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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西南民族地方司法案卷材料“合理性”的构建及其启示_牟奕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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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 西南 民族 地方 司法 案卷 材料 合理性 构建 及其 启示 牟奕霖
JOUNAL OF ETHNOLOGY2022/11总第 85 期第十三卷108DOI:10.3969/j.issn.1674 9391.2022.11.013晚清西南民族地方司法案卷材料“合理性”的构建及其启示牟奕霖 摘要 晚清西南民族地方司法中以口供笔录为代表的案卷材料生成和制作的规范化和统一性要求,体现出案卷材料“合理性”的构建,而案卷材料合理性构建的目标是实现对案件事实真相的探知。地方书吏文书制作的专业化技能、案卷制作中的严格规范化程序、以及县官对书吏负有的道德和非制度性的责任等,为案卷材料合理性构建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和保障。晚清西南民族地方案卷材料构建具有合理性,但材料制作过程可能存在不可靠风险,从晚清西南民族地方案卷材料制作的固有规律和官僚体制运行特点来看,这一风险又可加以合理解释,进而存在规避或化解材料不可靠风险的可能。晚清西南民族地方司法实践对案卷材料进行的合理性构建,为当代我国案卷材料生成和制作方式的转变提供了重要启示。关键词 晚清地方司法;案卷材料;口供;合理性;书吏中图分类号:C9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 9391(2022)11 0108 10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认罪认罚案件的事实认定方式与卷证制度研究”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牟奕霖(1994 ),女,汉族,昆明人,云南大学法学院 2020 级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及司法制度。云南 昆明 650500处于19 世纪与20 世纪交替的晚清,从社会结构和政治制度的变化来看,正值从封建社会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转变,并具有现代资本主义早期萌芽特征的初始时期。这一时期社会形态的松动产生文化、思想和技术理念的一定变化,尽管并未导致晚清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结构的改变,但也对晚清的社会实践活动,尤其对区域和民族文化存在差异的社会实践活动趋同的现代化进程产生了影响。以晚清西南地区为例,虽然存在特定地理因素和少数民族聚居的文化社会因素与晚清其他区域的差异,但晚清的社会变革思潮也对共处于这一区域的各民族社会文化、观念和价值取向的现代性和普适性产生了直接影响,其中在地方司法实践中较为典型的变化在于,作为对案件或纠纷处理具有支撑作用的传统案卷材料的运用,开始注重其形式和内容符合现代精神的合理性要求的实践,具体而言,通过对定案具有关键作用的案卷材料规范化和统一性的合理构建,实现案件处理可接受性和稳妥性目标。从晚清西南地方司法对以言词证据为代表的案卷材料合理性构建所推动的地方司法可接受性的实践,对当代民族共同体意识下的我国地方司法案卷材料的生成和运用方式的转变具有重要启发意义。有鉴于此,本文在对晚清西南民族地方司法中案卷材料形成和制作具体实践分析基础上,意图初步揭示这一时期民族地方司法案卷材料合理性构建的目标、支撑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风险与防2022/11总第 85 期JOUNAL OF ETHNOLOGY第十三卷109范,以及对当代我国地方司法案卷材料合理有效运用的主要启示。一、晚清西南民族地方司法中案卷材料合理性构建的实践从晚清西南民族地方司法档案材料反映的个案处理情况观察,个案中用以阐述或说明案件事实,并作为定案的证据材料,主要是县衙官府形成和制作的案卷材料。