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福州党校学报》2022年第6期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困境与进路胡振1赵子龙2(1.武昌首义学院,湖北武汉430064;2.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北京100091)摘要:法治化是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式,它对保障村民自身权益、凸显软法治理优势、推进乡村社会治理转型具有现实意义。然而,在不断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法治化途径面临着“硬法规范”作用有限、“软法规范”存在“行政异化”、“硬法规范+软法规范”合作共治相冲突等“抽象困境”,以及村民法治素养较低、乡村解纠调处机制单一等“具象困境”。为此,应当完善乡村立法、推进基层行政治理转型、健全多元解纠调处机制提高村民法治素养,助力乡村振兴。关键词:乡村;治理现代化;乡村振兴;法治化;硬法规范;软法规范中图分类号:D920.0;D4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1072(2022)06-035-05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也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实现乡村振兴,就必须充分发挥法制的重要作用。要用法制推动和保障乡村治理现代化,进而助力实现乡村振兴。一、法治方式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现实意义(一)保障村民自身权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仅要得到广大村民的支持,更要让广大村民从中受益。随着乡村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农民的权利主体意识得到了普遍提高,但也带来了农村社会分化加速、农民利益矛盾突出等现象,特别是伴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稳步推进,社会资源不断涌入乡村,村民成为了首要的受益群体。因此,村民自身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关系到乡村振兴战略的稳步推进。村民权益并非由法律所创造,法律需要做的工作仅为确认并处理村民之间的权益关系,在《法治乡村建设意见》指导思想中指出“要引导村民遇事找法、办事依法、化解矛盾靠法”,化解村民矛盾、保障村民自身权益,最经济便捷有效的方式就是依“法”行事。保障村民自身权益、满足村民合理的利益诉求,不仅是“一切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的具体落实,更是乡村治理迈入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二)凸显软法治理优势“法不及而秩序井然”是费孝通先生对我国农村社会的高度概括。从法理学层面剖析这句话,费孝通先生此处所讲的“法”应当指的是国家法(硬收稿日期:2022-10-29作者简介:胡振(1994-),男,湖北武汉人,武昌首义学院新闻与文法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赵子龙(1995-),男,湖北监利人,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