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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市舶则法
变迁
研究
唐国昌
元市舶则法变迁研究唐国昌(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摘要:“至元法则”是我国现存的古代最早且体系较为完善的涉海外贸易的法律规范。“至元法则”脱胎于宋朝的“元丰市舶条例”,具有很强的沿袭性,其对我们了解宋、元时期海外贸易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价值。“延祐法则”是元朝中期修订完成的市舶法律,更多体现了元朝建立后涉外贸易的新变化。相较于“至元法则”,“延祐法则”具有立法详密、技术更高、抽分更重、赏罚力度加大等特点。这种变化体现了元朝中后期国家重商主义思想的深入及财政危机的加深,同时也体现出了海外贸易更加发达和成熟的特征。这两部元朝市舶法律的变迁也反映出了当时的政治、经济、海外贸易、国家对外态度等方面的问题。关键词:至元法则;延祐法则;变迁;财政危机;重商主义中图分类号:D909 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75(2023)02015611古代中国与海外市舶通商的记录,最早见诸于汉书 记载,汉武帝时官方派遣译长和招募的水手携带着黄金、杂缯等从南粤与海外诸番贸易,海外番国“蛮夷贾船,转送致之。亦利交易”1。自此以后,有关海外贸易法律制度规定的记载或论述便逐渐增多。而对市舶贸易进行系统法律规范则始于唐代“市舶使”的设置,然现已不可详考。宋代才真正对市舶进行较为系统、完备的立法,“至宋置市舶司于浙、广之地,以通诸番货易,则其制为益详矣”2,在广州、明州、杭州等设置市舶司并制定了市舶则法。降至元,市舶则法规定得更加详密。其最早的市舶则法是至元三十年在宋市舶则法基础上修改制定而成的“至元法则”。元典章 以“市舶则法二十三条”为名刊载了“至元法则”全文3,对此元史 亦有扼要记载,“(至元)三十年,又定市舶抽分杂禁,凡二十(一)二 条,条多不能尽载,择其要者录焉”。这是我国古代现存最早、最系统完整的海外贸易单行法规。时隔 21 年后的延祐元年,65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3 年第 2 期(总第 196 期)*收稿日期:20220620作者简介:唐国昌,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宋、元法律史。“市舶”是古代中国对中外互市商船的通称,亦指海外贸易。“市舶使”首次出现在 旧唐书 卷八 玄宗本纪上:“(开元二年)十二月乙丑时右威卫中郎将周庆立为安南市舶使。与波斯僧广造奇巧,将以进内。”另据桑原骘藏考据,认为“市舶使”唐时又称为押番舶使或监(市)舶使。参见日 桑原骘藏 蒲寿庚考,陈裕菁译,中华书局 2009 年版,第 34 页。而且,市舶使只是一个使职,并非一个机构。宋才真正第一次有了市舶机构。参见宁志新 唐代使职若干问题研究 ,历史研究 1999 年第 2 期,第 55 页。本文所涉及的市舶“则法”“法则”“条例”“条法”等内涵基本相同,均指与海外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文献记载、通行表达方式等不同而出现了差异。日本学者藤田丰八便认为“市舶条例唐时已开其端,至宋而略备,及元更周密”。这一对中国古代,尤其是元代市舶法律制度的概括是允当的。参见日藤田丰八 宋代之市舶司与市舶条例,魏重庆译,山西人民出版社 2015 年版,第 85 页。宋濂 元史食货志二市舶,中华书局 1976 年版,第 2402 页。此处 元史 记载谬误,据 元典章 所载原文应为“二十三条”。参见陈高华、张帆等点校 元典章,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874882 页。据文献推测,宋(尤其是南宋)并没有较为完备的市舶法律规定,且多已佚失,如陈高华、史卫民认为“宋曾经为市舶颁布过不少具体规定,但并没有制定出统一的完整的市舶条法。元代先后颁布的这两件市舶法则,在中国历史上尚属首次”。参见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卷),经济日报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473504 页。