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第24卷增刊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Southeast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Dec.2022Vol.24Supplement缘起·思考·出路·破解———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重大问题探索章礼强(东华大学人文学院,上海201620)[摘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村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农村土地股份制法人制度的实现需要构建完善的法律、经济和社会支持体系。与繁杂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际相比,现今立法实难提供契合纠纷特性的制度。有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享有,还有提出集体所有是新型总有,这些观点或少或多存在不足和缺陷。将集体成员集体确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立法选择,未能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的问题。《民法典》需与土地管理法及土地承包法相呼应,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问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可通过民法重塑,以村级集体土地所有权作基础,村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是其核心内容。[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成员集体两类组织[作者简介]章礼强(1964-),安徽铜陵人,东华大学(原中国纺织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①刘云生:《农地股份制改革:双向目标定位与民间法权表达》,《东方法学》2018年第5期。②张毅、张新宝、任洪昌:《浙江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思考》,《中国土地》2014年第3期。随着《民法典》的实施,集体土地所有权成为我国热点问题,也是解决三农的核心问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模糊,行使权利过程中主体错位、缺位,村集体以及农民个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实践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与行使主体相互重叠,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以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学术界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应予以关注。研究既要考虑法律逻辑的建构,又要吸收一般的法律方法和跨学科的论证方法。可以结合法学的理论基础,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笔者拟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现实状况、理性思考、对策出路及关键问题进行探讨。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问题之缘起推行集体土地所有权乃我国政治制度、社会结构和人口结构影响的必然。在实践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演进的第一个阶段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合作社。当时农村土地是私有制,土地所有权主体是个人。第二阶段是集体化,使农业专业化,增加粮食产量,防止富农再崛起,加快社会主义改造。集体化分三层:第一,实行互助组。成员耕种和收割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