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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
简牍
中的
王佳
作者:王佳,湖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再谈秦汉简牍中的“隶”摘要:以往学界对秦汉简牍中“隶”的研究还存在一定疏误。从来源、身份地位、存在时间等方面考察,“隶”与军功爵制无涉,多是破产贫民自动投附于他户而成,与睡虎地秦简中“寄人”“寄者”的身份相同,直至西汉末年王莽新朝仍然存在。“隶”之身份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自由民直接沦为奴婢,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和官府对人口的控制。“隶”与“私属”等身份的出现,表明战国秦汉时期自由民与奴婢都有向依附民转化的趋势,反映了当时生产关系的变革。关键词:秦汉;简牍;隶王佳(湖北 武汉430062)秦汉简牍中的“隶”是战国秦汉社会阶层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学界比较认可“隶”并不是奴婢,而是将户籍依附在其他户主名下的一种依附性身份1。但是,关于“隶”的来源、地位、存在时间等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究,而目前传世文献与出土简牍资料中尚有一些关于“隶”的重要材料,被研究者忽略。本文拟结合传世文献对秦汉简牍中“隶”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关于秦汉简牍中“隶”的来源,有学者认为其与秦国军功爵制中的“乞庶子”制度有关,“隶”与“乞庶子”中“庶子”的身份相通2。这种说法值得商榷。第一,商君书:“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军。”3规定有军功爵的人可以让没有爵位的人给他做“庶子”,一级要一人;不打仗时,“庶子”给主人每月服役六天;遇有战事,则要随主人从军。这里的“庶子”为男性。而简牍中的“隶”不仅有男性也多见女性。如里耶秦简:(1)隶大女子华(K49)4(2)南里小女子苗,卅五年徙为阳里户人大女子婴隶。(8-1546)5(3)贰春乡兹敢言之:受酉阳盈夷乡户隶计大女子一人。(8-1565)(4)隶大女子符容(8-2152)(5)东成户人不更已夏隶大女子瓦(9-328)上引材料中的“隶”便均为女子。第二,“庶子”依附的主人一般拥有爵位,而“隶”的户主并不都有爵位。如里耶秦简8-1813“陵乡成里户人士伍成隶”。该简中“隶”的户主即为没有爵位的士伍。汉旧仪:“无爵为士伍。”6又如材料(2)中“隶”的主人为“大女子婴”。孙玉荣先生认为“不能排除婴或其夫有爵的可能”7。其实,秦代女性并无爵位8。秦简中,女性作为户主通常记为“某里户人大女子+人名”,如里耶秦简8-237“南里户人大女子分”,9-43“高里户人大女子杜衡”等。丈夫有爵位且已去世的,女性作为户主,户籍上会写其丈夫爵位,如里耶秦简8-1623“南里户人大夫寡茆”、9-567“东成户人大夫中图分类号:K877.5文献识别号:A文章编号:1001-0327(2023)01-0139-04江汉考古2023.1/总第184期古文字研究139寡晏”。这里的“大夫寡”才是对已故丈夫爵位为“大夫”的女子的称呼。张家山汉简 二年律令 置后律 简372亦有“女子比其夫爵”9的记载。可见,材料(2)中的婴与其夫均没有爵位。总之,并不是有爵位的人才能拥有“隶”。据材料(2),自由民变成“隶”,在户籍中通常采用的是“徙”的方式。“徙”多用于表达人与户口转移。如睡虎地秦简 法律答问 简147“甲徙居,徙数谒吏,吏环,弗为更籍”(整理小组注:“数,即名数,汉书 高帝纪注:名数,谓户籍也。”10),里耶秦简16-9“劾等十七户徙都乡,皆不移年籍”11,皆可参。又,湖北江陵凤凰山汉简 郑里廪籍 简10:(6)户人圣,能田一人,口一人,田八亩,移越人户,贷八斗,二年四(?)月乙12对于该简,裘锡圭先生指出“很可能反映着贫民的破产”;关于简文中“移越人户”的“移”,裘先生认为“跟 史记 扁鹊仓公传移名数左右 的 移 字相同,意思是把户口移入他户。17号简户主名越人,移越人户 大概就是说圣的户口移入了越人这一户”13。我们赞同其观点。广雅:“徙,移也。”14秦汉时期,在表达户口转移时也会使用“移”,如里耶秦简9-1095“陵里大娐为妻移数”,张家山汉简 二年律令 户律 简328“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爵细徙所,并封”,皆可参。