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时代
新兴
权利
研究
理论
维度
未来
面向
孟融
摘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学界对新兴权利的研究已日趋成熟且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主要表现为深耕法理、拥抱科技、聚焦司法和关怀社会四个方面的内容。新兴权利的基础理论研究日益深化,其基本范畴和理论根基更为成熟;科技进步拓展了新兴权利的研究主题,人工智能领域的新兴权利、信息与数据权利、基因权利的研究日渐丰富;司法逐步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新兴权利的研究立场经历着从立法到司法的转向;民生与社会权利始终是新兴权利研究不变的主题,社会权的性质和内容更为清晰,社会弱者权利得到了更多关注。以此为基础,今后的新兴权利研究应继续突出时代主题、深化理论研究、注意研究方法、侧重交叉学科,以期实现研究水平和质量的进一步提升。关键词:新兴权利;法理;人工智能;信息与数据权;民生与社会权作者简介:孟融,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长春 130012)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国家治理视野下共同富裕实现的法治保障研究”(22YJC820025)DOI编码:10.19667/23-1070/c.2023.01.012新时代新兴权利研究的理论维度与未来面向求是学刊2023年第1期新兴权利法律问题研究孟融权利是法治国家的核心与基石,并随着社会的进步而日益繁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促动着权利话语内容的丰富,越来越多的权利诉求被提出。甚至可以说,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方方面面都浸染着权利的印记,并集中表现为权利的需求、表达与确认问题。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新兴权利浮出水面,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近年来,学界对新兴权利问题的思考和研究日趋深化,新兴权利也成为学术研究中的一项重要且成熟的议题。纵观近几年关于“新兴权利”主题的研究成果发现,新兴权利研究的学术共同体进一步壮大,学术研究的理论性和现实性均获得了明显提升。学者们一方面加强了新兴权利的基础理论研究,新兴权利的基本范畴更加充实与立体;另一方面又提升了对新情境与新问题的关注,实践中与新兴权利有关的大量问题得到了理论上的回应。概言之,在新时代背景下,新兴权利的学术研究取得了四个方面的成-116就:新兴权利的基础理论研究日益深化,其基本范畴和理论根基更为成熟;科技进步拓展了新兴权利的研究主题,人工智能领域的新兴权利、信息与数据权利、基因权利的研究日渐丰富;司法逐步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新兴权利的研究立场正经历着从立法到司法的转向;民生与社会权利始终是新兴权利研究不变的主题,社会权的性质和内容更为清晰,社会弱者权利得到了更多关注。鉴于此,本文将对近年来新兴权利研究所取得的上述四个方面的成就予以阐释,并对其中的关键性问题进行提炼;在总结现有成就的基础上,尝试对未来新兴权利研究的趋势和方向进行展望。一、深耕法理:新时代新兴权利研究的理论基石对于任何一项学术议题的研究,均需对其基本概念或范畴予以厘清,这是对该议题深入研究的基础性工作,有关新兴权利的研究也不例外。作为一个统合性概念,新兴权利这一概念对于我们认识和甄别实践中新出现的权利现象具有重要意义,有越来越多的权利诉求被认定为“新兴权利”。近年来,学界对“新兴权利”这一概念的认识更加深入,甚至有学者对此概念能否在理论上成立产生了疑问,出现了激烈的学术争鸣。关于该问题的研究反映了学界对新兴权利背后法理问题的深耕和挖掘,极大地推动了新兴权利基础理论的发展。新兴权利基本概念的辨析是开展新兴权利理论研究的基础性问题。关于新兴权利这一概念的理解,学界对其产生争议的焦点在于:用“新兴权利”来指称社会中新出现的利益诉求或权利话语是否准确,或者说这一概念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其中涉及对“新兴权利”内涵的理解及理论基础的阐明。一种观点认为,新兴权利应区别于新型权利,新兴权利是在法定权利之外、但又与法定权利息息相关的实存的社会权利,具有自发、自然、多样和流变的特征;而新型权利则以形式理性的法律规范为基础,是一种自觉、法定和统一的权利。应当说,将新兴权利与新型权利相区分,对于准确理解新兴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但也有一种观点认为,新兴权利这一概念或范畴似乎并无存在的必要性。