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卷第6期2022年12月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BeijingUniversityofPostsandTelecommunications(SocialSciencesEdition)Vol.24,No.6Dec.2022收稿日期:2022⁃07⁃19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72004238)作者简介:聂长建(1969—),男,河南光山人,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①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DOI:10.19722/j.cnki.1008⁃7729.2022.0089玩家与算法权力:游戏作品属性的再界定聂长建,杨祎朋(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摘要:将游戏作品做拆分式的保护并不合适。仅因游戏画面的形式与效果和视听作品类似,将其与游戏分割单独保护,是一种“唯客体论”的思考方式,不仅将玩家矮化为逻辑论证的工具,在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上也无法兼顾现实需求。有鉴于此,应当认识到玩家在判断游戏与游戏画面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考察玩家与游戏之间互动行为的本质。玩家进行游戏的主观目的是满足自身情感,其操作行为既非创作,也不是表演,而是一种算法权力让渡下通过数据输入实现的一种叙事参与,故游戏画面应当作为游戏叙事的外在呈现,不具有独立性。以此为前提,将游戏认定为汇编作品才真正具有法律逻辑和利益考量两方面的优势。关键词:网络游戏;汇编作品;交互性;算法权力;玩家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729(2022)06⁃0039⁃09一、问题的缘起目前,对游戏作品的保护有两条进路:拆分式的保护与整体式的保护。拆分式的保护不仅是司法实践中常用的方法,也逐渐成为学理讨论游戏相关问题的基本进路,这体现在对游戏作品属性的界定上:(1)视听作品。此种观点着眼于游戏包含的各项要素最终综合呈现的动态效果,并且此种效果在整体上符合类电作品(视听作品)的条件[1]。(2)计算机程序。此种观点关注游戏对软件程序的依赖,这是因为软件在将各项元素综合起来的过程中发挥了核心作用①。(3)集合物。该种观点认为,游戏内包含游戏引擎、游戏资源库,资源库中的各种素材都可以作为独立的作品,因而应当对游戏作品进行分类保护,仅在必要时将其视为多种作品类型的集合体[2]。支持对游戏作品整体保护的学者认为,对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