材料(6)中的圣既已破产又将户口迁移到越人这一户中,结合材料(2)来看,圣应是沦为了“隶”之类的身份。又,岳麓秦简(叁)“识劫案”简115119记载:“识故为沛隶,同居。沛以三岁时为识娶妻;居一岁为识买室,价五千钱;分马一匹、稻田廿亩,异识识曰:自小为沛隶”15识与材料(2)中的小女子苗未成年便成为他人之“隶”,可能是家庭贫穷破产之故。而识买房娶妻均由户主出资,说明识作为“隶”并无独立经济能力。此外,张家山汉简 奏谳书“大夫诣女子符案”简2829记载:“符曰:诚亡,诈自以为未有名数,以令自占书名数,为大夫明隶,明嫁符隐官解妻,弗告亡。”这里的“自占书名数”,指 汉书 高帝纪 载汉高祖五年下诏“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16。女子符在汉初依照法令登记户口,隐瞒自己的逃亡身份,登记为大夫明的“隶”,恐也是因为缺少经济来源,需要大夫明的庇护。总之,战国秦汉时期,“隶”与军功爵制无涉,多是破产自由民自动投附他户成为“隶”。值得注意的是,在文献中常见“隶”与“佣”并提,如汉赵晔 吴越春秋 勾践入臣外传 载勾践入吴为臣仆时自云“身为佣隶”17。又如疏勒河汉简474“李若隶庸奴所调买革橐”18,此简中李为人名,“庸”通“佣”。汉书 司马相如传“相如与庸保杂作”,颜师古注:“庸即谓赁作者。”19“李若隶庸”指李如隶佣一般。此外,史记 陈涉世家 记载陈涉“少时,尝与人佣耕”,陈涉世家 引贾谊过秦论 则形容陈涉为“甿隶之人”20。后汉书 独行列传 载周嘉事“王莽末,群贼入汝阳城,嘉呵贼曰:卿曹皆人隶也”,刘盆子传 亦载“崇等乃设乐大会公卿皆列坐殿上大司农杨音按剑骂曰:诸卿皆老佣也”21。对于起义军,周嘉称其为“人隶”,杨音称之“老佣”22。这些均表明秦汉人眼中,“隶”更近于“佣”。“隶”与睡虎地秦简中“寄人”“寄者”的身份相同。如睡虎地秦简 日书 甲种简2正贰“以寄人,寄人必夺主室”、简57正叁“毋以辛酉入寄者,入寄者必代居其室”、简127背“子、卯、午、酉不可入寄者及臣妾,必代居室”,乙种简131“毋以戊辰、己巳入寄人,寄人反寄之;辛酉、卯,癸卯,入寄之,必代当家”。这些“寄人”“寄者”不是奴婢,据学者研究,二者为失去生产资料的人,他们依附于主人,身份类似雇工23。而“隶”多源于破产贫民,他们依附于户主,同时受户主奴役,身份也近似佣工。“隶”的身份和地位低于自由民而高于奴婢。战国秦汉时期,还有一个介于奴婢和自由民之间的群体“私属”。岳麓秦简(叁)“盗杀安、宜等案”简150载秦王政“廿(二十)年140十一月己未,私属喜曰”,这表明在战国时,就已出现了“私属”。岳麓秦简(肆)简077:“免奴为主私属而将阳阑亡者,以将阳阑亡律论之,复为主私属。”24岳麓秦简(伍)简163:“敢令其奴婢、私属、免婢市贩马牛犊为贾,不从令者,黥奴婢、私属、免婢为城旦舂”25胡家草场汉简1151:“民欲免奴婢以为私属者,许。”26张家山汉简 二年律令 亡律 简162163:“奴婢为善而主欲免者,许之,奴命曰私属,婢为庶人,皆复使及算事之如奴婢。主死若有罪,以私属为庶人,刑者以为隐官。所免不善,身免者得复入奴婢之。”从上述材料看,奴有善行,主人可放免他们成为“私属”,但是主人仍能役使他们;主人去世或犯罪,“私属”可成为庶人。“私属”的身份高于奴婢而低于自由民。曾有学者认为“战国秦汉劳动人民身分的转化,主要的形式也就是从自由编户齐民转化为奴隶,或由奴隶转化为自由编户齐民。魏晋南北朝时期,劳动人民身分的转化,不是象战国秦汉,自由民转化为奴隶,奴隶转化为自由民,而是向中间趋,自由民和奴隶都向部曲、客依附民上转化”27。其实,“隶”和“私属”等身份的出现表明早在战国秦汉时期自由民和奴婢便都有向依附民上转化的趋向。关于“隶”存在的时间,有观点认为“隶作为家庭中的依附人口,存在于战国中期的秦国、秦代,以至西汉中期”28。对于“隶”存在的时间下限,其判断依据为安徽六安双龙机床厂271号墓出土汉牍中“隶大男遂年六十”“隶大丁遂年卅”的记载,而此墓年代在西汉中期汉武帝铸五铢钱以后至宣帝初年29。其实,汉宣帝之后的传世文献中仍有关于“隶”的记载。成书于汉元帝时期的 急就篇:“奴婢私隶枕床杠。”30后汉书 樊宏传载樊重“课役童隶”31,樊重为西汉末年人。前引 后汉书 独行列传 载王莽末年,周嘉“呵贼曰:卿曹皆人隶也”。可见“隶”直到西汉末年王莽新朝仍然存在。附记: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里耶秦简与秦代酉水中游经济研究”(19YJC770045)的阶段性成果。