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信息化强征管与自觉纳税遵从_陈思霞.pdf
下载文档

ID:2729926

大小:2.14MB

页数:15页

格式:PDF

时间:2023-10-13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信息化 征管 自觉 纳税 遵从 陈思霞
信息化强征管与自觉纳税遵从陈思霞1,刘 锋1,卢盛峰2(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财政税务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2.武汉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摘要:文章从正式登记的视角研究了信息化强征管是否有助于发挥增值税自我强化的纳税遵从特征。文章通过大批量提取文本信息识别出全国注册登记企业的行业属性,构建了行业层面的正式登记率指标,并进一步以分省的投入产出表为基础来计算行业前向关联指数和后向关联指数,检验“金税三期”是否显著提高了行业正式登记率。增值税上、下游反向制约和互相监督的制度特征使得增值税具有天然的自我强化型的纳税遵从特征,理论上应有利于促进上游行业纳税人自觉地进行正式登记,降低非正式经济空间。研究表明,“金税三期”不仅提高了全行业的平均正式登记率,而且更加显著地提高了上游行业的正式登记率。机制分析表明,遵循增值税非对称激励机制来实施监管、跨区域进行联合信息管理以及促使上游行业形成更强的征管威慑预期,是“金税三期”有利于发挥增值税自觉纳税遵从效应的主要原因。研究还发现,离开信息强征管手段的支撑,增值税制度并不能自动引导产生纳税遵从。研究认为,当征管力度不充分时,增值税引导纳税人自觉纳税遵从的特征无法得到充分发挥,甚至可能导致更加严重的纳税不遵从结果。因此,良好的税收制度需要借助信息化强征管手段,才能将制度优势充分落到实处。关键词:信息化征管;纳税遵从;自我强化;正式性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952(2023)02003415DOI:10.16538/ki.jfe.20221116.401一、引言围绕“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目标,中国进行了一系列重要的税收制度改革。以“减税”为核心的税收制度改革创造了政策红利,但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部分企业试图通过税制改革契机,非法获取不正当利益,这削弱了税收制度改革的积极效应。如何借助信息化强征管将政策红利准确地落到实处并惠及守法经营企业尤为重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建立以“信用和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从源头上保证各项税收制度规范的稳定性和统一性,确保标准化的税收规范不被破坏。在新时代背景下,研究信息化强征管如何助力释放税收制度红利便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由于存在非对称激励机制与第三方信息机制,增值税具有自我强化(self-enforcement)的纳税遵从特征(Pomeranz,2015;Naritomi,2019)。下游购买方需要索取合法的扣税凭证申报抵扣进项收稿日期:2022-08-04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72073145,72073103)作者简介:陈思霞(1987),女,湖南邵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教授;刘锋(1995)(通讯作者),男,湖南邵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博士研究生;卢盛峰(1985),男,湖北黄石人,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 49 卷 第 2 期财经研究Vol.49 No.22023 年 2 月Journal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Feb.2023 例如,2022 年中国实施了更大力度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但同时也发生了多起企业利用留抵退税优惠政策骗取退税案件。