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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解释
目的性
标准
探析
2022 年第 6 期(总第 159 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No.62022(Sum No.159)刑法解释合目的性之标准探析张爽(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上海 200042)摘要:刑法解释是刑法司法适用中的重要内容,刑法解释合目的性属于刑事政策中的重要解释方法。刑事政策与刑法解释沟通的关键即在于目的,其若要对刑法解释产生影响也只有借助目的这一途径。刑法解释的好坏直接关系公民权利范围的大小,刑法合目的性解释是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一种解释方法,自有其特殊性,然这种特殊性也需一定的标准进行约束和限制。从刑事法律内外部关系角度看,刑法解释的合目的性标准应受内外双重标准约束。外部标准即合宪性约束和前置法约束,内部标准即刑法总则约束、同语同意约束和同语异意约束。关键词:刑法解释;刑事政策;合目的性;标准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22)06003205收稿日期:20220921作者简介:张爽(1991),男,河南郑州人,2021 级刑事司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一、问题的提出西方国家传统上将法学、医学和神学并称为三大学问1。法学解释学源自神学解释学,而神学解释学最初则主要为正确理解 圣经 而生发的,当神学解释学被法学家们所借鉴后,便出现法学解释学2。法学之所以需要解释学源于法律条文大多由书面语言文字构成,而鉴于书面用语自身特点及表意范围的有限性,仍需要人们在理解法律时不断的对其进行解释,明确其真正涵义,促进社会秩序及公平正义的维护。从法律部门来看,刑法作为对公民权利干预程度最深的一个法律部门,解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此,本文也主要以刑事法律部门的解释为切入点展开讨论。刑法解释是以刑法目的为方向,探究刑法本身规范法律价值的一个思维过程。鉴于不同的解释方法秉持不同的价值理念,其各自功能也略有不同,如若放任每个解释者随意选择解释方法,必然会形成各种冲突,甚至产生截然对立的解释结论,而这些状况也必然会对刑法的安定性与正义价值造成影响3。日本刑法学者牧野英一曾指出,刑法解释不仅要有科学的形式逻辑,也要在实质上契合社会需求和时代发展趋势4。西方刑法习惯将解释方法分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又称“黄金规则”“帝王解释”)四种经典类型5。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解释方法的划分主要采二分法,将刑法解释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即按照刑法条文文义、文法进行解释。论理解释,即将立法精神和刑事政策相互结合,并联系具体司法实践,以逻辑推理进行的解释6。我国刑法学界有学者曾主张在这种二分法之下采“始于文义,终于目的”的解释路径,对刑法展开解释7。在以目的论为价值追求的刑法解释体系中,目的成为沟通刑事政策与刑法教义学之间的关键。只有以目的为桥梁,才能将二者有效联系起来8。由此,刑法解释最终目的仍在于追求刑法目的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23由于立法文本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加之立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冲动、情绪化立法,以及各类技术性差错的发生,法律条文本身可能并不清晰,而是存在相当程度的模糊性,以便于司法裁判者在法益侵害程度上具备更高的权威。在此种情况下,借助于刑事政策目的性,能够为法益侵害程度的准确判断提供实质性依据,从而帮助司法裁判者准确地定罪量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法学不断向前发展,刑事政策的内涵与功能也逐渐发生了微妙而深远的转变,它被视为合目的性的考量8。刑法的合目的性从目的主体上看,刑法的合目的即合立法目的;从法律对象上看,即合规范目的;从属性上看即合刑法法益目的。然而,对于刑法解释合目的性的标准却为学者们广泛争论,究竟选择何种标准才能更好的实现刑法解释合目的,更好的促进刑法实践的展开。