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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学生受教育权保障路径研究_李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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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 振兴 背景 农村 学生 受教 保障 路径 研究 李韬
法学研究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学生受教育权保障路径研究李韬,胡东(黑龙江大学 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摘要:乡村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是教育现代化的关键环节,也是乡村振兴的基本要求。现行法律制度虽然对乡村学生受教育权提供了基本的保障,但依然存在专项立法欠缺、行政执法力度不足、司法救济途径不畅通、教育主体无序发展等问题,阻碍了乡村教育高质量发展,制约着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我国应当完善法律制度、加大行政保障力度、拓宽司法救济途径、强化教育主体职责,加大对乡村学生受教育权的保障力度,为现代化乡村教育秩序重塑与乡村振兴提供人才支持。关键词:乡村振兴;受教育权;教育立法;综合保障作者简介:李韬(1999),女,黑龙江大兴安岭人,硕士研究生,从事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胡东(1962),男,黑龙江宾县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DOI 编码:10.13356/ki.jdnu.20950063.2023.02.009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063(2023)02007410收稿日期:202207052017 年 10 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乡村振兴战略,重点强调了乡村教育先行,乡村振兴开始进入国家战略。为了有效实施该战略,2019 年 4 月国务院发布了 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指出,“优先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城乡共享”,到 2035 年“城镇化进入成熟期,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2021 年 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从立法层面推进乡村教育资源整合,规定了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完善乡村教育环境、支持远程教育等促进乡村教育的内容。2022 年 10 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求,“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这些新政策和立法表明,当前国家已经开始高度重视乡村教育问题。乡村振兴靠人才,人才培养靠教育,教育兴则乡村兴,教育强则国家强。受教育权是人权的一种,也是乡村学生实现自我完善与自我发展的基本权利,保障乡村学生受教育权是防止返贫风险的主要措施之一。但我国在实践中依旧存在农村师资力量不够,教学质量下滑,教育资源不充分、分配不均衡等问题,如何通过制度构建保障乡村学生受教育权、消除城乡差距已经成为实现乡村振兴的首要工作。在宪法与行政法学界,学者们多从基本权利视角研究公民受教育权,结合乡村振兴探讨农村学生受教育权保障的甚少。当前,在乡村振兴战略下如何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农村学生的受教育权得以47第 43 卷第 2 期大庆师范学院学报Vol43No22023 年 03 月JOUNAL OF DAQING NOMAL UNIVESITYMar,2023参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2019 年 4 月 15 日,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9/content_5392288htm,2022 年 12 月 14 日。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二十五条。参见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十九届中央委员会报告的决议,2022 年10 月22 日,http:/wwwnpcgovcn/npc/kgfb/202210/e84ae34bbe6d4c14ad794987d3981e0cshtml,2022 年 12 月 14 日。实现,如何利用教育赋能乡村并助推国家的乡村振兴战略已经成为亟需得到重视和回应的现实问题。一、乡村学生受教育权保障的理论检视当前,学界关于受教育权研究的学术文章内容比较丰富,学者们分别从经济、政策、制度等角度开展了多方研究。基于研究需要,本文拟从基本权利、国家义务、法律救济等三个维度梳理乡村学生受教育权保障的基础理论,以期为我国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学生受教育权保障提供理论指引。(一)基本权利:受教育权的内涵1 教育获得权教育获得权是指公民享有前往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具体包括入学机会获得权、教育设施获得权和财政支持获得权。劳凯声认为,受教育权归属于人权的权利束,国家应该尊重并保护该权利的实现,在此权利实现的过程中,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包括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以配合公民权利的实现。因而,该项权利需要国家履行一定的义务来进行保障,例如受教育者有权要求国家为其提供教育机会、教育环境和教育设备,还包括为其提供资金支持。教育获得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入学机会获得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 教育法)第 9 条规定了受教育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因而,在义务教育阶段,无需任何机构的考核评判,适龄公民就能享有入学机会。乡村学生能否享有平等的入学机会、能否实现就近入学成为教育获得权的核心问题。公平获得受教育的机会是乡村学生受教育权得到保障的前提,但在乡村实践中,学生在入学升学机会上仍不可避免会受到差别对待,使其教育获得权受到侵害。其次,教育设施获得权。根据我国 宪法第 19条、教育法第 43 条规定,国家有发展教育设施的义务。