案件的详细内容可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案通报”专栏。34 税额,逆向激励了上游销售方主动进行税务登记并接受税务机关管理(Hoseini,2020;Hoseini 和Briand,2020;De Neve 等,2021),压缩“非正式”经济空间。那么为什么增值税自我强化的纳税遵从机制发挥欠佳?有研究认为,增值税自觉纳税遵从与税务征管强度互为补充(Waseem,2019)。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可追溯凭证,并且使企业感知到征管威慑。基于惩罚纳税不遵从的威慑预期,纳税人才会自觉提高纳税遵从(Waseem,2022)。因此,税务部门是否有足够强大的征管能力识别并交叉比对发票真实性,通过有效的第三方信息威慑纳税不遵从,决定了增值税能多大程度上发挥自觉纳税遵从效应(李艳等,2020)。不难看出,脱离税收征管体系建设来讨论增值税的制度优势是不合适的。那么增值税自觉纳税遵从的制度优势是否需要依靠信息化强征管才能够充分实现?弄清上述事实有助于提供如何通过加强信息化征管以充分发挥税收制度内在优势的相关经验。本文以“正式登记”作为衡量自觉纳税遵从的主要指标,并基于全国工商注册登记数据库提供的企业经营范围信息,使用机器学习方式批量提取有关企业主营业务范围的文本信息,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为每一户注册登记企业匹配出两位行业代码。在此基础上,分省份、分行业对注册登记企业进行加总,计算出“省份、行业、年份”层面的正式登记率。根据 2007 年和2012 年分省份的“投入和产出表”构造企业所在行业的产业前向关联和后向关联指数。在实证检验上,研究主要基于以涉税信息收集与分析为核心的“金税三期”工程(简称“金税三期”),检验信息化强征管地区相对于信息化弱征管地区的正式登记率是否显著提高,以及该效应在上、下游行业间的非对称性。如果“金税三期”能够更显著地提高上游行业的正式登记率,则能够有力地证明在直接征管效应之外,信息化强征管有助于充分发挥增值税自觉纳税遵从特征。研究结果表明,“金税三期”显著地提高了正式登记率,并且“金税三期”的正式登记效应在上游行业中更加显著。在中国“以票控税”的增值税征管体制下,信息化强征管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增值税的自觉纳税遵从效应。“金税三期”税收征管遵循了增值税通过下游逆向约束上游的应用机制,对上游行业形成了更强的征管威慑,其跨区信息追踪与监管又进一步强化了纳税人的征管威慑预期。在上述因素的共同推动下,“金税三期”为发挥增值税的自我强化纳税遵从提供了基础性条件,增值税的自觉纳税遵从效应取得了更好的效果。同时,研究还发现,在剥离了税收征管因素后,单纯的增值税治税功能并不能有效地转化为企业实际的纳税遵从效应。结论总体表明,好的制度设计仍然依赖于国家强有力地执行并维持征管秩序,税务机关需要强化征管,并不断弥补制度设计上可能存在的漏洞。制度设计与管理执行两者只有良性互动和互相促进,才能够充分发挥增值税制度的自觉纳税遵从效应。本文可能的研究贡献为:首先,本文从正式登记的角度衡量自觉纳税遵从,并基于产业关联的视角,分析“金税三期”是否显著地增加了上游行业的正式登记率,进而准确识别出信息化强征管有助于发挥增值税自觉纳税遵从特征。既有研究多集中于研究“金税三期”的直接征管效应(张克中等,2020;李艳等,2020;樊勇和李昊楠,2020;蔡伟贤和李炳财,2021;魏志华等,2022),本文从“征管助力释放制度红利”的角度丰富了“金税三期”征管效应的相关研究。其次,既有文献通过不同的技术方法测算了“隐性经济”规模及其对资源配置的扭曲程度(Schneider和 Enste,2000;Chaudhuri 等,2006;杨灿明和孙群力,2010),而本文从企业注册登记这一经营初始环节入手,加深了有关“隐性经济”和税源管理的相关研究,为我国有效治理非正式经济、规范税收和经济管理工作提供了新思路。最后,本文从自觉纳税遵从特征的角度评估了增值税制度的治税效应。既有研究认为“营改增”产生了积极的减税效应(陈钊和王旸,2016;范子英和彭飞,2017;李永友和严岑,2018;孙晓华等,2020),然而本文将征管因素从“营改增”改革中剥离出来,发现增陈思霞、刘 锋、卢盛峰:信息化强征管与自觉纳税遵从 35 值税制度并不会自动地创造并强化纳税人的自觉遵从,这拓展了有关“营改增”经济效应评估的相关研究。二、制度背景与理论分析(一)制度背景1994 年中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确定了以增值税为主的流转税体系,并确定实施“以票控税”的征收管理办法。