具言之,以新兴权利的存在领域和情境为基础,再加上权利的动态性与法律权利以道德权利为前提,可以发现“权利”概念本身便具有应对新问题的能力,因而没有必要再诉诸新兴权利这一概念。这种观点通过强调权利的重要性命题,在逻辑上否定了新兴权利概念的成立。客观来说,这一观点试图在理论上对新兴权利命题予以否定,为认识新兴权利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但是,诉诸权利的重要性命题是否能满足实践中新出现的所有权利需要,其也面临理论上的争议:一方面,每类权利均有自身的依据,权利的具体化不可能无限拓展乃至涵括所有情境中的权利需求;另一方面,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虽有联系但并不等同,当新的利益诉求需要通过法律权利予以保护但又无法诉诸既有法律权利时,便需要通过道德权利来确认相应的权利,这也为新兴权利的存在提供了空间。可以说,新兴权利这一概念在当前仍具有较强解释力,学界对其能否成立的理论争鸣能够促使这一概念的逻辑内涵与外延更为清晰,从而确证这一概念使用的规范性。若新兴权利这一概念得以成立,则仍需要对其背后的理论基础予以挖掘。换言之,如何将一项有价值的“要求”上升为法定的“权利”,如何在理论上对新兴权利予以证成,构成了新兴权利概念辨析的衍生性问题。对于此,Alon Harel提出了“内在理由/外在理由”这一权利分析框架,其中内在理由是使参见谢晖:论新兴权利的一般理论,法学论坛 2022年第1期,第4154页;谢晖:论新型权利的基础理念,法学论坛 2019年第3期,第519页。参见陈景辉:权利可能新兴吗?新兴权利的两个命题及其批判,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1年第3期,第90110页。参见刘叶深:为新兴权利辩护,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1 年第 5 期,第 82103 页;张泽键:权利无法新兴吗?论既有权利具体化的有限性,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2年第3期,第4665页。-117一项要求可以被划归为权利的理由,外在理由是影响一项要求应受保护的力度或分量而非将其划归为一项权利的一个实例的必要性理由。这一框架对于国内新兴权利理论证成的研究具有一定启发性:其一,从新兴权利证成与内在理由的关系看,证成新兴权利的核心与关键在于论证一项要求可以归属于某个既有基本权利的子集,在讨论一项有价值的要求是否为权利时,则需要先找到构成那个基础权利的内在理由。其二,从新兴权利证成的理论路径看,鉴于权利证成的不同理由和权利本身所具有的不同功能,新兴权利证成可以从自然法路径、实证法律路径和社会现实路径三个角度展开,但这三种路径又各有其优点与不足。其三,从新兴权利证成的标准看,个人利益和共同善都是权利证成的内在理由,对于新兴权利的证成起决定性作用;而保护权利的成本等则构成权利证成的外在理由,对于新兴权利的证成并不起决定性作用。由此观之,有关新兴权利理论证成问题的解决,其关键点在于把握权利证成的内在理由,并需要在此基础上厘清适当的证成路径和证成标准。除新兴权利的理论证成这一问题外,关于新兴权利基础理论研究的视角也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特点,如从政治国家的角度对新兴权利产生与发展问题的分析,从义务与群体性权利角度对新兴权利构建与保护问题的研究,均是对新兴权利理论基础的有益探索,揭示了其中深刻的法理议题。通过上述总结可以发现,当前的新兴权利研究呈现出明显的“深耕法理”的特点。也就是说,学界在新兴权利的基础性、理论性和规律性问题的探索方面更为成熟。在研究过程中,越来越多的理论框架被用于对新兴权利问题的分析,有关新兴权利的一般规律也越来越多地被提炼了出来。特别是近年来关于新兴权利基础概念的辨析,更展现出新兴权利基础理论研究的纵深发展,彰显了新兴权利研究的理论意义。总体来看,学界对于新兴权利概念的澄清,展现出三个方面的理论价值:首先,确认了新兴权利概念的价值与意义。新兴权利这一统合性概念在当前具有存在和使用的正当性,其对于现实中新出现的权利诉求或权利现象仍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视为新的权利诉求与权利现象的规范性表达。其次,丰富了新兴权利的本体论意涵。近年来有关新兴权利基础概念的辨析,在理论上回答了“什么是新兴权利”以及“新兴权利是何种层面与何种意义上的权利”等问题,从而使新兴权利的概念呈现更加丰满与立体。最后,夯实了新兴权利的理论根基。关于新兴权利“内在理由/外在理由”框架的运用、理论证成路径的分析以及背后个人利益与共同善的挖掘,使得新兴权利的理论基础更为牢固,为其他具体类型的新兴权利分析奠定了基础。