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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之确立与完善_姚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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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 珍贵 濒危 野生动物 确立 完善 姚贝
DOI:10.13931/ki.bjfuss.2022105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之确立与完善姚 贝(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摘要: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的新罪名。该罪的确立,不仅能提升罪名的公众认识度和司法适用便捷度,也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对于原罪名是否需要数罪并罚以及在罪名选择上的困惑和难题,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对于经过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的性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尸体和器官的定性,行为人主观上对行为对象“明知”的认定等争议难点问题仍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明确。应通过类型化规定进一步明确经过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性质,明确野生动物尸体和器官是野生动物制品,并优化行为人主观上对行为对象“明知”的推定过程,以进一步推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刑法保护的科学性和完善性。关键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明知;故意中图分类号:DF7;S8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6116(2023)-01-0080-06Establishment and Perfection of the Crime of Endangering Precious andEndangered Wild AnimalsYao Bei(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100083,P.R.China)Abstract:The crime of endangering precious and endangered wild animals is a new crime coming intoeffect from March 1,2021.The establishment of this crime not only improves the public awareness of thiscrime and the convenience of judicial application,but also solves the confusion and difficulties in judicialpractice as to whether the original crime needs to be punished for multiple crimes and the selection of thecrime,which is of considerably positive significance.However,the nature of artificially bred wild animals,the characterization of the carcasses and organs of precious and endangered wild animals,and thedetermination of the subjective knowledge of the perpetrator of the act still need to be further discussedand clarified.The nature of artificially bred wild animals should be further clarified through typologicalprovisions,and it needs to clarify that wild animal carcasses and organs are wild animal products andoptimize the presumption process of the subjective knowledge of the object of the act,in order to furtherpromote the scientific and perfect protec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of precious and endangered wildliferesources.Key words:precious;endangered;wild animals;knowingly;intentionally 2021 年 2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以下简称罪名补充规定(七),该补充规定于 2021 年 3 月 1 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步施行。罪名补充规定(七)除了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增条文明确了罪名,另外对原有 10 个罪名做了调整或者取消,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即是在取消了原罪名“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后,将两个罪名合并修改为“危害珍贵、收稿日期:2022-05-12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研究”(2018BLRD03)。作者简介:姚贝,博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Email:地址:100083 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第 22 卷 第 1 期北 京 林 业 大 学 学 报(社 会 科 学 版)Vol.22 No.12023 年 3 月Journal of 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Mar.2023濒危野生动物罪”。自此,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作为新罪名得以确立。一、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立法变迁(一)19791997 年单行刑法阶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1979 年的版本中,除了对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外,对于其他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并没有作出刑法规制。但鉴于实践中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破坏的日益严重,1987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活动的通知发布,明确规定了对于猎杀大熊猫并出卖大熊猫皮的行为以犯罪论处。之后,在1988 年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中,将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明确非法出售倒卖、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按投机倒把罪、走私罪处刑。这可谓以单行刑法的方式形成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雏形。(二)19972021 年刑法阶段自 1997 年刑法修订开始,刑法中首次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两个罪名,此二罪同规定于刑法第341 条中。根据刑法(1997 年)341 条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两罪并用模式一直沿用到 2021 年。(三)2021 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公布至今2021 年 3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罪名补充规定(七)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两个罪名进行整合,由两个选择罪名合并为一个概括罪名即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罪状上并没有修改,自此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正式得以确立。罪名明确之后,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2022 年 4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适用进行规范和指导说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经历了一系列立法变迁得以确立后,其适用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指导。二、确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意义对于刑法第 341 条第 1 款原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否需要整合概括,是否具有修改的必要性,一直以来存在不同的观点1。但基于司法实践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最终对罪名进行了合并修改,确立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主要意义如下。(一)将原罪名化繁为简,提升了本罪的公众认识度和司法适用的便捷度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原罪名“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直因为罪名繁冗复杂而广为诟病。确立罪名的原则不仅要考虑到犯罪的基本性质和核心要件,也要在不影响公众理解的情况下适度概括,避免过于繁冗、复杂。将原两罪适度概括合并为一罪,使得新罪名“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原罪名相比简洁明了,不仅能充分涵盖原罪名中的各类行为模式和保护对象,而且使得本罪的保护法益更加突显,对于提升本罪的公众认识度、增强司法适用的便捷度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二)破解了司法实践中对原罪名是否需要“数罪并罚”的争论和困惑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通常会伴随后续的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原两罪名所描述的行为常构成上下游犯罪关系,这就引发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否需要数罪并罚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此种情况下会认定二者构成吸收犯或牵连犯,无须数罪并罚2。但是也有观点认为后行为并非前行为的盖然性接续,例如杀害珍贵野生动物后不会高概率意味着出售,且为加大对于此类犯罪的惩罚力度,应当将此种情况进行数罪并罚3。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不同法官对于不同学说的采纳导致了类似案件的处理不同,不利于贯彻落实“同案同判”。故确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 第 1 期姚贝: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之确立与完善81物罪后,将原两个罪名归于一个罪名,是否数罪并罚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不仅平息了争论,消除了数罪并罚的可能性,也让日后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得到统一,代之以量刑上的差异来实现加大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目的。(三)避免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尸体”在罪名选择上的难题在之前原二罪并立的情况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具有两个行为对象,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对象上的不同使得法院在审判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尸体案件中需要对野生动物尸体的属性进行甄别。有学者认为,“野生动物”之含义不仅指活体,还应包括死体,进而将野生动物尸体解释为野生动物4。亦有学者认为,野生动物尸体的一部分通常被理解为野生动物制品,举轻以明重,完整的野生动物尸体理应被涵摄于“野生动物尸体”外延之中,故野生动物仅指活体5。这一理论争议对于刑罚并无实质影响,但却造成罪名选择上的困惑和司法实践中认定上的分歧。因此确立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后,避免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尸体”在罪名选择上的难题。对于“野生动物尸体”到底是野生动物还是野生动物制品,无论观点如何,在罪名上都得到了统一。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争议难点问题新罪名“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原罪名形式的修改并不能全部解决原罪名在适用中的所有问题和疑难之处。对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的争议难点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还可以进一步完善。(一)经过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是否属于野生动物对于经过人工繁育的动物是否属于野生动物的广泛讨论源于 2016 年深圳“鹦鹉案”,该案的争点在于经过人工繁育的小太阳鹦鹉变异种是否属于刑法(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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