为配合增值税“以票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在 1994 年至 1998 年,“金税一期”首先在 50 个大中城市试点。由于当时缺乏大数据处理能力和条件,“金税一期”存在一些问题。因此,“金税一期”无法准确“以票控税”,缺乏足够的激励来约束上游企业正式登记。1998 年中国开始推行“金税二期”,建立中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 2.0 版(China Tax AdministrationInformation System 2.0,CTAIS2.0)强化税源监控。“金税二期”由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认证、计算机稽核及发票协查四个子系统组成,依托增值税稽核系统、增值税协查系统实现专用发票的比对,监督企业如实报税(许善达,2009)。然而,“金税二期”尚未做到跨部门涉税信息的有效验证,“以票控税”精准度有待提高。以“正式登记”为例,假设 A 为某一类型的市场主体,挂靠在 B 企业名下,A 向客户 C 企业提供相关服务,A 提供服务后由被挂靠方 B 向 C 企业开票。当 C 企业的款项到达 B 企业后,B 企业扣下管理费和税点,剩下的全部金额转入 A 个人账户,如图 1 所示。如果仅从“发票流”的角度来看,C 企业凭票抵扣相关成本,而市场主体 A 却隐瞒身份,没有按照其真实所得申报纳税。对公账户支付款项达成协议实际提供服务(未开票)挂靠人:A(市场主体)扣除费用后转入剩余款项被挂靠人:B名义提供服务向C开具发票购买人:C 图 1 非正式登记市场主体的逃税方式 相对于“金税一期”和“金税二期”,“金税三期”最明显的优势在于打造了基于多维数据分析的信息化税务监管体系。依托大数据分析和云计算,“金税三期”能够从银行、海关、社保和其它政府部门获取比较准确的涉税信息,有利于税务部门通过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的“三流”比对方式,检验发票记载经济事项是否真实,进行“以票控税”的精准监管(蔡伟贤和李炳财,2021)。与此同时,“金税三期”在全国形成了统一的技术平台,完成了税务信息在总局和省局两级的集中处理,便于税务机关跨区跟踪分析涉税信息。总体来说,“金税三期”跨越了仅仅依靠税票进行征管的缺陷,建立起不限地域、全国统一标准、综合使用“票、资金、物流”多维涉税信息的分析平台,更能充分发挥增值税通过下游反查上游的非对称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其自觉纳税遵从效应。(二)理论分析基于内嵌于抵扣链条的非对称激励和第三方信息机制,增值税具备自我强化的纳税遵从特征。在非对称激励方面,上游卖家倾向于隐瞒收入,下游买家则偏好虚报成本,这在买家和卖家 2023 年第 2 期“金税三期”采用了渐进推广模式,分三阶段完成了系统上线:2013 年,“金税三期”在重庆、山西、山东的税务局率先上线运行;2014 年,“金税三期”系统优化完善后,在广东(深圳市除外)、河南、内蒙古自治区上线;2015 年,“金税三期”试点地区继续增加吉林、海南等 14 个省或自治区;2016 年底,“金税三期”已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覆盖。“金税三期”一般先试行双轨上线,即在原有的 CTAIS2.0 和“金税三期”系统中同时运行。在条件成熟之后,从双轨运行切换至“金税三期”独立系统运行。36 之间自动形成互相监督的制约力量,防止交易双方逃税。在第三方信息机制方面,上游供应商和下游购买方通过开具发票或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提供了第三方信息,从而有利于税务机关交叉稽核上、下游的购销交易情况,防止上游供应商隐瞒收入和下游购买方虚报成本(Pomeranz,2015;Naritomi,2019;De Neve 等,2021)。相对于其它税种,增值税制度也就具备了更高的纳税遵从制度优势。增值税自觉纳税遵从特征依赖于强制性税收征管对纳税人施加的威慑预期(Waseem,2022)。Allingham 和 Sandmo(1972)研究发现,风险厌恶的纳税人面对严厉的征管威慑时会自觉地汇报真实收入。一旦交易双方预期税务部门缺乏足够的征管能力来发现并惩处纳税违规行为,相关主体实施财务合谋、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概率会极大提高(Best 等,2021),纳税人存在强烈的动机去规避税收制度的治税约束。“金税三期”极大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