二、拥抱科技:新时代新兴权利研究的主题拓延现代科技极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为人们的衣食住行提供了便利。但科技是一柄“双刃剑”,其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的生活造成了一定侵扰。在这一过程中,科技改变了传统权利的存在样态与行使方式,从而使既有的传统权利展现出了新的气象。应当说,法律既需要对科技运用予以规制,See Alon Harel,“What Demands are Rights?An Investigation into the Relations Between Rights and Reasons”,in 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1997,Vol.17,No.1,pp.101-114.参见朱振:认真对待理由关于新兴权利之分类、证成与功能的分析,求是学刊 2020年第2期,第105119页。参见王方玉:自然、法律与社会:新兴权利证成的三种法哲学路径兼驳新兴权利否定论,求是学刊 2022年第3期,第114126页。参见段卫利:新兴权利的证成标准分析以被遗忘权为例,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4期,第4551页。参见孟融:政治国家如何回应新兴权利一个理解新兴权利的“国家”视角,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第7179页。参见张钦昱:新型权利之检讨与义务之勃兴群体性权利的视角,思想战线 2021 年第 1 期,第 144151页。-118同时又需要对由科技而产生的新兴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科技进步拓展了新兴权利的研究主题,人工智能技术、互联网技术、基因技术的法律规制以及其中的权利问题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与之相应,人工智能领域的新兴权利研究开始起步,信息与数据权利的研究日益丰富,基因权利的研究逐渐深化。(一)人工智能领域新兴权利研究的起步人工智能技术拓宽了人们的生活场景,但也产生了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权利问题。近年来,学术界加强了对人工智能领域新兴权利的研究,以期在学理上应对由智能化、算法化带来的对个人“主体性”的冲击。其中,关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研究是认定人工智能是否享有权利的前提性问题,若对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予以认定,则意味着传统权利主体的范围得到了拓展,因而由主体的“新”导致了权利的“新”。对于此问题,学界虽然存在一定争论,但在整体上均认为承认人工智能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存在理论上的难题,因而更倾向于承认人工智能的有限法律人格。在此基础上,人工智能或机器人权利的赋予则更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应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情况予以具体分析。除对人工智能或机器人法律主体地位的研究外,基于人工智能、区块链分布式账本技术形成的算法实体的法律地位也引起了学界的关注。其中,以区块链智能合约等底层技术为支撑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法律界定尤为重要。就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法律性质而言,一种观点认为,当下主流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与有限合伙高度匹配,但随着区块链技术构造组织类型的不断发展,宜赋予其法人主体资格。当然也有观点主张,基于智能合约、分布式记账等区块链技术对算法化主体组织特征的塑造,将其界定为法人、商业信托、合伙等均存在理论解释层面的困境,因此宜将其界定为民法典上的非法人组织。应当说,上述观点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无论学界对算法化主体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均能够反映出新兴科技、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对传统权利主体理论的影响,智能化、算法化主体也必将逐步走进人们的生活领域,并在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