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52022年第5期第21卷(总第122期)No.5,2022GeneralNo.122,Vol.21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ofAnhuiVocationalCollegeofPoliceOfficers以“权利束”的视角探究商业秘密权的刑法保护王文博(郑州大学,河南郑州450001)【摘要】作为一种无形无质的凝聚了商业价值的信息,商业秘密凭借其来源多样、权利主体身份复杂以及法律价值和现实价值错位等特性,可以在其上构造多项权益的集合,该集合具备复合型的权利结构和网格化的复杂特点。基于传统的复杂客体说,侵犯商业秘密罪保护的法益仍局限于物权的保护模式,而忽视了商业秘密在财产上的复杂性质,因而应以“权利束”的观点重新认识本罪。权利束虽然在解决信息、数据等财产权利方面具备较大的优势,但仍需在设置上做进一步的限制,防止本罪保护范围的不当扩大。【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1996经济间谍法》;《防止不正当竞争法》;权利束【中图分类号】DF6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01(2022)05-0033-06一、域外与域内针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一)美国关于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2020年1月,中美两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其中,有一节专门规定了对商业秘密进行进一步保护的条约,“就商业秘密刑法保护开启我国在双边条约层面承担此类义务的先河。”[1]美国保护商业秘密的刑事法规主要是在《1996经济间谍法》中,其间经过《2012盗窃商业秘密罪扩大适用范围法》《2012外国经济间谍罪加重处罚法》以及《2016商业秘密保护法》的修订,现如今涉及商业秘密的罪名主要由第1831条的经济间谍罪以及第1832条的盗窃商业秘密罪构成,与之相对应的便是我国刑法第219条之一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以及第219条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本文主要讨论对比的是盗窃商业秘密罪。虽然在罪名设计上,美国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这一犯罪的行为使用“盗窃”(Theft)一词,但是通过对该法第2款第1至3项所列举的行为模式,可以发现该法对“盗窃”一词的含义实际上作了扩大解释,保护力度也远大于对一般财物实施盗窃的行为。该法列举了大量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类型上主要包括以非法手段获取,合法持有人擅自制造副本,修改或销毁、非法传递行为以及明知来源非法仍接受、购买以及占有的行为。其中合法持有人对商业秘密进行超出许可范围之外的操作,不需造成商业秘密被披露的结果。盗窃商业秘密罪所规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