公民有“平等获得和平等享有教育设施”的权利,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教育获得权,能减少经济水平较低和教育观念相对落后的乡村地区教育行政机构不作为现象,保障公民教育获得权的实现。最后,财政支持获得权。教育法第 38 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该条款强化了国家对乡村学生受教育权的保障功能,为乡村学生接受教育减轻了经济负担。2 教育自由权教育自由权是指教育权的承担者即教师和家长,在教育的过程中,对受教育者施以教育的57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学生受教育权保障路径研究参见劳凯声:受教育权新论 ,教育研究 2021 年第 8 期,第 2334 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参见上官丕亮:论宪法上的社会权 ,江苏社会科学 2010 年第 2 期,第 135141 页。权利。有学者认为应当将教育自由纳入到受教育权之中,受教育权可包括:教育权、受教育自由、教育自由和教育目的。威廉冯洪堡从西方极端自由主义的角度指出,教育自由权是指国家应当将选择何种教育的自由交给学生,国家自身应当履行消极义务。受教育权的实现要求国家扮演的角色是消极的,不干涉公民受教育权的方式、内容以及形式,防范国家以教育的方式强行灌输国家色彩的教育理念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国家目标,让公民的“头脑和心灵”免受国家政治的影响。教育自由权应是受教育者对教育内容、类型、形式等的选择权。因此,教育自由权的内容,与学校、教师等施教主体有关。其权利内涵既体现为学生的自主权,又体现为施教主体在教育、指导时的全部权利。一方面,乡村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可以享有选择何种教育的自由。国家为保障乡村学生受教育自由权,应该依据教育自由的原则,让学习者享有适当的教育内容选择权,筛选出适合自己的学习内容,这样就满足了不同个体对教育的多元化需求,使学生应需而学,主动安排学习进度、知识内容,有利于学生个性化发展。农村学生有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他们的选择自由主要体现在他们选择接受什么样的教育,而非由他们选择是否接受教育。这体现为:农村学生可以自主选择进入任意一所学校,可以选择教授文化课的学校,也可以选择教授运动、美术、音乐等的专业技术培训学校,可以自主地选择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未成年学生父母可以在尊重其意愿的基础上,代为行使选择权。此外,乡村学生还可以自由选择在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者父母所在地接受教育,这能进一步缓解进城务工家庭学生入学难的现状。3 教育平等权受教育权的本质是平等,通过教育促成平等,平等又是教育追求的目标。根据詹姆斯科尔曼的理论,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并不单单是指教育结果平等,还包括教育起点平等和教育过程平等。教育结果平等并不意味着让所有城乡间的学生都考出相同的分数,达到同样的知识水平,而是指尊重每位学生的个体差异,让所有接受过教育的学生都达到基本要求,在未来就业与代际流动之间能够把握机会,不断提升个人的社会地位。教育起点平等是指城乡学生能够获得的教育机会是均等的,不论性别、民族、信仰等条件,受教育者均有权接受能力范围内的教育。教育过程平等体现在受教育者在接受教育的整个过程中,都能得到公正的对待,确保基本的教育质量均等。教育资源特别是高质量的教育资源总是有限的,教育平等与教育资源分配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不管是从起点上,还是在教育的进程,还是以实际效果来衡量,都无法充分地达到教育结果的公平性。由于农村和城市教育资源的实际差异,农村和城市的孩子在接受教育的起点、过程和结果上短时间以达到真正的公平。在此前提下,要真正实现教育平等,就必须在教育资源分配与管理中,把教育平等作为根本标准。推进教育公平,就要缩小区域间、城乡间、学校间的教育质量差距,在乡村振兴战略下,应弥合城乡之间的教育差距、保障乡村弱势群体的教育平等权。政府应弥补因地理、经济、社会发展、人口等原因导致的城乡67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23 年第 2 期Journal of Daqing Normal University No 2,2023参见温辉:受教育权入宪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年,第 28 页。参见威廉冯洪堡:论国家的作用,林荣远、冯兴元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年,第 37 页。参见申素平: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 年,第 199 页。参见申素平:重申受教育人权:意义、内涵与国家义务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 2020 年第 6 期。参见龚向和:论新时代公平优质受教育权 ,教育研究 2021 年第 8 期。参见张妮、穆佳男、熊若欣等:智能时代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路径研究 以“三个课堂”为支撑,中国电化教育 2022 年第 12 期。参见郝文武:教育的公平正义与超公平正义 ,教育研究 2019 年第 12 期。差异,使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适当倾斜,让农村家庭的孩子们能在自己的家门口上学。当前,随着乡村经济发展水平提高,教育平等逐渐有了新内涵,主要表现为追求优质教育的权利能否得到保障。教育平等权由追求教育机会平等转向追求优质教育权利平等,在权利层次上更进了一步。(二)国家义务:受教育权的制度保障我国 宪法第 17、33、46 条明确规定了国家要尊重保障人权,积极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这意味着国家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义务主体,应该承担公民受教育权保护与实现的职责。国家义务的履行依靠享有公共权力的政府来执行法律,采取更多干预措施以支持农村教育,在保障农村学生受教育权上,国家义务体现在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积极方面体现为各级政府应该助力乡村学生受教育权保障,如制定适应乡村振兴的教育政策以保障教育过程所需条件的实现;加强学校基础设施以保障教育的实施;还表现为培养优秀的师资队伍,均衡教育资源,持续推进素质教育建设等。消极方面则主要表现为国家不过度地干涉乡村学生教育自由权。现代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表现为“基本权利 国家义务”形式,摒弃了原有的“公民权利 国家权力”模式,更体现出公民第一性的价值,实现了人文关怀在法治价值层次上的回归,同时这也是对公共权力的巨大规范,由此,国家的责任开始成为实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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