注释:1贾丽英:小议“隶”的身份,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年9月10日第5版;孙闻博:秦及汉初的司寇与徒隶,中国史研究 2015年第3期;陈絜:岳麓简“识劫案”与战国家庭组织中的依附民,出土文献研究 第十四辑,中西书局,2015年;陈伟:秦汉简牍中的“隶”,秦简牍校读及所见制度考察,武汉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66180页;吴方基:里耶“户隶”简与秦及汉初附籍问题,中国史研究 2019年第3期;孙玉荣:也论秦及汉初简牍中的“隶”,简帛研究二一九(春夏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2孙玉荣:也论秦及汉初简牍中的“隶”,简帛研究二一九(春夏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183188页。此外,该文认为 荀子 议兵 所载秦“五甲首而隶五家”制度中的“隶”为名词,指一种依附身份。恐误。这里的“隶”,当指役使之意。秦国士兵斩获五个甲士首级便可役使五家。这五家有自己的土地也要向国家纳租(丁光勋:“五甲首而隶五家”浅释,上海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第4期)。而“隶”是没有自己土地的。3蒋礼鸿:商君书锥指,中华书局,2014年,第115页。4里耶秦简博物馆、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心编著: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中西书局,2016年,第148页。5本文所引里耶秦简第8层简文均出自于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 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所引第9层简文出自该书第二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8年),不再另注。6(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第85页。7孙玉荣:也论秦及汉初简牍中的“隶”,简帛研究二一九(春夏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188页。8苏俊林:简牍所见秦及汉初“有爵寡”考论,中国史研究 2019年第2期。9本文所引张家山汉简均出自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主编 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不再另注。1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释文注释第35页。本文所引睡虎地秦简简文亦均出自于该书,不再另注。11里耶秦简博物馆、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心编著: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中西书局,2016年,第144页。12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江陵凤凰山西汉简牍,中华书局,2012年,第106页。13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 1974年第7期。14(清)王念孙撰:广雅疏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533页。14115本文所引岳麓秦简(叁)简文均出自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不再另注。16(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 卷一下,中华书局,1962年,第54页。17(汉)赵晔撰,周生春辑校汇考:吴越春秋辑校汇考,中华书局,2019年,第108页。18林梅村、李均明编: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文物出版社,1984年,第62页。19 汉书卷五七上,中华书局,1962年,第2531、2532页。20(汉)司马迁撰,(南朝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史记 卷四八,中华书局,2014年,第2365、2381页。21(南朝宋)范晔撰,(唐)李贤等注: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第2676、481482页。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