官方案卷材料又主要由言词类材料构成,其中尤以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的言词材料最为典型,这两类材料统称为成文口供记录材料,它成为地方司法官员认定案情和处理案件的主要依据。然而,主要依赖成文言词材料定案的审判方式,对于这类材料的结构和成文风格则有严格要求,这既体现在这类材料结构的完整性和核心材料的不可或缺性上,也反映在具体言词材料生成和制作过程在形式和内容的规范化和统一性方面。(一)案卷中被告人供述材料的不可或缺性在晚清西南民族地方司法的案卷材料中,被告人供述材料是一项极为关键的材料,其成为案卷材料整体结构的核心环节。在重罪案件的覆审程序(复查程序)中,对随案上报的案情报告材料有着严格要求,首先是各方当事人提供的前后一致且坚定不移的供词。1 83供述材料的不可或缺性实际上反映出中国历朝对案件真相判断途径的独特之处,即立足于被告人的招供进行裁判。晚清不同区域司法共有的一个特点在于,司法者本身并非是真相的代表者,案件真相的判断不取决于司法者的身份及其对案件的经验表达。由于相信罪犯对其自身所为最为熟知,罪证之中必须包括罪犯的书面供词,任何人都不能被以自己未供认的犯罪事实而问罪。1 84晚清西南民族地方司法中被告人供述的实际存在成为案卷材料结构必备要素的一个标志,原因就在于口供材料是发现案件真相的根本手段。正因如此,供职于地方衙门的书吏们均将当事人的口供加以精心制作,尤其是保持前后一致的正式口供材料(招状)作为交付上级覆审之用的案情报告中的重要部分。1 84从这一时期覆审程序中令人信服的案情报告所要求的被告人先后供词本身及与证词的一致性的要求上看,至少在书面供词内容和形式上体现出真实性的属性,这也可视为当时西南地区司法中为查清事实真相,对案卷材料结构严格性的要求。当然,由于被告人口供材料在定案中的不可或缺性,司法者采取各种手段引诱被告说出案件真相,甚至是进行欺骗或使用刑讯逼取口供,又可能产生口供材料的不可靠风险。1 84(二)案卷中言词证据的语言样式由文言向白话文的转变晚清正值社会思想文化处于新旧更迭之时,其中的一个突出表现在于,语言文化由文言到白话文的转变。尽管这一文化转变并不彻底,但却逐渐影响和改变了人们日常生活的交流方式,也为包括民族区域在内的地方司法案卷材料白话文表达形式提供了条件。“清代流传广泛的书写文化提供了诸多叙述模式,而后者对于促使口供制作形成形式化的简明风格非常重要。”1 81尽管西南地区有着较浓厚的民族和地方特色,但汉语仍是一种重要的官方语言,从晚清西南民族地方司法实践来看,用来供官府存档以及上级覆审所用的口供,都是以书面白话制作而成,以官音为基础的书面语言的白话风格是唯一可行的手段。1 92一般认为,供词乃为普通人所述,在庶民口供中使用俗语,乃是源于在自觉的小说创作者与熟练的刑名幕友们的书写中都能经常看到的语言实践。1 90这种类似于通俗化的白话语言,成为晚清社会普通民众和衙门官府人员共同生活中的语言。“事实上,相较于文言,以白话进行书写更为贴近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实际所言。”1 90这里,对白话文与文言的差别化运用,也有晚清社会在观念层面对语言运用理想的一种限制,“圣贤及领会其意的其他人所使用的语言,必须与那些没有学问的平民百姓所用的语言有所区分。”1 90然而,从西南民族地方司法反映的现实情况来看,口供材料白话文使用更为重要的意义则在于,以庶民的自然语言传达更为可靠的信息。“使用白话对口供进行书面记录,此乃势必所必须,因为这将使其呈现出看似确系粗鄙庶民所言的逼真形象。”1 90对于同样属于普通人群的案件裁判者而言,白话方式的运用可顺利理解书面材料所传达的信息。从晚清西南民族地方司法中以口供为代表的书面材料制作的白话文倾向来看,虽然口供本身的真实性可能取决于提供者的动机及受客JOUNAL OF ETHNOLOGY2022/11总第 85 期第十三卷110观因素的影响,但其使用的实际效果则趋于顺利和有效传达所述者的本意,这一案卷材料语言运用样式的变化,对于口供等材料运用的可靠性是一种有效保障。(三)案卷中言词材料官方语言的标准化要求口供等言词证据材料的白话文形式并非意味着可以采用随意性的口语或地方性语言加以表达,即便在当时有着浓郁民族和地方特色的西南地区,也同样强调言词证据材料官方书面用语的标准化形式。“当口头交流方式遭遇书面交流方式之时,所谓连贯的要求,就意味着某些语言要素,如土语与区域性方言的痕迹,必须从官方文书中消失。”1 90言词材料中带有地方性的方言、土语或民族语言应该转化为一种标准化的官方书面语言。与此同时,民间中使用的粗俗语言更被禁止出现在案卷材料之中。