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虚假简历__能否职场无忧_马一涵_.pdf
下载文档

ID:2729970

大小:1.64MB

页数:2页

格式:PDF

时间:2023-10-13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虚假 简历 _ 能否 无忧 马一涵
职场74编辑:刘闻亮邮箱:职场74文/马一涵图/乐嘉怡虚假简历能否职场无忧简历,是对个人基本信息的主要概括。在求职过程中,简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用人单位大多通过简历来获取最初信息,建立起对求职者的初步印象。在就业形势不容乐观的当下,有些求职者为了获得用人单位的青睐,从众多应聘者中“脱颖而出”,不惜采取伪造学历信息、虚构工作经历、隐瞒婚姻状况等方式,过度“包装”个人简历。那么,法律上对于简历造假的认定条件是什么,求职者个人又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呢?我们可以先来看看小于的案例2019 年 3 月,某公司发布招聘信息,明确要求应聘者须拥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2019 年5 月,小于入职该公司。入职时,小于向公司提交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显示,其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之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小于签署声明,承诺其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2021 年 10月,该公司收到举报,称小于的学历系造假,遂对此展开调查。经查实,小于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公司以此为由与小于解除劳动关系。小于就此提起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其认为自身能力完全符合岗位需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法院审理认为,小于提供的学习经历、学历证明等材料系公司衡量其能否胜任该岗位的重要依据,且公司在招聘时明确注明学历要求。客观上,小于提供虚假学历证明材料,系以欺诈手段使公司基于错误的认知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小于具有提供虚假信息的主观过错。因此,法院认定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并驳回小于的诉讼请求。有些求职者错误地认为不能让自己的简历“输在起跑线上”,可惜并没有在修炼内功上下功夫,反而打起了简历造假的主意。要知道,劳动者凭借假学历、假工作经历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仅会打破就业市场的公平、和谐、稳定,也构成欺诈,个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供虚假个人经历、资格证书、学历信息等职场75编辑:刘闻亮邮箱:职场75相关提醒部分求职者为了寻求到一份满意的工作,不惜冒险虚构简历、提交虚假信息,从而希望在众多求职者中脱颖而出。但归根结底,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可能构成入职欺诈行为,从而导致后续基于此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具有极高的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伪造学历证书涉嫌伪造证书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学历证书,行为人轻则应受行政处罚,重则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入职欺诈行为还可能导致求职者进入相关行业的招聘黑名单,对今后的职业生涯产生严重影响,而且,有经验的HR 在面试中会专门针对求职者的项目内容、流程、专业问题进行深挖。在压力环境下,求职者其实是很难做到“自圆其说”的。因此,建议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个人真实经历制作简历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最后想提醒大家,要想在职场中稳步发展,就要脚踏实地,认真提升业务能力,最后通过真凭实据来实现简历的真正优化。已构成入职欺诈行为。劳动者入职欺诈,指的是在劳动合同订立阶段,劳动者故意将虚假信息告知用人单位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用人单位基于虚假的意思而订立劳动合同。入职欺诈行为从本质上说,是求职者通过不当行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获取工作,这种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道德准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就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诚实守信,正当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不得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此外,若劳动者提供的虚假信息对于衡量其能否胜任某具体岗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订立相关劳动合同具有关键性作用,那么劳动者虚构信息的行为就侵害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且用人单位基于虚假信息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此时劳动者便构成入职欺诈行为。本案中,小于提供虚假学历信息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学历信息对于用人单位判断求职者能否胜任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小于的行为诱使公司基于虚假信息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此,小于构成入职欺诈行为。用人单位可基于欺诈行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候,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亦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中,小于提供虚假学历证明材料的行为构成欺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基于欺诈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基于欺诈事实,用人单位可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或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有权与小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需要向小于支付赔偿金。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