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62022年第6期第21卷(总第123期)No.6,2022GeneralNo.123,Vol.21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ofAnhuiVocationalCollegeofPoliceOfficers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代位继承权法律适用的再探讨——由湖北高院的民事裁定案引发的思考李成(合肥市衡正公证处,安徽合肥230001)【摘要】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代位继承权,不是基于继子女的固有权,也非完全基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应为法律所明确赋予。而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事实认定标准在客观标准难以标准化规定前,宜尊重当事人意愿,以意思表示形式化为要件,促进夫妻和谐和保障未成年继子女的健康成长。【关键词】继子女;代位继承;有扶养关系【中图分类号】DF5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01(2022)06-0007-06一、案情概要①王某驹和周某秀生前共生育三子:王甲、王乙和王丙。2016年7月24日王某驹病故,2016年8月25日三子王丙病故,2019年3月9日周某秀病故。王丙生前与其前妻谭某生育一女王某亲,王丙与谭某离婚后,于2005年8月16日与郭某登记结婚,郭某与其前夫于1994年8月4日生育一子陈某继随母生活。王某驹和周某秀生前购买了位于秭归县房屋一套,二人去世后,王丙的女儿王某亲因继承祖父母的这套房产与王甲、王乙、继母郭某及其子陈某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此案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集中的焦点就是,王某亲认为陈某继在其母郭某与王丙再婚后,陈某继在宜昌私立学校住校就读,大学期间也在外地,并未与王丙共同生活,其学费和生活费开支都是其生父母各负担一半的,与王丙没有关系,未与王丙形成实际扶养关系,因此,陈某继不享有对王丙遗产的转继承权,尤其是继子女更不具有代位王丙继承周某秀遗产的权利。二、裁判要旨关于陈某继有无转继承权和代位继承权,湖北高院再审认为:(一)转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即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存在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享有继承权。王某驹死亡后,王丙有权继承王某驹的遗产。王某驹死亡后,其遗产被分割前,王丙死亡,王丙的子女(含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继承王丙应继承的王某驹的遗产份额,即发生所谓的“转继承”。现陈某继是否能够继承王丙的财产,关键是审查王丙与继①本案来源于最高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