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2023年第1期新中国成立初期烈士褒扬的多重意义姜山(安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安徽芜湖,241000)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对革命烈士的褒扬,不仅兴修烈士陵园、烈士公墓等纪念建筑,而且搜集、编纂、颂扬烈士的英雄事迹,同时加大对烈士遗属的抚恤,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了景仰烈士、学习烈士的浓厚氛围。本文试阐述建国初期烈士褒扬的多重意义,以弥补相关研究的不足。一、彰显革命正义,巩固新生政权(一)追认评定革命烈士新中国成立初期烈士褒扬工作的首要任务即对革命烈士的评定。1950年12月内务部公布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规定:“在战争中牺牲之战士、在乡工作人员为革命工作而牺牲者以及革命工作者有特殊功绩或工作八年以上积劳成疾者可评定为烈士。”[1]《内务部关于革命烈士的解释》还对何人可评定为烈士给出了以下五种界定:一、参加反对封建统治而牺牲者;二、参加国民革命军在东征和北伐中牺牲者;三、参加抗日战争而牺牲者(包含淞沪抗日战役、长城抗日战役、察北抗日战役、绥远抗日战役中反对外来侵略而牺牲者);四、参加解放战争而牺牲者(包含起义后改编的国民党官兵);五、参加各种革命斗争被反对军阀和帝国主义加害者(但不包括军阀混战和反共战争中而阵亡者)。[2]“建国以后,党和政府对于解放前牺牲而没有给予烈士称号的烈士,都进行了追认。十年来,经过追认的革命烈士共有六十二万九千多人。”[3]新中国成立初期对这些革命烈士的及时追认不仅能够在法理上承认革命烈士为之奋斗事业的正确性,而且还能借此彰显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正义性。(二)修建纪念建筑中共历来有为革命烈士修建纪念建筑物的传统。在战争年代修建的纪念建筑虽有被敌人毁坏的风险,但中共还是不厌其烦地修建。新中国成立后首先是重视对旧有纪念建筑物的恢复,其中就有对瑞金时期“红军烈士纪念塔”的恢复。1955年9月,政府在瑞金原址按原貌修复红军烈士纪念塔等建筑。其中“烈”字碑块乃是1933年修建的原塔遗块,系由群众冒着生命危险偷藏家中,修复时捐出。[4]更为重要的是,兴修新的纪念建筑物,为宣扬革命烈士事迹、立碑颂德以及给举行纪念活动提供了场域空间。“据内务部统计,至1963年,全国各地共修建了各种烈士纪念建筑物5834处。”[5]革命纪念建筑物的修建起到了追忆先烈和铭记历史的作用,成为各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加深了群众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正义性的认识。(三)命名立传波澜壮阔的中国革命历史无处不闪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