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6期(总第159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HeilongjiangAdministrativeCadreCollegeofPoliticsAndLawNo.62022(SumNo.159)一般保证责任的诉讼实施与司法适用郁程博(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上海200042)摘要:新修订的《民诉法解释》第66条保留了之前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导致其与《民法典担保解释》第26条在法条文义上存在出入。尤其是在债权人仅诉一般保证人的情形下,审理法院以不同的条文为依据,衍生出了两种相异的处理方式,造成了司法适用上的混乱。对此先诉抗辩权并不能成为法院依职权追加的正当缘由,应当转换法院职责,以释明代之,同时将追加的决定权交予债权人。在债权人仅诉债务人的情形下,为了保障一般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允许其以无独三的身份参加诉讼,若一般保证人未参加,债权人受前诉裁判的约束,而一般保证人仍有权予以提出抗辩。关键词:一般保证;共同诉讼;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22)06-0102-06收稿日期:2022-10-10作者简介:郁程博(1999-),男,江苏南通人,2021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一、问题的提出社会飞速发展的当下,保证合同以其特有的背书形式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备受欢迎,其既具备担保债权实现的价值,又具有促进社会融资的功能[1],是人们订立合同的强烈愿望与对不稳定因素的担忧相互交织所形成的产物。在实践中,为了降低债务人合同履行不能的潜在风险,愈来愈多的债权人主动要求抑或债务人积极提供保证人,以期保障债权人的预期利益。根据《民法典》第686条,保证的承担方式有两种,分为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由于连带保证责任人与债务人共同对抗债权人的诉请,在诉讼过程中相当于被告,其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形态并无争议。而一般保证人只在债务人清偿不能时承担补充责任,现行法律规范亦赋予了债权人选择性起诉的权利,既可以单独起诉债务人或一般保证人,又可以共同起诉债务人与一般保证人。不同的处理方式在促使案件基本事实呈现与纠纷解决的同时,也给诉讼的灵活性与统一性造成了一定的紧张关系,这在法条表述上有着更为明晰的体现。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民诉法解释》)第66条将一般保证责任的诉讼形态划分为了三类:(1)债权人同时起诉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列为共同被告;(2)仅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3)仅起诉债务人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