同时针对监测、报告及核查等各个环节出台了相应的指南作为开展工作的技术依据,但差别在于:一是欧盟考虑到成员间的差异性,MRV 制度只规定较为核心的内容,给予成员一定的自由度,并体现由松到紧的趋势,而 GHGRP 的规定则相对更加统一和详细。二是从目的看,GHGRP 主要目的是跟踪和比较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能源浪费、为气候政策制定提供依据等;EU ETS 的 MRV 体系主要是为了服务和保障欧盟碳排放配额交易的有效运行,实现碳中和目标。2.监测方面监测气体种类上,美欧均监测了京都议定书规定的 6 种主要温室气体,美国还额外监测了氟化气体;监测主体上,美国的监测主体是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一定阈值的排放源、供应商等,欧盟的监测主体除了固定设施外,还囊括了航空活动;监测方法上,欧盟和美国均采用连续监测法作为监测方法之一,但美国使用连续排放监测系统(CEMS)的比例明显高于欧洲。据统计,2015 年美国已有 73.9%的火电机组应用该方法进行碳排放监测,而欧盟直到 2019 年才仅有 1.5%的设施安装了监测设施,主要原因是美国在保证 CEMS 的数据质量、降低经济成本等方面采取了多种措施,如开发了在线校准电子系统,可实现远程在线校准。3.报告方面报告人均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监测计划、年度排放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美国和欧盟均开发了电子化的报送工具用于信息报送和初步核查。但欧盟由于各成员情况不同,制度层面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