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卷第6期2022年12月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JournalofChangzhouInstitute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Edition)Vol.40No.6Dec.2022doi:10.3969/j.issn.1673-0887.2022.06.021收稿日期:20220712作者简介:邹子铭(1998—),男,广东韶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犯罪学。基金项目: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7FFX030);苏州大学第二十四批课外学术科研基金项目(KY20220616B)刑罚轻缓化的价值、困境与出路邹子铭(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摘要:刑罚轻缓当然具有保障人权、升华审慎节制刑法观与回应积极刑法观的机能的普世价值。但现阶段刑罚轻缓化主要存在3个问题:第一,刑罚轻缓化忽视了刑事司法体系的整体性问题,导致无法实现诉前程序轻缓;第二,前科报告与轻缓化并不一致,导致无法实现全面轻缓;第三,并非所有罪名的刑罚均需轻缓,轻缓化不得僭越量刑区间并应坚守罪刑均衡原则。应坚守宽严相济与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政策,将其作为刑罚体系变革的导向原则,建立轻罪与未成年的二元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及出台司法解释以实现个案轻缓。如此,才能避免刑罚轻缓化背后蕴藏的风险,摆脱片面轻缓的桎梏,从而为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轻缓势态另辟蹊径。关键词:刑罚轻缓化;前科报告;犯罪记录封存;刑事政策中图分类号:D924.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0887(2022)06-0113-09“刑罚轻缓化就目前的理论发展成果来看,已经达成学界共识。”[1]我国刑法的轻缓一方面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包括“在人身性质的刑种中,生命刑减少、自由刑增加;在自由刑种中,监禁刑减少、非监禁刑增加”[2]92;另一方面体现在立法层面上,“当今世界刑罚的发展趋势是刑罚轻缓化,它具体指在刑法立法上建立轻刑化的刑罚结构”[3],包括旧罪降低刑期、缩小死刑适用范围、新罪否定评价设置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轻罪化的刑事立法和以轻罪为主体的刑事司法已然成为我国目前刑事法治的重要面向。”[4]诚然,刑罚轻缓化是审慎价值刑法观的体现,是人道主义的显露,是积极立法观的保障机制,但其是否有缺陷,仍然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尤其在刑事一体化背景下,“轻缓化”这一术语不应仅体现于刑罚中,更应当作用于诉前羁押程序和刑罚执行完毕后。本文将从刑事司法体系、犯罪记录以及轻缓化适用罪名的视角出发,逐一分析刑罚轻缓化背后的症结所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满足刑罚轻缓化在规范价值与实证价值上的双重意义,以实现罪刑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