元朝对该市舶则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并以“市舶”为名将全文二十二条载于元中期颁行的通制条格4 以及后期制定的 至正条格5 中。这就是“延祐法则”。由此,我们可以延祐元年为界对元代的市舶则法划分为两个时期进行比较探讨,元初适用“至元法则二十三条”,元中后期适用“延祐法则二十二条”。这两部弥足珍贵的市舶则法因其史料价值在我国市舶史及元代法律史上的重要性地位不言而喻。国内外学术界对其关注和研究,并且研究呈现出明显的国别、阶段特征。日本学者在 20 世纪初首启其端,有多位学者对元代海外贸易进行了研究,其中最重要的是藤田丰八、桑原骘藏、佐藤圭四郎、大岛立子等人。从其研究情况来看,可分为两类:其一,运用元代市舶则法进行考察或论证港口、人物等;其二,以元市舶则法为中心考察海外贸易情况,如佐藤圭四郎的文章元代南海貿易市舶司条例通観,从元代市舶则法入手深入考察元代南海贸易情况。20 世纪 80 到 90 年代是我国元代市舶研究的起步阶段,也是市舶研究比较集中的阶段。学者多是对市舶领域进行宏观理解和把握,成果亦多属通史类或宏观类研究。笼统概括归纳市舶则法内容是该时期学者们研究的基本样态。还有一些前辈学者为写元代经济通史,在粗线条勾勒海外贸易经济时,对“至元法则和延祐法则”未加区分异同而进行了综合列述6。总而言之,前辈学者虽然对元代市舶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其中不乏高论,但也存在着诸多可商榷之处。一是既有研究多是宏观成果,往往只提及市舶则法内容,缺乏专门性深入考察。二是研究元市舶则法学者多是将市舶则法作为政治制度之一进行考察,缺乏对该规范本身专门的审视。三是对元代“至元法则”“延祐法则”的研究多以市舶则法文本为中心,侧重于笼统归纳概括,忽视了二者间巨大差异,未能联系当时社会背景考察,还缺乏运用比较、跨学科等方法进行深入研究。四是之前的研究存在着一些基本谬误,如“至元法则”基本情况的错讹、新元史 谨慎引用的问题等有待纠正。基于此,本文在前辈学者研究基础上,从“至元法则”与“延祐法则”法律文本的比较角度出发,考察元代市舶则法对宋的承袭、沿革及发展动向、特征,并结合元代社会、经济、财政等方面揭示元代市舶则法变迁的动向以及促成这一变迁所涉及深层次的财政危机问题、重商主义思想等因素,进而,从市舶则法文本出发揭示当时的社会变革情况,再从社会变革检视市舶则法的变迁动向。一、“至元法则”对宋市舶则法的承袭就市舶制度而言,“元因宋制,每岁召集舶商于番邦博易珠翠香货等物,及次年回帆,验货抽解,然后听其货卖”7,元初按照宋市舶旧制对舶商抽税,然后听任其在市场自由交易。而市舶制度沿袭的核心内容就是市舶则法。“至元法则”对宋市舶则法的承袭可以从元初对宋立法的继承过程、市舶则法内容与宋高度吻合等方面体现出来。“至元法则”继承宋市舶条例的过程是明确而具体的,并被元典章 完整地记载下来8。其制定肇端于至元二十八年南人燕公楠的上奏。他认为市舶事关国计民生,市舶司是国家重要机构,“有市舶司的勾当,是国家大得济的勾当”。然而,在宋灭亡以后,江浙地方官员忙兀台、沙不丁等毁坏市舶司机构,侵吞舶商财产,“忙兀台、沙不丁等自己根寻利息上头,船每来,教军每看守着,将他们的船封了,好细财物选拣要了”,导致市舶秩序严重混乱。为了解决这种乱象,燕公楠奏请重新设立市舶司,恢复市舶秩序。他从留梦炎处探知到熟知市舶事务的宋行大司农司丞李晞颜,“报到宋抽分市舶则法,合设司存、关防情节备细”。忽必烈很重视此事,命令李上报宋市舶则法,并会集各处行省官、行泉府司官并751唐国昌:元市舶则法变迁研究元典章 未记载此人全名,只称“燕参政”,笔者遍查 元史,推测此人应是燕公楠。燕公楠原为宋通判赣州事,后降元,至元二十七年因功劳、治绩累迁至江淮行中书省参知政事,同年改任江浙行中书省参知政事。而该奏请整治市舶的事件发生于至元二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且是由江浙行省上奏中央的。时江浙行省姓燕的参政仅此一人,故之。参见宋濂 元史燕公楠传,中华书局 1976 年版,第 40514052 页。留、李“整治市舶司勾当的,有二十三件勾当”9,指令与蒙古、色目有关官员进行“圆议”,最终形成市舶则法二十三条,即“至元法则”。从“至元法则”制定的过程来看,熟知宋市舶则法的南宋降臣李晞颜、留梦炎、行泉府司官等在其中起到了核心作用。