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稿日期]2022-07-19[基金项目]2019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改革研究”(19YJA820041)。[作者简介]刘宇飞(1996—),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2022年第4期总第121期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BeijingUniversityofChemicalTechnology(SocialSciencesEdition)No.4.2022TotalNo.121信用奖惩机制规制研究:运用前提与基本遵循刘宇飞(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信用奖惩机制的运用是社会信用法治建设的重点内容,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我国信用奖惩机制的有效性与合法性之间尚存有一定的张力,这严重影响着社会信用法治化的进程。为防止信用奖惩机制的泛化与滥用,有必要首先厘清信用奖惩机制纳入法律文本的前提条件,即该法律规制领域与社会信用应具有密切关联性;而现有惩戒/激励手段又不足以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纳入信用奖惩机制确有助于提升社会信用水平。此外,还需严格遵循法律优先原则、法律明确性原则、不当联结禁止原则及比例原则等公法原则,确保信用奖惩机制不至于偏离法治轨道。[关键词]社会信用;信用奖惩机制;运用前提;基本遵循[中图分类号]D926D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639(2022)04-0044-08一、引言信用奖惩机制不仅是社会信用法治建设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同时也是社会治理领域的有效治理补强手段,对提升信用社会建设水平、加强社会治理有着积极意义。目前信用奖惩机制在实践中的应用场域愈发广泛,然而,实践中信用奖惩机制的适用也存在一些异化现象,如不良信用信息归集范围的随意化、失信行为认定的扩大化、失信惩戒措施的严苛性、信用激励行为与守信激励措施规定的原则性等等,此种异化现象也使得信用奖惩机制伴随着诸多质疑与批评。信用奖惩机制面临的此种合法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无疑不利于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障,甚至可能阻碍社会信用法治化进程。因以上现实困境,需要将信用奖惩机制纳入严格的法律规制轨道,本文正是基于此立场,希冀通过明确信用奖惩机制的运用前提,申明信用奖惩机制需要遵循的基本法治原则,从而为我国信用奖惩机制的完善乃至社会信用法治化建设提供一定的智识支持。二、信用奖惩机制运用的现状检视信用奖惩机制的运用实质上包含两个环节:一是信用奖惩机制的设定环节,即将信用奖惩机制的内容纳入到法律规范之中;二是信用奖惩机制的实施环节,即在法律文件设定信用奖惩机制之后,将其付诸于实践的过程。当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