鉴于众多刑法学者都将刑法解释合目的性作为一个重点话题,我们以何维度进行判断才能更好的实现刑法解释的合目的性也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二、刑法解释合目的性检视正如魏德士所言,“法学的特殊性在于它主要研究规范性目的的实现,换言之,它主要研究目的性问题,即众多解决方案的不同目的何者更优问题,又称系统公正性(Systemgerechtigkeit)问题。可见,法学的真实性问题(Wahrheitsfrage)其实就是一个实现预设价值与目标的调整方式的特殊问题。”9 远古的学说汇纂 就曾有言到:“认识法律不意味着扣法律字眼,而是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10 功利主义法学家耶林在法律的目的 中也指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个目的,法律是一个国家有意融入某个目的的带意识地产物。”11 目的解释是探求法条背后含义的解释方法。总之,法律解释的重要任务在于发现并理解法律目的,并促使其实现,换言之,即在正义及其附属规范价值的引导下,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去满足人类共同生活所生发的法律需要;从这个任务中可以自然的推导出法律解释的合目的性需要12。一般而言,刑法解释合目的性存在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一般而言,在刑法解释理论上应尽量追求形式合理、逻辑自洽以及不突破社会大众一般价值观念。在刑法解释司法实践中,主要追求正确适用刑法条文,便于开展司法实践,但是也不宜简单将目的解释置于辅助或决定地位。因为并非所有刑法规范都需借助目的解释,对目的解释在诠释规范过程中也应作必要的约束和限制,既不刻意淡化其规范内涵,又不肆意夸大其作用13。如果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刑法条文解释的合目的性,必须应有一定的限制标准,而这些限制标准既可能来自刑法外部也可能来自刑法内部。从刑法外部来看,主要是受合宪性约束和前置法约束。在我国法律体系上看,宪法属于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占据统帅地位,刑法属于基本法,主要规制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问题,故刑法有必要在宪法的统领之下稳固国家法律的根基。从法律功能上看,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主要发挥普遍性、根本性和纲领性的指导作用,而刑法则主要规制涉及刑事领域范围内的行为。相对于宪法,刑法属于特别法,应当受到更具普遍指导意义的宪法的约束和限制,以保证其前进道路的正确性。从法律位阶上看,宪法无疑处于法律位阶的最顶端,刑法位阶次于宪法位阶,据一般立法原理处于低位阶的刑法必须服从更高位阶宪法的意志,并受其必要的约束和限制。从法律规制门槛上看,民法、行政法等法律在规制社会关系和调节社会秩序时具备更基础和更广泛的作用,而刑法则相对处于更专业和更具针对性的规制领域,主要规制民事和行政领域不能或不宜规制的行为,刑法在维持社会秩序活动中天然的具有后置性。只有当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在实践中不能或不宜解决实践问题时,才需要刑法发挥作用予以调节。因此,刑法的合目的也只有在宪法和前置法约束条件下,才不至于出现随意性,才能更好的在法律体系内良性运转。从刑法内部来看,主要是受刑法总则、同语同意和同语异意约束。从刑法本身来看,刑法目的的实现离不开其内部条文本身,而其内部条文又受制于刑法框架结构及条文间相互关系。刑法是由总则和分则共同搭建而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其内部功能、地位和所承担的法律任务相应的也有所区别。刑法条文之间关系主要是形式与实质两方面的理解。由于语言本身的特有属性,许多语言文字表意具有多样性,而法律语言力求言简意赅,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难免会力求语言的精炼而造成对刑法条文理解带来一定的模糊甚至是混淆。从而对刑法合目的性带来一定程度上的理解障碍。因此,刑法的合目的性首先应该是在刑法框架下33体系下的合目的,其次是在刑法条文之间相互协调满足的合目的。从刑法条文结构而言,就出现了架构上的总则与分则之间关系的合目的性约束和条文之间同语同意约束与同语异意约束。三、刑法解释合目的性的外部标准刑法解释合目的性的实现并不能单纯依赖于刑法自身条文,也应受外部法律标准的约束和限制。如前所述,从我国法律体系、法律功能、法律位阶和法律规制门槛上看,我国刑法解释合目的性的外部标准主要有二:一是合宪性约束;二是前置法约束。(一)合宪性约束我国宪法是所有法律的母法,其他所有法律都应以宪法为方向标,并在宪法精神下活动。