晚清学者王又槐认为:“供不可野。如骂人污辱俗语,及奸案秽浊情事,切勿直叙,只以混骂、成奸等字括之,犯者必干申饬”。1 91例如,发生于1905 年四川某民族聚居地一起杀人案诉讼材料显示,被害人之母与一男子厮混成奸,因担心被害人告发,遂两人合谋将被害人杀害,该案对当事人的口供记录中有关涉及两人性事的细节全部用“奸”一词表达。1 101由此体现出晚清有着显著民族特色的地方司法中言词证据记录的严谨性和规范性要求。从上述西南民族地方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晚清地方司法中言词证据材料的语言形式标准化的要求主要基于两个基本事实:一是,地方司法官员实际记录案卷材料的需要。如果不把陈述人口语中的土语、民族语言或粗俗语言转换为适当的统一书面语言,对这些口语化或区域性的语言本身无法记录,更谈不上对陈述的准确理解;二是,言词证据归档及上级覆审的需要。不确定或模糊的言词材料无法归档,也无法供上级覆审中有效审查之用。尤其对上级覆审官员而言,他们来自全中国的不同地区,口供的成文记录不得不使用那些已被普遍使用的标准化词汇。1 93当然,为保障案卷材料能为多数人有效运用,又需保持官文形式上的一定通俗性。晚清一部为书吏幕友撰写官方口供材料使用的 刑幕要略 中建议:“供内虽准用俗语,宜人人共晓。设或竟有土语不能删者,必须供内随叙随解,庶阅者了然于目。”1 92从晚清特定区域反映的地方司法案卷材料制作的标准化和统一性的要求,实际上是对言词类证据材料收集和实际运用有效性的要求:一要能够客观记录,二要使得材料使用者看得懂,才可真正发挥证据材料运用价值。所以,案卷材料制作规范化和标准化手段的运用所形成的官方语言的属性,也是晚清各级司法官员顺利和准确掌握案件具体情况的重要条件。(四)案卷中的言词材料内容叙事的严格性要求案卷材料白话文样式和官方语言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是从文字形式对案卷材料严谨性提出的要求。从晚清西南民族地方司法实践来看,更为重要的案卷材料规范化的要求则是对材料内容本身叙事性的严格要求。换言之,被告人以及证人的陈述所制作的书面材料并非是对陈述人口头表达的自然记录,而是运用文字的叙事功能对其口语表达进行的一定程度加工、整理和修饰的结果。“为了能在覆审时不致遭到驳回,幕友们对口供制作的关键性要求极为重视,诸如供词的适当顺序,口供所述事件的一致性,以及叙述情节的精巧安排,”1 85由此形成的成文口供与被告人口头陈述存在一定差异性,但又体现出口供叙事能力较为突出的特征。从晚清西南民族地方司法实践来看,以口供材料为代表的案卷材料内容叙事的整理和加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口供材料的类型包括草状和招状两种材料。前者是对各方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所做记录,“在每一次审讯中,相关人员的供词都会被供职于衙门的书吏们眷录下来。”1 84草状材料属于对陈述人叙述的初步记录,但也是一种自然记录。“然后,各方当事人的供词文稿将会被进一步地加工制作,而这一工作,或是由书吏们在幕友指导下为之,又或者是由幕友亲自操刀。”1 84在草状基础上加工整理形成的这一材料就是招状材料。草状是半成品的文稿,而招状则是正式的口供版本。口供材料的这一高低搭配,是口供材料结构多元性的一种表现。它在强调客观全面反映案情的同时,又重视条理清晰和有所侧重地揭示事件的细节。二是,口供材料内容的叙事手法强调较严格的文体风格。晚清社会负责口供制作的幕2022/11总第 85 期JOUNAL OF ETHNOLOGY第十三卷111友(或书吏)生活于书写文化的世界中,供刑名幕友们参考之用的诸多指导手册,都展示了在清代中国关于何谓上乘文风的共同看法。1 85例如,成书于 18 世纪的 办案要略 有关 叙供 一文提出,供词记录需遵循前后层次、起承转合、埋伏照应、点题过脉等六个要领;又如清代学者唐彪对时文撰写提出的“开笔作文,先须讲明题旨,及来踪去路,一章重在何节,一节重在何句,一句重在何字。”1 87显然,对口供材料制作所推崇的严谨文风和叙事手法的上述要求,既是当时西南民族地区也是整个晚清地方司法口供材料制作的重要特征。以口供为代表的案卷材料内容严谨叙事手法所构建的材料严格文风要求,成为晚清地方司法中弥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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