可以想见,这些对市舶实务,尤其是市舶则法非常熟悉的南宋降臣,在忽必烈的要求下,将宋抽分市舶则法“司存、关防情节备细”完整地上报,并作为元市舶立法的底本。毫无疑问的是,最终形成的“至元法则”二十三条只不过是在宋市舶则法的基础上损益而成的。此外,从文献记载亦可印证元承宋制,“元自世祖定江南,凡邻海诸郡与番国往还互易舶货者,其货以十分取一,粗者十五分取一,以市舶官主之大抵皆因宋旧制而为之法焉”10。从现有记载和研究来看,宋市舶则法中最主要的便是“元丰市舶条例”,“至元三十年订立的市舶法则,确实比较粗糙而且与宋的 元丰市舶条例 没有多少差异”11。但“元丰市舶条例”并没有完整流传下来,只残存只言片语,散见于各文献中。其内容涉及市舶司的职掌、出口违禁物,舶船公验与公凭的颁给,海舶出入港的检查,一般及市舶官吏渎职、舞弊、贪赃枉法等,市舶课抽征,番国与番舶的招徕、迎送、纳税贸易,市舶主管部门、监督部门及程序等规定。而这些规定都基本见于“至元法则”。虽然现在已无法与宋市舶则法逐一对比,但元市舶则法内容概观与宋高度吻合是无疑的。然而,在元取代宋之后,改朝换代的巨大变化也引发了包括市舶贸易在内的多方面巨大变革,新王朝市舶发展与管理对市舶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需求,“延祐法则”因回应此种需求而在“至元法则”基础之上修订而成。“延祐法则”是否真的像学者们所说与至元法则“基本相同”?考察显示不然。从法学角度审视,其在多大程度上延续了宋市舶则法、“至元法则”,又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其变迁动向与特征又如何,本文将着重考察。二、“延祐法则”对“至元法则”的损益及其变迁动向“延祐法则”以“至元法则”为蓝本,这种继承关系确实显示了二者表面上的高度相似性,如学者方龄贵在点校 通制条格 时,便以“条格 第条略相当于典章 第条”12 的方式进行简单对应列举。但这种依据表象的比较列举很容易误导我们。因为我们若把“延祐法则”与“至元法则”进行对比剖析,就会发现这两部则法其中存在着很大差异,而从这些差异中我们能够把握其变迁动向。1“法至详密”。从文献记载及市舶则法内容来看,元初市舶立法事起仓促,虽名为“至元法则”,实则只是对宋市舶则法的简单归纳总结,既显得粗略疏阔,又难以反映改朝换代后市舶发展的实际需要。有鉴于此,同时也为了解决大德七年“禁商下海”13 所造成的商品匮乏、物价剧增等社会经济问题,元朝重新“于广东、泉州、庆元复立市舶提(与)举 司,杭州依旧设立市舶库,知专市舶公事,直隶行省管领”14,并对“至元法则”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定为二十二条(“延祐法则”)。“延祐法则”规范内容涉及元代市舶管理机构、出海手续、禁出口规则、官本船贸易、舶商经营方式、进出口商品抽征、所涉国家与地区等情况15,几乎包含市舶的方方面面,而且多处比“至元法则”规定得更加详密。85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3 年第 2 期“元丰市舶条例”总结了以前海外贸易发展的经验,对元代的市舶制度以及后代的海外贸易管理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参见郑有国 中国市舶制度研究,福建教育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07130 页。日本学者藤田丰八便明言:“宋代的市舶条例因时地不同,尚无一定。且其全文今已失传,故欲有组织的说明事有所不能。”藤田丰八、邓端本、章深等学者对散记于各种文献中的市舶条例进行了辑录或总结,这可以使我们略窥豹斑。参见日藤田丰八 宋代之市舶司与市舶条例,魏重庆译,山西人民出版社 2015 年版,第 85129 页;邓端本 广州港史,海洋出版社 1986 年版,第 93 页。亦认为“延祐法不是至元法的简单再版,而是对至元法作了许多修正和补充”。至于变更的内容,只是简单地罗列和分析。参见李金明、廖大珂 中国古代海外贸易史,广西人民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201202 页。“官本船”是官本商营的方式,不属于本文探讨的范围。笔者关注的是民间私人贸易,其是元代海外贸易的主流。参见陈高华、史卫民 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卷),