刑法受宪法的绝对制约,合宪性是刑事立法及适用的基本要求14。国内有学者认为从宪法角度约束刑法是司法体系成熟的尺度,而这也与宪法学者所提倡的合宪性解释不谋而合15。时延安教授也曾指出:“合宪性解释要求将宪法规范运用到刑法解释当中,使刑法解释得出的结论与宪法规范含义相一致,避免其与宪法规范发生冲突。”16 在我国,刑法与宪法的关系历来紧密。刑法 第 1 条更是开宗明义规定“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我国是传统的成文法国家,法律法规在位阶上存在一定的顺序。从法律位阶上看,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国内各个位阶的法律都应遵循宪法并不得与其相抵触,刑法作为众多法律的一员当然也不例外15。从法律产生基础来看,我国所有的法律均源自宪法这一纲领性法律。刑法立法的源泉即在于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授权与指导,其在很大程度上即是在法律文本内践行宪法权力架构之精神。从刑法文本成立的难易程度上看,刑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是我国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刑法因其惩罚手段的严厉性,惩罚后果的残酷性,以及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也仅次于宪法。从刑法根本目的上看,刑法理应受制于宪法势力范围。刑法的良好运行也是保障宪法精神的一种体现,刑法适用的公平公正也是践行宪法精神并巩固宪法根基的一种外在表现。在我国,宪法并不直接参与司法审判活动,但无论是法律文本抑或司法实践都不得违背宪法确立的基本精神。如有与宪法相违背的法律文本,则必将导致法律文本效力的丧失,司法实践违背宪法则必将导致其实践的合法性基础的崩塌。在我国,大量的理论与实践会涉及宪法与刑法共同关注的问题,如在宪法和刑法保护对象发生重叠时,刑法的适用应符合宪法的基本边界,不能与宪法原则相违背。为此,刑法的合目的性标准,应建立在遵循宪法的基础之上,最大程度的实现其在部门法中的价值追求。合宪性在法律解释尤其是刑法解释合目的性中仍占据决定性地位,是刑法解释合目的性的核心标准。(二)前置法约束众所周知,谦抑性是刑法的重要原则。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的谦抑性指刑法介入、干预社会生活应以维护和扩大自由为目的,而不应该过多地干预社会17。刑法作为我国惩罚程度最深的法律,必须是惩治最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而对于通过其他前置法律部门即能够妥善解决的行为通常无需借助刑法来实现惩罚目的。司法实践中,刑法应保持必要的克制,适用时受前置法约束,仅作为法律干预社会和公民权利的最后手段使用,而非常规手段或首选手段。同时,避免刑法过度的介入前置法领地,导致前置法效力的名存实亡,破坏法秩序的平衡。刑法受前置法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入罪判断,刑法相对于前置法应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即违反前置法的行为,未必违反刑法,只有在前置法未能妥善解决实践问题且需要刑法科以惩罚时才适用刑法;二是出罪判断,刑法应对前置法保持服从性,即在其他法律上被评价为合法的行为,刑法也应承认其合法性,不能超越前置法空降刑法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出罪、入罪的判断上时常未将前置法作为判断前提,而直接诉诸刑法导致引发较大争议。例如,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中对枪支的理解,行政法与刑法分别给出不同的目的价值。行政法上的规制目的在于规制行政领域枪支管理秩序,而刑法上设置有关枪支的犯罪则应达到刑事惩罚之必要的严重程度才能科以刑事处罚。若以刑事法律中的枪支管理规定科处行政法领43域中的行政违法行为,难免造成刑事法律打击范围扩大化。这种做法对刑法和行政法两大部门法都会造成不良影响。首先,模糊行政处罚与刑事打击界限,导致司法实践的任意性。其次,刑法过度挤占行政法生存空间导致行政法条文名存实亡,法律整体秩序被打乱,政府公信力也随之削减,同时还给执法部门执法的权威性带来负面影响。再之,违反刑法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和保障人权原则,且不具有社会相当性,还损害刑法自身权威。最后,由于刑法打击面的扩张导致刑罚门槛降低,破坏刑法对枪支类犯罪的原有目的,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